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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40.20CCSZ10B长江三角洲区域地方标准DB31/T3100022023DB32/T3100022023DB33/T3100022023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forVo1ati1eOrganicCompoundsCruiseMonitoringinYangtzeRiverDe1taEco1ogica1GreenIntegrationDeve1opmentZone2023-06-01实施2023-03-19发布前言IV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方法概述15试剂或材料26仪器和设备27监测方法38结果
2、计算与表示49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510安全防护要求5附录A(规范性)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必测目标物6附录B(规范性)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选测目标物7参考文献9刖5本文件按照GB/T1.1-2023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省环境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车祥、裴冰、张珊、孙晓慧、徐志荣、宋兴伟
3、、伏晴艳、黄银芝、张景明、洪正昉、巩宏平、宋钊、吴诗剑、李跃武、金丹、高松、林长青、胡玲、邓磊。DB31T3100022023xDB32T3100022023xDB33T3100022023长三角生态绿色发展一体化示范区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技术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的方法概述、试剂或材料、仪器和设备、监测方法、结果计算与表示、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及安全防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的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工作。示范区范围覆盖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长三角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2 规范
4、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SB-07-3638-2019氮气中57种VoCS混合气体标准样品HJ/T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168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654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59环境空气
5、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1010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3 术语和定义GB37822-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挥发性有机物vo1ati1eorganiccompound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煌(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源:GB37822-2019,3.1走航监测cruisemonitoring利用车载式快速监测设备在行进中连续自动监测,结合定点监测,对污
6、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基于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污染物空间连续分布。4 方法概述利用车载质谱及其他辅助设备,在行进时对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根据地理位置信息,显示沿行进路线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空间连续分布,必要时辅以定点监测,完成定性、定量分析。5 试剂或材料5. 1高纯氮气高纯氮气纯度应不小于99.99%o5.2合成空气或除烧空气合成空气或除炫空气纯度应不小于99.99%o5.3标准气体5.3.1应配备包含附录A所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气体。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包含附录B所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标准气体。5.3.2标准气体应满足国家对标准物质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7、GSB-07-3638-2019o5.3.3对于国家无相关标准物质要求的挥发性有机物,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购买有证标准气体或在有资质的单位定制混合标准气体。6仪器和设备6.1 质谱仪使被测物质离子化,利用电磁学原理使各种离子按不同的质荷比分离并测量各种离子的强度,从而识别并对其进行定量的设备。包括进样单元、离子源、反应单元、真空单元、质量分析器及数据解析软件等单元。具备全谱扫描分析或选择离子扫描分析、谱库检索、实时显示空气污染组分等功能。6.2 车载式大气采样系统6. 2.1采用多支路采样总管时,采样总管应满足HJ654中的要求,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支管应位于采样总管的最前部。7. 2.2在不
8、使用采样总管时,可直接用管线采样,管路应尽量短以减少对待测污染物的吸附,管路总长度应不超过3mo8. 2.3采样管路应选用不释放有干扰物质且不与待测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的材料,如聚四氟乙解、硼硅酸盐玻璃或硅烷化处理的不锈钢材料;采样管路宜对颗粒物进行过滤;采样管路应采取保温措施以避免采样管路内壁结露。6. 2.4采样口应高出车顶不小于0.2mo6.3 气体稀释系统气体稀释系统的最大稀释倍数应不小于1OoO倍。6.4 工控机工控机应满足HJ212要求,保障系统运行并将数据传输至上位平台。a)通信接口:具备一路RS-485或RS-232或USB接口或以太网通信接口,用于与上位机通信;b)存储要求:根
