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清算制度的改进》84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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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破产清算制度的改进一、定义和理论基础1二、目前我国存在的不足2(-)程序申请方式2(二)管理人委任程序3()破产清算公示期4(四)监督程序5(五)债权人委员会6三、改进建议7(-)重整计划7(二)破产清算重整8()避免权力滥用8(四)保障合法权益8(五)管理人的报酬9结语9参考文献11一定义和理论基础破产清算,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企业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认定其资不抵债或明显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对于债务人或者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变价、分配其财产,最终责令关闭该企业的一种法律制度。霍敏,主编:破产案件审理精要,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71页。重整程序是中小微

2、企业易于获得和使用的、快捷、简单、灵活和低成本的破产程序,其与清算程序共同构成了破产程序。关于破产制度的特征,在一些法域,破产制度可侧重于重整,在另一些法域,则可侧重于清算。破产清算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清算制度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与优劣。但目前存在着清算小组的成员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责任不明确,债务人通过法律漏洞,逃避债务;企业员工因为企业破产拿不到属于自己应有的合法劳动报酬;债权人在清算结束后债权难以得到实现,损失惨重等等的问题。近年来,全国多地发生因企业破产,企业员工拿不到工资、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得不到实现而在政府门口闹事或跳楼自杀事件频频发生,如何治

3、理债权难以得到实现,企业员工、股东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成为全社会关心的热点话题。我国颁布企业破产法生效至今,已经过去十多年,破产法律制度在对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破产重整、清算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重组与结构优化也成为了当下中国经济发展的热点。我国于2006年08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EnterpriseBankruptcy1awofthePeop1e5sRepub1icofChinain2006),于2007年06月01日正式生效,制定了统一的法律用以对各种规模的企业加以规范,然而,对于把规模不相同的公司和企业统一规定的立法方式是不明智的。原因在于,虽然在整个的

4、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企业中,许多的企业都是一些较小的企业,然而我国的破产法却为这些中小企业在陷入财产危机的一个困境中提供了一个可以重新来过的机会,这些小企业在面对复杂且漫长的破产清算重整过程中,很难最终成功。破产法中包含许多费时费力的程序,这些费时费力的程序对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带来了许多的困境,并且对破产重整的一个成功率有了很大的影响,可能导致一些中小企业怕承担不了所带来的困难而放弃重新来过的机会,打击他们的积极性201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在对审判的过程中进行严格的加强于执法,可以对整个的经济环境进行一个优化,提高在供给侧改革的积极作用。2对破产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对于

5、针对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小企业的债务人进行完善,通过构建与完善相关的机制与框架,将重整失败的小企业债务人进行剔除,解决小企业因重整失败与执行不能的各种问题,并要求我国的监管主体加强对程序的监管,提高企业重整清算的成功率。我国对破产法一直在进行不断的修订,修订的目的旨在更为深入地推动企业破产制度的改革,缩短重整所需的时长,简化小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以此来降低小企业债务人破产重整的成本,从而帮助陷入困境的小企业进行高效重整。破产清算的意义,在于保障公司员工、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的处理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避免企业陷入债务纠纷之中,稳定了市场经济秩序,使之得到有效保护,令经济体制制度可以长远、

6、健康的发展。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建立一种快捷、简单、灵活和低成本的破产清算程序,使无生命力的中小微企业得以快速清算,并对有生命力的中小微企业进行重整,从而促进小微企业债务人重获新生并确保在整个破产程序中保护受破产程序影响的人,同时防止滥用或非正当使用破产制度。陈松扬:中小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若干问题的思考,载大众投资指南2020年第20期,第30页。付海波: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问题分析与实务研究,载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20期,第209页。二目前我国存在的不足(一)程序申请方式在任何的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申请主体只有三类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有关的主管机关,当在申请一般的破产清算程序中,这三类主体需

7、要通过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以及破产程序的申请书,然而在中小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只需要债权人去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重整的申请,而中小企业和其他相关的机关需要向管理人名单中的任意一名管理人去提交相关的申请。当征得管理人的同意后,企业可以依据法定的程序主动的向外界发布重启程序的一个决定,次决定在通过司法机关的备案以后立即发挥效力。法律还规定,相关机关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申请一般重整程序。当一般破产清算程序开始后,出现除了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去提起程序的启动,那么受理法院应当在提起之日起的40内对该主体的申请资格进行审核,并在程序提起的5日内,告知债务人该程序提起事项,同时告知相关的主体举行听证会

8、,在听证会期间,如果债务人认为申请的主体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对申请人所提供的债务有所异议或者发现存在权利滥用的现象或嫌疑的则可以在听证会进行期间提出反对意见,若法院认为该异议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因为恶意提出该申请,则受理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该申请人的申请,并继续进行接下来的程序。我国现行的不足:人民法院在对申请书的合法性、合规性的过程中,当债权人提交的申请证明材料可以启动破产清算重整程序,满足启动的条件,或者是债务人在继续经营存在解决金融危机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但是相关法律未明确说明应提交证明材料。止匕外,把大公司和小企业统一规定的立法方式是不明智的。原

