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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文件包括:(-)报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公文1份(格式见附件7);(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稿2份,软盘1份;(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报批表(格式见附件8)、编写说明、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第四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第二十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审批格式见附件8)、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二十三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代
2、号为“JJG”。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送出版社出版。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有疑点和错误时,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技术委员会联系;如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起草人不得自行更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内容。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译文由负责制定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出版单位出版。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人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格式见附件9),经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文件形
3、式(格式见附件10)并附“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 2份,报规程审批单位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五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第二十七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及法制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应有原起草人参加。第二十八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重版时,在其封面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下写“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对需修改的国家计
4、量检定规程,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对已不需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予以废止。第二十九条负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复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复审结束后应当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三十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属于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予以奖励。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
5、进行审核。第四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第二十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审批格式见附件8)、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二十三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代号为“JJG”。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送出版社出版。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有疑点和错误时,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技术委员会联系;如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起草人不得自行更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内容。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译文由负责制定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
6、和审定,并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出版单位出版。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人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格式见附件9),经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文件形式(格式见附件10)并附“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 2份,报规程审批单位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五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第二十七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及法制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应有原起草人参加。第二十八条国家计量检定规
7、程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重版时,在其封面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下写“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对需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对已不需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予以废止。第二十九条负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复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复审结束后应当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三十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属于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范
8、围,予以奖励。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第四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第二十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审批格式见附件8)、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二十三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代号为“JJG”。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送出版社出版。在出版
9、过程中,发现有疑点和错误时,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技术委员会联系;如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起草人不得自行更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内容。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译文由负责制定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出版单位出版。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人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格式见附件9),经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文件形式(格式见附件10)并附“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 2份,报规程审批单位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五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第二十七条国家计量检定
10、规程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及法制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应有原起草人参加。第二十八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重版时,在其封面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下写“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对需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对已不需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予以废止。
11、第二十九条负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复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复审结束后应当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三十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属于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予以奖励。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第四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第二十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审批格式见附件8)、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二十三条 国
12、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代号为“JJG”。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送出版社出版。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有疑点和错误时,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技术委员会联系;如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起草人不得自行更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内容。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译文由负责制定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出版单位出版。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人填写“修改国家计
13、量检定规程申报表”(格式见附件9),经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文件形式(格式见附件10)并附“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 2份,报规程审批单位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五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第二十七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及法制计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相关的技术委员会适时提出复审计划,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应有原起草人参加。第二十八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经复审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不改顺序号和年号;当重版时,在其封面上,国
14、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号下写“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对需修改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作为修订项目列入计划;修订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顺序号不变,将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对已不需进行检定的计量器具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予以废止。第二十九条负责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复审的技术委员会在复审结束后应当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意见、复审结论,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三十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属于科技成果,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范围,予以奖励。试验报告、误差分析、征求意见汇总表、审定意见书、国际建议、国际文件或国际标准的原文和中文译本及其他有关材料各1份。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对上报材
15、料进行审核并在“报批表”中签署意见后,将全部材料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审查部进行审核。第四章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审批、发布第二十二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审批(审批格式见附件8)、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第二十三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编号由其代号、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代号为“JJG”。第二十四条 制定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应当进行归档。第二十五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由国家质检总局送出版社出版。在出版过程中,发现有疑点和错误时,出版单位应当及时与有关技术委员会联系;如技术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起草人不得自行更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内容。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其译文由负责制定的技术委员会组织翻译和审定,并由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出版单位出版。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出版后,发现个别技术内容有问题,必须做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起草人填写“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格式见附件9),经相关的技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以文件形式(格式见附件10)并附“修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申报表” 2份,报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