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案件的大数据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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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案件的大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新冠疫情前后6年的司法大数据,梳理总结出温州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案件存在着近年持续增长,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主,类别与经济形势相关,犯罪动机多样,罪犯文化水平低、再犯率不高,缓免刑率高,重刑率较低等特点。此类案件趋增,既有温州民营企业大多为家族企业,缺乏有效监管,企业主文化水平低、法治意识淡薄的主观因素,也有受市场环境变化大等客观原因,还有法律对虚开、国家税款的规定不清,司法机关倾向扩大理解,法院对相关行业指导建议不足等原因。审判中应充分认识民营企业与企业主的特殊附属关系、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与社会稳定发展的密切关系,积极联合行政部门维护好企业正常经营,调整

2、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加大刑罚轻缓化力度,探索民营企业涉税案件刑事合规全流程治理,主动将这项工作延伸至审判和执行阶段,以回应法治营商环境的时代需求。目录一、司法大数据分析揭示的温州民营企业涉税案件特点二、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三、民营企业涉税案件审理的对策和建议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健康”的重要论述,着力推动浙江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一号改革工程“,积极发挥司法裁判服务温州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的作用,针对当地社会各界较为关注的民营企业犯罪案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课题组,梳理新冠疫情前后6年温州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总结审判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提出规范

3、和优化处置该类犯罪的对策与建议。一、司法大数据分析揭示的温州民营企业涉税案件特点2017年至2023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两级法院受理涉及民营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为被告单位、民营企业责任人员为被告人或与前两者为共犯的其他主体)的一审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以下简称涉税案件)共374件,判处被告人共588人;审结案件344件,判处被告人539人,涉案民营企业235家。经分析,该类案件具有以下规律或特点:(一)案件占比虽小,但呈上升态势2017年至2023年温州市民营企业涉税案件的各年结案数,与同年温州市一审刑事案件的年结案数分别比较,占比在0.5%0.8%之间,结案数较少。其中,2017年民营企业涉税

4、案件结案数仅9件,2018年、2019年增加至51件、75件,2023年结案数下降至52件,较前一年度大幅下降,但随后的2023年、2023年结案数又持续增长至75件、84件。2023年1至2月已结案12件。从总体上看,近年来这类案件呈现明显的增长态势。此类犯罪事关国家税收秩序和区域经济健康发展,其后果及影响不可忽视。(二)疫情因素凸显,前后3年变化明显新冠疫情发生前3年即2017年至2019年,受理温州民营企业涉税案件145件、涉及198人,结案135件、判处190人。疫情发生后3年即2023年至2023年收案217件、涉及371人,结案197件、判处330人。以疫情发生前后3年结案总数为比

5、较后3年明显较多。需要指出的是,2023年受疫情突发的影响,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进度受到较大影响,导致该年度结案数出现突降,但随后两年结案数恢复增长态势。(三)类案罪名集中,以虚开增值税发票为主刑法第三章涉及危害税收征管的罪名共14个,近6年来温州两级法院一审审结民营企业涉税犯罪的罪名涉及其中10个罪名,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该罪名案件共28:1件,占比达85%o次要罪名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共22件,占比6%0其余罪名占比均小于3%o(四)行业占比分明,与当地经济正相关近6年来温州民营企业涉税案件中,涉及金属材料及零件行业的占比最高,为20.49%

6、,进出口贸易占13.20%,服饰纺织占13.01%,鞋业占12.26%,电子电器占8.03%,机械、汽车及配件、能源、工程分别占5.55%、5.02%s4.24%和4.01%,其他行业较为散见,排名前5的行业占比达66.99%o犯罪分布的上述主要行业,与温州经济以电子、汽配、鞋业制造、贸易为主的特点相符合。2023年后温州鞋业出口受国际贸易冲突影响较大,小部分民营鞋企经营受困铤而走险,以逃避税收甚至骗取税款来弥补损失,近年来该类案件的发生也随之较多。(五)犯罪时间跨度长,模式和动机多样该类犯罪一般都表现出多年连续作案的特点,最长的时间跨度达到8年,还有一些企业长期通过招揽虚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来牟

7、利。此外,虚开模式和动机较为复杂,有不具备开票资格或开票条件,出于满足客户需要而从其他公司开具相应票据的;有为了粉饰经营规模,获得更高贷款额度或其他优惠政策而虚开的;有为了取得挂靠单位的工程款而虚开的;还有为了补足进销项缺口而滋生虚开故意的。(六)文化程度不高,刑罚效果较好在539名被告人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84人,高中文化的129人,剩余的是初中及以下,犯罪主体的整体文化程度不高。在上述被告人中,有前科劣迹的62人,其中有涉税前科的仅8人,占比极低,可见涉税罪犯的再犯率不高,通过刑罚能够较好地预防再犯的发生。(七)非羁押性措施、缓免刑适用率高涉税案件的审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率达6

