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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2015年3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IOOO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歌舞表演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
2、、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影剧院、音乐厅、公园景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坚持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
3、活动的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第七条鼓励与大型群众性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成员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承办者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方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受委托方为承办者。第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制定、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确定
4、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二)组织落实活动现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四)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活动的人员、物品和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五)活动有票证的,按照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票证;活动无票证的,按照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控制人数。(六)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票证背书、现场广播等形式,向参加活动人员宣传告知交通管制、现场秩序、票务、安全检查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七)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A)落实医疗救护、食品安全、灭火、紧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
5、防拥挤踩踏事故,并提前组织演练。(九)维护活动现场秩序,对妨碍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十)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鼓励承办者根据活动的内容、规模、风险等情况,投保公众责任险等商业保险。第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二)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安全容量、场地平面图、疏散通道、供水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安全的资料、证明;(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6、四)根据活动安全需要设置必要的安全缓冲通道、区域和安全检查设备、设施,配合开展安全检查;(五)保障活动现场以及周边监控设备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动监控录像资料30日以上;(六)做好场所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七)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承办者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第十一条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二)遵守活动现场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7、三)不得携带和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投掷杂物,不得围攻活动组织者、参与者以及其他人员;(四)遵守安全注意事项,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处置、消防等器材,熟知安全入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措施。第十三条提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加强专业保安人员培训,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同时承担同一活动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并组织查验现场,实施安全许可;(二)指导、监督
8、承办者制定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制定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在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四)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五)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六)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第三章安全许可第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依法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活动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
9、风尚;(三)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四)活动场地、设施符合安全要求。第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IOOO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在东莞市、中山市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IOOO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为预计售发票证或者组织观众数量与负责组织、协调、保
10、障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数量之和。第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可以根据活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需要,委托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制定、落实相应等级的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自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二)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三)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四)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五)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协议或者证明;活动占用公共场所、道路的,还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有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活动的,还应当提交明确各方权利义
11、务的联合承办协议。第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应当列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流程、参加人员数量、媒体记者、车辆停放安排、功能区域划分、现场平面图、观众座位图等情况。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工作负责人、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设置、任务分配、识别标志;(二)活动场所地理环境、建筑结构和面积(附图纸)、人员安全容量以及预计参加人数;(三)治安缓冲区域、应急疏散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消防灭火、安全检查等设施、设备设置情况和标识;(四)临时搭建设施、建筑物的基本情况;(五)票证的样式、数量、防伪、查验等情况;(六)安全工作后勤保障措
12、施;(七)应急救援预案。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收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承办者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日内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承办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公安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告知承办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开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两名
13、以上工作人员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查验。公安机关发现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承办者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承办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公安机关作出安全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安全许可期限内。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一)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二)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发出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承办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安机关应当将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
14、面决定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四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性许可的方式对各场次活动准予安全许可。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各场次活动实施安全监管。第二十五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一)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条件的;(二)存在的安全隐患经整改仍然不能消除的;(三)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四)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第二十六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变更活动时间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公安
15、机关同意方可变更。承办者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承办者取消举办活动的,应当自原定举办日之前5日内书面告知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并交回公安机关颁发的准予举办活动的安全许可证件。承办者变更、取消已向社会公布的活动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告知活动参加人员,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第二十七条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安全许可,并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告知承办者以及有关单位。由此给承办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应当按照安全许可确定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安全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不得将活动委托或者转让给他人举办。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作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办前对安全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填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记录安全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分别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归档。公安机关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条件与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