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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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和市委、市政府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坚持供给与需求统筹考虑,坚持政府作用和市场机制两手协同发力,紧紧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

2、运行,逐步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建立农业水权制度和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实现节水、减排、增产、增效,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二)基本原则。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必须坚持综合施策、两手发力、供需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水价制定要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制定政策要最大程度惠及广大农户,让农民在高效用水前提下用得起水,在积极参与改革中共享改革成果。(三)改革目标。在全市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落实管护主体,全面实行终端计量供水,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用10年时间,实现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通过完善水价政策、建立精准补贴和

3、节水奖励机制,建立起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四)实施进度。各区(市)根据国务院、省总体要求,按照全市总体进度计划推进,结合实际制定计划,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集中连片规模推进。近期,以水源条件好、运行维护正常的中小型灌区、井灌区等农业节水灌溉片区为主,先易后难、有序推进,确保如期实现各年度改革目标和总目标。各区(市)年度实施计划见附件1。二主要任务(一)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水资源用途管制政策,科学合理地分配农业水权,建立起水权交易制度,让农民成为通过转让节余水量获得收益的主体,最大限度地释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活力。各

4、区(市)以本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依据灌溉用水定额,按照适度从紧的原则,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自上而下逐级分解到镇、村或用水合作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分解到户,明确农业水权,颁发水权证书。鼓励用水户节约用水,允许农业水权流转,节余水量可以转让交易。农业灌溉基础设施完备、农民灌溉习惯良好的区域,应以行政区域为单元,率先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试点。各区(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将农业节余水量予以回购;在满足区域内农业用水前提下,鼓励推行节水量跨区域、跨行业转让。(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1 .分级制定农业水价。农业水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水

5、价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协商定价;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以及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鼓励实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办法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成本监审,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用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并适时调整;实行协商定价的,按照平等自愿、有利于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农业供水价格应达到供水成本,有条件的区域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2 .积极推行分类水价。统筹考虑区域农业发展政策、用水量、农业生产效益等,区分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缺水程度、供水来源,积极推行分类水

6、价。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应高于其他用水类型。对按照政策应当限制用水的,可以实行特殊加价制度。要使地下水用水成本高于当地地表水,适当提高地下水保护区用水价格。3 .逐步推行分档水价。以定额内用水量作为基准,按照“多用水多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阶梯和加价幅度,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农业节水。(三)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机制青岛市、各区(市)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与节水奖励办法,调动农民参与改革、实施节水的积极性,有效破解不提价难以实现节约用水和工程良性运行、提价农民难以接受的农业水价改革“两难”问题。1 .实行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

7、、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以及小型灌排设施和配套计量设施管护主体。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统筹考虑农业水价调整与农户承受能力,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可以直接对工程运行维护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运行维护成本与水价改革前终端水价的差价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也可按照水权使用情况和供水设施维修养护的好坏情况,采取绩效考核的方式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对象、标准、程序、方式及资金使用管理等,由各区(市)自行确定。2 .

8、建立农业节水奖励机制。节水奖励对象重点包括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奖励标准要综合考虑节水成本、节水水量、水权交易、回购及其它因素,合理确定单方水或单位面积的奖励标准。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者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批准、公示、兑付的程序实施。各区(市)结合各自农业用水实际选择适宜的奖励方式,可以给予资金奖励、物质奖励,也可以采取节水回购方式给予奖励。3 .明确奖补资金来源。各区(市)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落实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主要

9、通过优化各级财政农田水利和农业奖补资金支出结构,加大用于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支持力度,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分成收入、地下水提价分成收入、高附加值作物或非农业供水分成利润、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各区(市)要认真测算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需求,明确资金来源,确保满足农业水价调整后实施精准奖补需要。制定奖补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使用范围和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操作,接受社会监督。青岛市落实好本级奖补资金,做好绩效考评。三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工程基础1 .配套供水计量设施。按照经济适用、满足取用水管理和计量收费需要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计量控制层级,采用群

10、众易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和方法,加快计量体系建设。所有涉及农田水利工程的新建、改扩建项目,都要同步建设供水计量设施;已建农田水利工程中,尚未配备计量设施的,要统筹各项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项目,改造补足配齐。大中型灌区的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的分界点应设置供水计量设施,末端计量到斗渠口;小型灌区和末级渠系细化计量到用水单元;小型水源工程要因地制宜设置固定、半固定或移动式计量设施;使用地下水灌溉的要计量到井,有条件的地方可计量到户。2 .完善农田灌溉工程体系。加强小型水源工程建设,继续实行“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和农民自筹资金参与塘坝、平塘、水窖、小型引水堰(闸)、机电井等小型水源工

11、程建设;加强田间灌排工程建设,新建、改建小型灌排泵站,配套完善末级渠系和农田排水系统;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结合区域农业发展布局,实施低压管灌、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提高灌溉效率。3 .推广节水技术和措施。依托末级渠系节水改造、节水灌溉配套工程建设和农业种植结构调整,推广应用各类农业节水技术措施,实现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根据水资源条件和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不同特点,大力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集成发展水肥一体化、水肥药一体化技术,选育推广耐旱节水作物,积极推广农机农艺相结合的深松整地、覆盖保堵等措施,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二)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1 .进一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鼓励组建

12、具有持续自我发展能力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或供水管理企业,作为农业用水协商定价、计量收费、水权转让、工程管护、水事纠纷调节、推广先进灌溉技术的实施主体。可以依托农村基层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立灌溉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户协会;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创办水利经济合作社、农业用水服务公司。不具备以上条件的,要依托农村水利基层服务体系,健全镇、村级用水管理组织。2 .进一步推进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制度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农田水利工程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主体,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农田水利工程使用权、登记造册并颁发使用权证书,与工程设施使用

13、权所有者签订工程管护协议书,明确管护责任。3 .实现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健康发展。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规范组建,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基层用水组织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物业化管理,鼓励实行资本化运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鼓励将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使用权与农业水权赋予同一主体,更好地发挥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田灌溉工程、养护工程设施的优势和在用水管理、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提高农业用水管理水平和效益。通过水利工程设施抵押贷款、政府购买服务、承包、拍卖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给予重点培育,扶持其做优做强。四保障措施(一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建立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机制,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青岛市政府对全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负总责,成立青岛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相关区(市)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区(市)政府是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与市政府相一致的领导机制,负责制定本区(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推进实施。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有关政策制定、技术指导和工作督导。(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要明确部门分工,细化落实责任,协同推进

15、改革。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资金来源和建设渠道,负责督促落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项目建设;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负责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落实奖补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水利部门负责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灌溉定额,协调各部门、指导和抓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工程使用权界定、农业水权分配以及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节水措施推广、加大农业补贴支持力度;物价部门负责农业供水成本核算、农业用水价格核定、超定额累进加价和分类水价制定,同时履行水价执行的监督责任;工商、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基层用水组织的登记注册管理。(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

16、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统筹公共财政一般预算、水利建设基金、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投入到小型农田水利的资金要重点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补助农田水利工程与计量设施建设、工程维修养护、农村基层用水组织能力建设、农业用水精准补贴以及节水奖励等方面。建立青岛市级财政农田水利资金投入激励机制,按年度建设任务,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在安排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方面资金时,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倾斜,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极性高、工作有成效的地区给予重点支持。以工程使用权界定为基础、水权有偿交易为纽带、合理投资回报为吸引,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四)严格监督考核。各级要加强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督查和考核,逐级压实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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