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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进口食品合格评定二、事项类型:行政执法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第九十三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
2、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3、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第十二条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二)相关批准文件;(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
4、、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第十三条海关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第十八条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
5、可销售、使用。四、实施机构:拉萨海关、各隶属海关五、法定办结时限: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同的食品检验项目和规定,有不同的合格评定周期。企业实施技术处理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时间不计入其内。六、承诺办结时限:根据不同的食品、不同的食品检验项目和规定,有不同的合格评定周期。企业实施技术处理或办理其他海关手续的时间不计入其内。七、结果名称: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八、收费标准:无九、收费依据:不收费十、申请条件:(-)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已获注册的企业名单,可在海关总署网站:查询)。(二)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
6、当向海关总署备案。(三)进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四)有监管证件管理要求的,在申报前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进口所需的监管证件(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十一、申请材料: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申报材料可以以无纸申报方式向海关传输电子版,也可直接向海关提供纸质原件或复印件,提供数量一份。必要时,海关可验核原件。已实现联网的监管证件,只需申报证件编号。所需材料有:(-)进口有监管证件要求的食品申报时需提供: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
7、注册证书、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二)进口有批准文件要求的食品申报时需提供:远洋自捕水产品的确认通知(文件)和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和海关总署公告要求需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原产地证书(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四)进口食品货物清单(原件各1份);(五)进口食品企业应提供的证明/声明材料:合格保证、标签翻译件和标签及证明材料、食品(乳品、植物油)检测报告、运输工具前三航次装载货物名
8、单(大轮散装食用植物油)、远洋捕捞企业自捕渔货承诺和说明书(远洋自捕水产品)(原件复印件各1份)。企业申报时应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进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商业单证(如,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的编号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并承诺取得上述批准、许可文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十二、办理流程:(-)申报企业向海关提出报关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行网上报关业务申报并将随附材料一同以电子形式上传。海关对报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
9、的告知企业进行补正。(二)实施检验检疫。进口食品由海关依照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合格评定。(三)进口食品经合格评定符合要求的,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不符合要求的,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具体流程详见流程图十四、审查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十五、通办范
10、围:拉萨海关各隶属海关十六、预约办理:否十七、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或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窗口受理各隶属海关、办公地址、时间及联系电话序受理单位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1拉萨贡嘎机场海关拉萨市空港新区拉萨贡嘎国际机场海关备勤区办公楼三楼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2八廓海关拉萨市鲁定路拉萨海关第二办公区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3聂拉木海关聂拉木县樟木镇聂拉木海关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4吉隆海关吉隆县吉隆镇吉隆海关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
11、8:005加乂漏曰=/均木阿里普兰县贡嘎路20号夏季10:0013:00;16:3019:00,冬季10:3013:30;16:0018:306亚东海关亚东县下司马镇亚东海关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7日喀则海关日喀则市珠峰路24号日喀则海关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8狮泉河海关阿里嚼尔狮泉河镇狮泉河东路8夏季10:0013:00;16:3019:00,冬季10:3013:30;16:0018:309林芝海关林芝市八宜区工尊中路林芝海关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十八、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时间10:00-13:0015:30-18:00o十九、监督电话:咨询投诉热线:1 .海关“12360”热线2 .拉萨海关动植食处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