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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小餐饮登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二、列入进货查验记录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三、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并保存记录两年。四、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
2、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3、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六、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七、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八、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张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