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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验室安全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的运行机制。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指导、督查、协调各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的主责单位,各实验室是本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第二章安全检查形式第三条安全检查形式主要有专项检查、常规检
2、查、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各级各类检查相互结合,形成检查记录,以便随时备查。第三类实验室(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实验室),每周进行检查。(三)定期检查:学校职能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对全校实验室进行集中安全检查,每学期不少于2次;各学院对本单位实验室进行集中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四)随机抽查:学校或各学院对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放射性装置等安全重点监控场所进行不定期抽查。第三章安全检查内容第四条安全检查项目根据不同安全检查形式而有所侧重,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以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为基础进行检查。第四章安全整改及责任追究第五条各级各类检查都要形成检查记录并存档,对学院难以完成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制定防范措施,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整改专项报告。第六条若有重大或直接威胁师生员工生命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实验,在隐患排除前不得擅自恢复。第七条学校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制度。对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重大安全隐患及重大安全事故等进行通报。第八条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对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依照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进行。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