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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证员综合辅导:海运提单规定一、UCP第23条的适用假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港至港的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假如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或“海洋”运输单据,则适用UCP第23条。只要运输单据是港至港运输单据,单据不肯定要使用“海运”或“海洋”等措词,才符合UCP第23条的规定。例如,在第R342号意见中,信用证允许提交多式运输单据,受益人提交的是一份港至港的多式联运提单(仅使用了海运一种运输方式,没有转运),在这种状况下,国际商会认为仍应适用第23条。二、收货人、指示方、托运人、通知人及背书(一)假如信用证要求记名提单,如“consigned to Bank X,而不是toordern或uto
2、order of Bank X”等,则提单不得在收货人一栏中具名人的名称前消失“to order或to order of”的字样,不管该字样是打印还是预先印就的。同样,假如信用证要求凭指示提单,如“to order或to order of,提单就不能做成以该具名人为收货人的记名形式。(二)假如提单做成指示式或凭托运人指示式抬头,则该提单须经托运人背书。代理人或代表托运人所作的背书是可以承受的。(三)假如信用证未规定通知人,则提单中的相关栏位可以空白,或以任何方式填写。不过,实务中的通常做法是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三、装运港和卸货港(一)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装运港栏中标明。假
3、如很清晰货物是由船只从收货地运输,且有装船批注说明货物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装载在该船上的话,也可在“收货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若信用证要求的是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承受注明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收货地的提单。若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是某一地理范围,且信用证允许转运,依据第R227号意见,如海运提单注明白不同的收货地和装运港(均在信用证规定的港口范围内),则必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上船只的装运港、船只名称及日期;若海运提单仅注明该范围内的一个港口为装运港及相应船名,装船批注可不必包括港口及船名信息。若收货地和装运港一样,则不需批注港口、船名,条件是“前程
4、运输”栏为空白;若“前程运输”栏包含一些信息,则必需批注起运港及相应船名。(二)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的名称应在提单的卸货港栏中标明。假如很清晰货物将由船只运送至该最终目的地,且有批注说明卸货港就是“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显示的港口,也可在“最终目的地”或类似栏目名下标明。同上,若信用证要求港至港提单,只要具备有效的“已装船”批注,银行可以承受显示一个内陆地点或另一港口为目的地的提单。(三)假如收货地为一集装箱堆场(CY)或集装箱货运站(CFS),且与规定的装运港一样,例如,收货地为香港集装箱堆场,装运港为香港,这些地点将被视为同一地点,因此,无需在装船批注中注明装运港和船名。(四)假如信用证
5、规定了装运港和/或卸货港的地理区域或范围(如“任一欧洲港口”),则提单必需标明实际的装运港和/或卸货港,而且该港口必需位于信用证规定的地理区域或范围之内。四、转运和分批装运(一)转运是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至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从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假如卸货和再装船不是发生在装运港和卸货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二)虽然信用证可能制止转运,但UCP500第23条d款仍旧允许在某些状况下进展转运。但是,假如信用证制止转运,且排解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则外表说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将被视为不符。第23条d款规定,即使信用证制止转运,银行对注明将发生转运的提单仍予以承受,
6、只要提单上证明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因此,如欲完全制止转运,信用证还须注明排解UCP500第23条d款的适用。(三)假如信用证制止分批装运,而提交的正本提单不止一套,装运港为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港口(信用证特殊允许或在信用证规定的特定地理范围内),只要单据说明货物是用同一艘船并经同一航程,目的地为同一卸货港,则此种单据可以承受。假如提交了一套以上的提单,而提单说明有不同的装运日期,则最迟的装运日期将被用来计算交单期限,且该日期必需在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或之前。货装多艘船即构成分批装运,即是这些船在同日动身并驶向同一目的地。五、装船批注(一)假如提
7、交的是预先印就“shipped on board”的提单,提单的出具日期视为装运日,除非提单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的装船批注,此时,该装船批注的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管该批注日期是在提单出具日期之前还是之后。上述规定明确了何为提单日期(B/Ldate),以及装运日期能否早于或晚于提单出具日期。依据第R284号意见,对于已装船提单,其签发日即为装运日期,不需另加“已装船”批注;对于收妥待运提单,必需加具含有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批注,该日期可以早于、迟于或等于签发日期。(二)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Laden on board, ucleanon board”或
8、其它包含“ shipped或“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词与“Shippedon board,具有同样效力。六、清洁提单(一)载有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是不行承受的。未明确声明货物和/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如“包装状况可能无法满意海运航程”),不构成不符点。说明包装“是无法满意海运航程”的声明则不行承受。(二)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或注明“清洁已装船”的提单,提单也无需显示“清洁”字样。(三)假如提单上消失“清洁”字样,但又被删除,并不视为有不清洁批注或不清洁,除非提单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七、提单的签署(一)正本提单必
9、需以UCP500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展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需消失在提单的外表,并说明承运人身份。1 .假如提单由代理人代表承运人签署,则必需说明其代理身份,同时说明其所代理的承运人,除非提单外表的其它地方已经标明白承运人。2 .假如由船长签署提单,则其签字必需说明“船长”身份。在此状况下,不必标明船长姓名。3 .假如由代理人代表船长签署提单,则必需说明其代理身份且须注明被代理的船长姓名。(二)假如信用证规定“可以承受运输行提单(freight forwarder s B/L)”或使用了类似用语,则提单可以由运输行以运输行的身份签署而不必说明其为承运人或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提单也不必显示承
10、运人的名称。但是,上述运输行提单仍应满意除第23条a款i项以外的第23条的其它规定的要求。八、更正及证明(一)对提单的更正必需加以证明。证明从外表看来必需是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所为(该代理人可以与出具或签署提单的代理人不同),只要说明其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人身份。提单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均可对提单的更正予以确认。依据第R344号意见,对提单更正确实认可以由承运人/船长的任何代理人作出,不管该签署人是否签发了该提单和/或证明过提单的任何其他更正。装船批注并非对提单的更正,无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单独的签名或小签,即,无需证明。(二)不行转让的副本提单无需任何签字或证明。九、全套正本适用UCP第23条的运输单据必需注明所出具的正本的份数。标明FirstOriginal ,Second Original ,uOriginal Dup 1 icate,Triplicated等类似表述的运输单据都是正本。提单并非肯定要注明“正本”字样才能承受为正本。参见国际商会的关于UCP500第20条b款项下正本单据确实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