9、因在于,破产清算的重组将为陷入了资金困难,但是任然存在价值的市场主题给予了生存的机会。但是在破产实践中我们发现,大多都是中小企业在申请破产重整,重整成功的难度大。破产清算的程序过于复杂且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难承担破产清算所带来的影响,但是高昂的时间成本与金钱成本将决定看企业重整的成功与否,虽然我国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针对中小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制定了特殊规定,但这些特殊的规定未能从问题的根源去解决企业债务人的负担,为了使得信息透明度高,保护债权人或者投资着的合法权益,这使得试图通过重组自救的小企业难以承受。(二)管理人委任程序破产法规定,无论一般破产清算重整程序,还是中小企

10、业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由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委任,并且在同意启动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法律文书中进行记录。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清算过程中的实际需要委任多名管理人,并在委任的多名管理人中选择一名任命为负责人。除此之外,根据实际过程的需要,被选任的负责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力与职责分配给其他的管理人来帮助自己完成任务,并且在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决定中对所分配的权力与职责进行记录。我国现行的不足:许多管理人员与企业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对清算过程很难做到公平对待,并且使得各方主体的利益存在被侵犯的危险。(三)破产清算公示期在巾请启动破产清算重整程序阶段,在一般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在被任命的7日内对破产

11、清算程序启动的相关决定进行公示,而在规模较小的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在相关的破产登记处进行备案登记后破产程序将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即小规模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程序正式的启动,在相关程序启动的5日内管理人将进行公示公告,对于这两项规定,虽然前款规定的起算时间点是“在管理人被任命之日起”,但是依照“管理人、专家和监管法官的委任及其职责”这一项条款来看,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决定中记录管理人的委任及其事项,当该决定进行依法备案后,所作出的决定就会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在对有关事项是否通过进行表决后,在一般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需要进行多轮的投票表决,即相关债权人的投票与人民法院的准许等,才可以进行公告公示。法律规

12、定管理人应自批准通过提案之日起10日内进行公示,以及在破产登记处进行备案。而在中小企业重整程序中,在多轮投票表决通过后应当对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备案,破产清算重整计划将在依法登记备案后开始生效,随后将此计划依法进行公示。将这两项规定进行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在一般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对公示提案的具体时间进行了有关规定,而且并未对他们的先后顺序进行有关规定,但是在规模较小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公示应该放在备案之后,而在常理认知中,“公示”与“备案”这两项规定应该是并列存在的。与中小企业重整程序对比,一般破产清算重整程序在对提案进行表决的相关决策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规定,除了对可以参与

13、表决的有关主题进行了规定外,当公司、企业的股东对提案的表决进行参与时,由举办股东会议的法定参与人数与通过提案所需要的法定参与人数由有关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规定。除此之外,要想启动一般破产清算重整程序,还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核并通过。法律规定,当有两种情形发生,则相关负责人必须向人民法院作出提案批准的申请,并且由人民法院对提案的听证会开始的时间作出决定。这两种情形是:所有参与表决的成员都同意提案的通过和至少有一半所持债权数额的提案的债权人同意提案通过,并且人民法院认为该提案的通过不会对多数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在人民法院通过提案的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当对通过的提案进行公示并依法在破产登记

14、册中进行登记备案,与其他的公示程序相比,人民法院所批准的公示规定要更加的详细,对债务人的姓名、公司的住所地址和工商登记序号、批准日期以及通过提案的概述等内容都有详细的规定。综上所述,在一般的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批准提案的规定都要更为严谨、更加详细。同时,对符合标准并通过的提案,在有关负责人提交提案后,人民法院将依据符合多数主体利益的原则进行通过与批准。我国现行的不足:长期以来,破产程序都是一个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司法资源的程序,但是在企业开展商业活动的过程中,长久的法律程序过程将可能造成出资人的资产流失、失去交易机会、公司运营成本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过长的公示时间可能导致

15、破产重整成功机率的降低。(四)监督程序在一般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一般程序的相关事项在破产法中都有相关的规定,作为人民法院所委任的管理人员,在破产重整程序开展的过程当中,有义务对债务人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监管,并且根据相关的实施计划,提高监督管理期间的管理效率,并对可能损害主体利益的行为进行清除,做好保护工作。除了法律已经规定的事项之外,管理人还应该对债务人的经营性活动、资产的运作、出席相关会议等职责与权力进行监督。为了更好的完善相关程序,让管理人可以更好的开展重整工作,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管理人提供与该重整程序有关的全部所需要的资料与文件,同时也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及时的向管理人提供与程序相关的

16、全部资料与文件,包括尚未公开的第三人债务的情况和债权人债权的证明等。与一般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规定相比,小规模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并未单独对监督管理程序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不代表在小规模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会缺少监督者。管理人的责任就是对债务人继续经营进行协助,这个协助的过程就是一个监督的过程,所以默认管理人在小规模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程序的具有监管的责任,监管的内容可以将一般重整程序的有关规定作为参考。我国现行的不足:我国法律规定,整个破产重整的过程将受到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破产重整程序的实施情况和财务状况,债务人应当及时的、如实的向破产管理人进行汇报。监督管理人的义务随着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后终止,但目前还没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管理人该如何对重整过程进行监督。所以,管理人在开展破产重整的过程进行监督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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