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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扩募时投资人溢价出资的会计账务处理在公司增资扩股的会计处理中,如果投资额大于公司的法定资本,则相当于公司法定资本的部分计入实收资本,投资额大于公司法定资本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那么,对于合伙型基金而言,当新合伙人入伙金额大于其享有权益份额之时,是否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或类似资本公积的科目呢?O1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322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包含合伙性质的)应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实务中,也有合伙企业直接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鉴于上述情况,合伙型基金也可以考
2、虑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因此,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新合伙人溢价入伙时,溢价部分只需要计入资本公积。02不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溢价部分补贴给原投资人对于合伙企业而言,通常情况下,合伙人投入资本不需要分为资本和资本溢价。在会计核算中只需要设置合伙人资本账户,用来核算合伙人投资以及随着净损益增减变动的数额。如果收到合伙人投资或实现净利润,其所占份额进入该账户贷方;如果合伙人减少投资或发生亏损,其所占份额记入该账户借方。余额在贷方,表示合伙人对企业实际投资额。对合伙型基金而言,按每一出资人设置明细账户-合伙人资本。在不参照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的对新合伙人出资额计
3、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处理的,对于后入伙溢价部分,理论界和实务中通常有两种处理方法,具体情况如下:PART1红利法红利法认为,如果某个合伙人投资额大于他所获得的股权份额,则此差额可认为是该合伙人给其他合伙人的补贴或红利。因此,应减少该合伙人的资本,而增加其他合伙人的资本。案例1:甲合伙企业有两个合伙人A和B,分别出资IOO万元,各占50%的股权。甲合伙企业营运一段时间后,C作为新的合伙人加入,出资100万元,但只占有20%的股权,A和B各占40%。第一步:收到C作为新的合伙人出资借:银行存款100万元贷:合伙人资本-C100万元第二步:计算并反映C给原合伙人A和B的红利A和B出资100万元,占股
4、40%,每10%对应出资额=IOO/4=25万元。C占有20%对应出资额=25万元X2=50万元,超额出资=IOO万元-50万元。对于超额出资应按照比例分配,A和B各占40%应得红利”=50万元40%=20万元。借:合伙人资本-C40万元贷:合伙人资本-A20万元合伙人资本-B20万元把上述两步的会计分录合并后,可以看出新合伙人C最终合伙人资本”账户的余额是60万元,刚好等于总出资额300万元的20%oPART2商誉法商誉法认为,某个合伙人之所以以较少的投资额获得了较高的股权份额,是因为其向合伙企业提供了商誉。因此,应把该合伙人的投资额和其获得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认定为商誉。依然依前述的案例1
5、为例:按照商誉法,A和B投资额低于他们所获得的股权份额,是因为A和B对企业的前期经营产生了商誉,然后投入到三人合作的新合伙企业中。第一步:收到C作为新的合伙人出资借:银行存款IOO万元贷:合伙人资本-CIOO万元第二步:反映A和B提供的商誉。C占股20%出资IOO万元每10%=IoO/2=50万元,以此计算40%份额对价=50万元4=200万元,其中商誉=200万元TOO万元=IOO万元。借:商誉200万元贷:合伙人资本-A100万元合伙人资本-B100万元由于没有统一规定,以上处理仅供参考。03不同会计处理方式对于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影响根据相关税务部门对有关咨询的回复,若合伙企业在会计核算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和多数省级税务局认为合伙企业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若仅在“合伙人资本”等科目核算合伙人出资的,而不在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核算合伙人出资的,则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04小结合伙型基金对于合伙人溢价出资的会计处理应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式,并考虑有关处理对于其缴纳印花税的影响,确保有关会计记载、税收缴纳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