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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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包括具有危险性的废液、固体废物、过期化学药品、废弃化学药品容器、实验动物尸体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2、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第三条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日常具体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工作内容包括相关环保手续的申请和报备、对各学院废弃物收集暂存工作的监督和危废处置经费的管理。第四条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和集中暂存工作的监督管理,应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和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第五条各学院、实验室应遵循危废源头减量化原则,尽量减少危废排放,缓解危废处置压力,节约学校危废处置资金。(-)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视为危险废物处理;(二)应尽可能对实验中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自行回收,提

3、纯再利用;(三)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四)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五)本实验室多余并尚可使用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使用。第二章危险废物的分类第六条危险废物根据其危害性质分为危险化学品废物、医学生物废物、放射性废物及瓶装化学气体。危险化学品废物:是指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易爆性和化学反应性的化学废物。根据其形态和危害性可以分为一般有机化学废液、含卤有机化学废液、无机化学废液、固体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液和固体剧毒废物。医学生物废物:是指在从事生物化学实验、病原微生物实验及其他医学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感

4、染性的动物尸体、人体或动物解剖废弃物、血液、病理组织、病原微生物的培养基和培养液、菌种保存液以及实验过程所使用的耗材、器皿和产生的废弃物等。放射性废物:是指废旧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装置、射线装置,以及因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实验而产生的废弃物等。瓶装化学气体: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第三章危险废物的收集和暂存第七条由学院组织统一定制和发放实验废弃物收集容器。存放固体废弃物的容器为有盖垃圾桶;盛装液体废弃物的容器为盛装原试剂的试剂瓶或塑料方桶;盛装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的容器为含铅金属桶;盛装医疗废物锐器的为长方形方盒。各学院根据本学院实验室产生危险废弃物的特点,制定科学的分类收集

5、标准和细则,具体要求如下:(-)设置相对独立的危废收集区,并张贴相关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建立“实验室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登记台帐”,登记台账需注明主要成分、数量、收集日期、实验室管理人员姓名、负责人姓名、实验室名称以及废物类别;收集容器上张贴相应标签,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将不予收运。(-)化学类危险废物严禁将互不相溶的危废混合放置。(三)生物类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具有感染性的生物废弃物必须经过灭菌减毒处理后方可收集暂存,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四)具有剧毒、放射、麻醉、易制爆等特殊性质的危险废物,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6、进行特别处理,在暂存过程中要同一般危险废物区分并单独存放。第八条各学院应设置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库(室),并安排专人管理。(一)危废暂存库(室)应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室外应醒目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室内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二)危废暂存库(室)管理人员应做好危废暂存台账,明确暂存危废的种类、数量及来源,并负责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沟通协调,以便及时进行清运。第九条生命科学学院实验动物中心负责收集、暂存实验动物尸体,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安排处置。第四章危险废物的处置

7、第十条各学院分类收集并暂存的未达国家排放标准的危险废物,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专业公司统一处理。学校定期组织对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招标,确定中标单位并签署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按照济南市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移交时各单位须提供危险废物的名称、主要成份及数量等信息。第十一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为:源头分类一桶装收集与原瓶回装相结合一集中暂存一统一清运。第十二条购置放射源的学院应与放射源转让单位签署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进口放射源还应取得国外出口方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副本,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废旧放射源的转出应填写放射源/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

8、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根据协议返回原转入单位或出口单位。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出口单位的,应交送有资质的废旧放射源贮存单位,同时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放射源转出备案。射线装置和含源装置的报废,应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放射源/射线装置报废申请表,由专业人员对高压射线部位进行拆卸,同时对该设备活动场所进行放射性检测,并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核销。第十三条 瓶装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第十五条各学院应依据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以及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十六条 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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