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性骚扰、性侵害普法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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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范性骚扰、性侵害普法知识一、定义:目前国际上关于性骚扰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这里所指的性骚扰是指除去强奸等性暴力犯罪外,有性意涵的、不受欢迎的导致严重后果的动作、手势、语言及图文展示。它的实质是侵犯被骚扰者的性自主权的一种侵权行为。被骚扰对象:男女老少皆有可能,但以女性居多,我们这里主要讲的就是对女性的性骚扰。二、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2 .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3 .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三、性骚扰可能产生

2、的后果:1 .对于被骚扰的人来说,对她工作、生活、心理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严重的可能造成被骚扰者抑郁或自杀。2 .对于骚扰者来说: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可能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和名誉,受害者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IO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案例1:闫某的丈夫与齐某系同事关系,闫某通过其夫与齐某认识,齐某本人也已结婚。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齐某用自己的手机向闫某的手机发送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8条,该内

3、容系齐某专门针对闫某编写的。上述短信给闫某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家庭关系。闫某在接到上述短信后,曾用短信警告齐某停止上述行为,并于2004年1月1日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就此事曾传唤齐某,并制作询问笔录,齐某对此事予以认可。闫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性骚扰:第一,被骚扰者的主观状态,骚扰者的行为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第二,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

4、任这种结果发生;第三,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第四,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本案中,齐某对闫某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闫某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引起了闫某的心理反感,侵扰了闫某保持自己与性有关的精神状态愉悦的性权利,故齐某的行为构成了性骚扰,并非齐某辩称之玩笑过火行为。在我国,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各种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所以齐某应承

5、担自己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责任,故对于闫某要求齐某停止短信骚扰和赔礼道歉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依该解释第8条第项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致其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时,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齐某的性骚扰行为已对闫某本人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故对于闫某要求齐某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齐某停止对闫某利用通讯工具进行性骚扰侵害的行为。2.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闫某赔

6、礼道歉。3.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闫某精神抚慰金Iooo元。4.驳回闫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36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7、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如何预防被性骚扰:不穿着暴露,不在异性面前透露自己的私密(感情、婚姻等),秒拒骚扰(不搞暧昧、明确关系和态度),避免独处、避免与异性一起出差等。五、被骚扰时如何救济:对骚扰者提出警告、一定要搜集并保留好证据,向同事、家人诉说并寻求帮助,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例2对于性骚扰案件,法院在自由裁量时所得判决并不统一,网上有武汉第一起性骚扰案件,一审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

8、为一人民女教师,被告为其上司,对其存在性骚扰行为,一审法院判决骚扰事实成立,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认为被告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撤销一审精神损失费。案例32001年7月,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女士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其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该案于去年10月26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在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后,法院认为,此案由于原告没有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存在,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六、总结:我国法律对性骚扰没有明确的规定,也不认为性骚扰成立独立的案由,面对轻微的性骚扰,受骚扰人往往以人格权侵权起诉,但就性骚扰认定,证明责任,处罚程度,责任承担等方面并无法律规定,法院在自由裁量时难以对受骚扰人起到足够的保护。因此,我们平时要注意预防,尽量穿着正常,与异性交往态度明确不暧昧,一旦遭遇性骚扰切记一定要保留好证据并及时向同事或家人寻求帮助,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人单位也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性骚扰的惩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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