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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证员考试辅导:信用证软条款分析其实“软条款”虽然厌烦,但是它的存在有时也有其合理性和规律性。只要双方诚意做生意,交易风险虽然加大,也不能一概而论。假如不是故意欺诈的骗子,很多所谓“软条款”都是可以承受的,由于骗子毕竟是极少数人,不能因噎废食,造成商业机遇的错失!例如,笔者在绍兴柯桥了解到,当地驻有大量外商,出口的地区大都是南亚或中东海湾国家,那里开来的信用证一般都有条款规定,货物出运前肯定要由进口商指定人员检验,或由进口商派出特地检验人员抽查,并且出具“检验证书”,才能交银行议付该信用证。笔者做过很多笔这样的业务,没有一笔发生过疏漏或闪失。而且开证行大多是“进展中国家”的银行,其实只要商品质
2、量靠得牢,不是有意挑祐,检验合格放行,都能生效通知书后”才能作数。其实只要没有故意诈骗,这样的条款在相当程度上是可以承受、并且付诸生产的。由于的确存在这样一种状况,一些进展中国家政府对外汇掌握特严,进口商品要经过严格、简单的审批手续。但是市场机制风云变幻,“时不我待”,进口商要求商品在生产、出运与审批同时进展,以免错失机遇。在相当的状况下,出口商收到这类“尚未生效”的信用证时,就可以托付厂家付诸生产了,前提是出口商肯定要领悟到其中的风险,嘱咐开证人在装运前使信用证“生效二否则的话,假如货物已经出运,所提交的信用证“尚未生效”,开证行就可据此拒不付款,所造成的损失,出口商只能“哑巴吃黄连” 了!还有的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在开证银行,条款中又规定:“交单期是提单后的21天工一般的受益人都会要求开证人将“到期地点”输航班、航线等的限制,都是受益人可以考虑承受的,问题是客户的“资信程度”,和买卖双方合作的“深浅程度在竞争日益剧烈的国际贸易中,“好客户”并不那么简单找,抓住机遇,激流勇上,才是“商海弄潮儿”所要具备的先决条件。因此,在信用证业务中,“合理的慎重”是必要的,“敏捷”也是不行缺少的一环,需要的只是有关业务人员的机灵和惊觉,才能在商海大潮中查找到商机,把握时机,使每一笔交易都做成经典的“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