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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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第三条【管理权限】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统筹做好项目规划、审批核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监管,开展无害化等级评定等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项目并网调度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并网发

2、电项目的接入系统服务,确保生活垃圾焚烧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开展电费及时结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职责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规划第四条【规划管理】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编制。未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各地方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第五条【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应结合各地近期、远期人口规划及其带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变化,明确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布局,加强与国土空间、能源发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

3、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并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项目管理】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第三章项目前期第七条【前期工作内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生活垃圾资源调查、建设条件论证等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工作衔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并报电网企业。第八条【燃料资源评价】项目单位应全面落实资源条件,确保垃圾焚烧发电燃料来源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覆盖地区内的人

4、口总数、生活垃圾产生量等进行不同水平年的统计和预测,对项目覆盖地区内的垃圾成分进行调查和检测,并形成相应的检测结果报告。第九条【项目选址】项目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定防护距离,落实节约用地等要求。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利用处置设施;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生活污泥、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焚烧飞灰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鼓励将已填埋垃圾作为焚烧燃料,与新增生活垃圾掺混翻烧;鼓励探索跨地市、跨省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

5、,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第十条【项目设计】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方案设计,主要包括:总体工艺方案确定、焚烧主厂房布置方案、设施构成方案、飞灰和炉渣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总图布置方案、厂内交通、绿地、公用管线布置等。第四章项目审核第十一条【审核权限】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省级批准的专项规划及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扩权试点县(市)内建设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赋予审批核准权的其他部门按照市级核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第十二条【项目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

6、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赋予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商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审核批复有效期】项目审批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项目审批核准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核准机关巾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五章项目建设及验收第十四条【质量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审批核准后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需按程序报原审批

7、核准机关批准同意;装机规模、装机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申请调整专项规划。未经批准的重大变更,项目不得交付施工,不得开展项目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十六条【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完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自验合格后,项目单位制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向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开展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按照“谁主管、谁验收”的原则,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分发给联合验收法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综合窗口出具验收结论,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备。第六章运行管理第十八条【属地管理】

8、项目单位是项目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有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职责负责项目的日常监管。有关电网企业负责及时审核并支付电费。第十九条【严禁掺烧】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防止违规掺烧化石燃料的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运行台账,并按照垃圾处理设施经营范围,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运行统计】项目单位应于每月、每年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提交月度、年度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相关要求。内容主要包括:燃料台账、点火采用柴油或重油台账

9、、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机运行负荷记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和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历史监测数据记录。如有技改情况,需做好锅炉、发电机、汽轮机等节能技改方案及验收情况记录。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年度燃料供应预测情况。第二十一条【污染防治要求】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防治及处置利用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重大情况报告】项目运行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主要设备故障等重大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市场化交易】根据四川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

10、目按程序申请核发、交易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监管原则】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电厂日常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检查内容】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 .确保现场发电机组装机信息与审批核准信息一致;2 .确保项目实际发电量与并网容量与审批核准信息一致;3 .确保燃料燃烧与环境保护指标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4 .确保项目运行时不存在违规掺烧化石燃料、骗取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等违规

11、行为。5 .其他有关需要重点关注的情形。第八章违规责任第二十七条【逾期建设】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对因项目单位严重违约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开工建设情况的约定,并明确特许经营权变更、提前终止等处置方式。第二十八条【违规建设】未经审批核准违规擅自开工建设投运,或擅自扩大装机规模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并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核准机关责令其停止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二十九条【违规掺烧】对查实存在违规掺烧化石燃料的项目,地方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有关监管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并申请停止发放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或追回已经发放补贴。第三十条【骗取补贴】对查实存在骗取各级生物质发电补贴等相关资金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处理,暂停、核减或取消补贴,并推送至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及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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