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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畜禽标识及档案管理制度一、养殖场畜禽标识管理制度1、仔猪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生猪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生猪标识。2、生猪只在耳部做标识。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4、没有加施生猪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5、生猪标识不得重复使用。二、养殖场养殖档案管理制度1.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养殖代码。2,养殖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生猪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3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4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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