9、据使用需求,能完整存储不少于12个月的所有参数监测数据和报警等信息;c)抗干扰能力:具有防雷击、防电磁干扰、抗震动等能力;d)电压稳定性:允许外部供电电压波动10%。6.5 供电设备电量应至少满足走航监测设备连续运行4h以上。6.6 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及电子地图应配备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在走航监测时记录经纬度坐标,并在地图上实时显示行进路径。车载定位系统定位精度在3m以内。6.7 气象监控系统宜配备符合HJ/T55中要求的气象参数实时测量与记录系统,能够测定环境温度和气压、相对湿度、风向和风速等气象参数,确定和记录气象适宜程度。相应气象参数的测量范围和精度满足HJ194要求。根据需要配备风廓线仪。
10、6.8 其他设备根据需要配备挥发性有机物手工采样装置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现场监测设备。7监测方法7.1仪器准备7.1.1 校准曲线7.1.1.1 依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确定校准曲线范围,应有至少六个校准点(含零浓度点)且尽可能均匀的分布在线性范围内。7.1.1.2 在仪器工作条件下,使用高纯氮气、合成空气或除煌空气,将标准气体稀释至校准点,依次从低浓度到高浓度进行分析测定,或者采用不同进样体积的方式进行分析测定,以目标化合物浓度及目标物特征离子峰响应建立坐标系,用最小二乘法绘制校准曲线。7.1.2 重复性和仪器检出限7. 1.2.1使用快速质谱方法分析测定的,连续通入10nm
11、o1mo1标准气体2min,取最后连续7组检测数据。7. 1.2.2使用气相色谱-质谱法分析测定的,参照HJ1010方法实施,测试浓度为10nmo1mo107.1.2.3按照HJ168附录A.4.2及附录A.1计算相对标准偏差及仪器检出限。附录A规定的必测目标物以及至少10个附录B规定的选测目标物应满足相对标准偏差20.0%,仪器检出限10nmo1mo107.1.3准确度7.1.3.1使用快速质谱方法分析测定的,连续通入40nmo1/mo1标准气体2min,取最后连续7组检测数据。1.1.1.2 使用气相色谱-质谱法分析测定的,参照HJ1010方法实施,测试浓度为40nmo1mo101.1.1
12、.3 按照HJ168附录A.5.2计算与理论浓度的相对误差。附录A规定的必测目标物以及至少10个附录B规定的选测目标物应满足相对误差小于30%o1.1.1.4 1.3.4设备无法区分的一组分子量相同或相近的挥发性有机物,理论浓度为所用标准气体组分中所有与该分子量相同或相近成分浓度的数学加和。7.1.4 空白以高纯氮气、合成空气或除煌空气作为空白样品,按与样品分析相同步骤进行分析。要求空白样品中各待测污染物均应低于方法检出限。7.1.5 试运行启动监测设备和车辆,在周边开展小范围走航试验,确认车辆、采样系统、监测设备、气象监控系统等运行正常,工控机可正常上传监测数据,电子地图显示定位准确、无明显
13、延迟。7.1.6 2监测方案制定7.2.1走航监测宜在风速8m/s以下、无降水天气开展。7.2.2监测区域确定依据环境管理要求和解决实际环境问题需求,规划监测区域。掌握监测区域的企业分布及所属行业、道路分布状况、周边敏感区分布状况、盛行风向及恶臭异味投诉情况等。7.2.3在对目标区域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走航监测前,宜事先调查区域内涉及VOCS排放的污染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污染源地理位置,涉及使用、产生或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及其工艺环节、收集和净化装置、排放口设置等信息。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宜重点关注行业特征污染物。7.2.4结合目标区域污染源分布和区域管理需求,规划走航监测路线。宜沿工业
14、园区内部、边界、厂界或城市道路进行监测。根据需要,可参考HJ/T55要求在目标污染源周边及其下风向处进行监测。需要进一步监测废气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污染溯源时,可在厂区内部进行监测,在确保安全和符合区域管理要求前提下,尽量靠近生产厂房或无组织排放源。7.3监测实施7. 3.1按照规划路线开展走航监测,必要情况下可对路线进行适当调整。走航监测速度应满足每25至35m可得到一组有效监测数据。8. 3.2监测过程中发现所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之和超过600gm3或明显异味时,可在该点位附近进行巡查或停车定点监测至少1mino条件允许时,宜靠近疑似污染源开展监测。9. 3.3记录监测点位TVOC或特别关
15、注的污染物浓度最高值,以及对应监测时间、GPS坐标、所处道路位置、污染物组分、气象特征等信息。结合7.2.3调研结果,初步判断污染来源。10. 3.4根据需要对污染点位进行复测。可利用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测定或手工采样带回实验室分析,具体方法应满足相关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分析结果可与7.3.3所记录的信息结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该监测点位的污染特征,进行污染溯源。8结果计算与表示8.1定性分析8.1.1 离子源采用单光子电离(SPI)、质子转移反应(PTR)等技术,目气体样品不经色谱柱分离的监测设备,根据分子离子、准分子离子的质荷比定性。8.1.2 离子源采用电子轰击源(E1)的监测设备,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模式时根据总离子流图上各峰的保留时间、离子碎片质量和相对丰度,在标准谱库中检索结构最为相似的有机物作为定性结果;采用直接进样E1质谱方法时,根据标准谱库的特征离子和丰度比,进行组分种类的定性。8.1.3 因分子量相同或相近,或保留时间相近、结构相近而无法区分的物质,应结合7.2.3中调查得到的监测点位周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使用情况,对定性结果进行判断。8.2定量分析8. 2.1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