8、2.26%,整体缓免率达62.76%,远高于同期温州市全部罪犯的缓刑适用率28.65%o其中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180名罪犯,缓免率高达92.22%;法定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自首、从犯等情节减轻处罚后,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有13人。(八)重刑率较低,多为3年以下经生效判决确定刑罚的502名被告人中,被免予刑事处罚11人,被判处拘役3人,3年(含)以下有期徒刑323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07人,5年(含)以上有期徒刑96人,10年(含)以上有期徒刑55人,无期徒刑3人。其中,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最多、占比最大为64.34%0如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为

9、重刑,则重刑率为19.12%o(九)单位犯罪比例高,实务中争议大经统计,全部案件中直接认定单位犯罪的案件占36%。在未认定单位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或辩护人对此异议较多,但大部分审理法院未予正面回应。原因较为复杂,有明显不属于单位犯罪范畴的空壳公司犯罪的,有涉案企业整体经营情况难以查清的,有公诉机关单独对责任人员或自然人共犯起诉的。而是否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影响较大。如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认定为单位犯罪,相关责任人员将不被判处罚金,且在主刑刑期上与一般的自然人犯罪有所区别。二、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一)民营企业主观原因一是经营模式缺乏监管,易诱发刑事风险。现代企业制度

10、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治理规范、管理科学的组织机构,但在现实中,有的企业为了降低运营成本,使利益最大化,在实际经营中不断缩减机构和人员配置,从而使企业缺失应有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甚至成了名副其实的家族生意夫妻店,导致企业管理人员对涉税行为不规范,且得不到合理的监督,易引发涉税类犯罪。温州家族企业较为普遍,在税务方面未建立完备的会计制度,极易形成涉税犯罪漏洞。当相关企业或人员犯罪时,往往不易在短时间内被发现。二是法治意识淡薄,欠缺防范能力。在民营企业运营模式尚未完全过渡为现代化企业的阶段,实际控制人的决策能力及法治意识往往能够左右企业的发展,其对税务内部和外部风险及管理的意识和把

11、控能力尤为关键。笔者从调研的案件中发现,很大部分民营企业实控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盲目从众、效仿,对自身行为性质判断不足,习惯于按照所谓潜规则”惯常做法”寻找商机或者意图谋取更多经济利益的情形,这样的行为极易遭致企业损害,甚至发展为连法犯罪行为。如以建筑、制造行业中最为突出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为例,部分经营者所选取的上游供货商并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其交易材料或接受劳务后又需相关票据进行结算、入账、税款抵扣等,因而经营者就采取了购买发票的方法。当这类行为变得较为普遍,就容易被其他同行效仿,而行为人又没有意识到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就可能构成犯罪。(二)市场环境客观原因虽然我国宪法已明确

12、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但在现今社会中,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置于民营企业之上的观念仍然存在,民营企业项目审批方面客观上还存在一定的劣势。同时,伴随着用工成本上升、出口贸易局势变化、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等客观因素的出现,民营企业容易出现经营困难,利润空间进一步被压缩,促使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倾向于选取一种表面上效率更高、收益更快的方式解决自身问题、获得竞争优势,这势必会加大民营企业涉税刑事风险。(三)司法适用问题除了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外,笔者在调研中还发现,该类犯罪与法律适用争议尚未厘清、司法参与社会治理不够等存在关联。1 .虚开数额内涵不清,保护法益认识不一如前所述,温州民营

13、企业涉税案件绝大部分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该罪定罪量刑的需核实涉案金额。涉案金额涉及3个概念:虚开税款数额、骗取国家税款数额和国家税款实际损失数额。其中,虚开税款数额是本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骗取数额和实际损失都曾是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后,仅有实际损失为加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在统计的2018年该司法文件颁行后审结的样本中,85.4%的案件以虚开税款数额认定,14.6%的案件以实际损失为加重情节。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虚开税款数额的内涵,实践中分岐较大。究其理论缘由,主要是对该罪保护法益认识的差异。其中,一元论法益说认为本

14、罪保护法益为发票管理秩序,以此理解虚开税款数额应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双重法益说认为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发票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将虚开数额计算与骗取数额关联起来,认为数额需结合发票实际抵扣情况及实际缴纳情况加以认定。发票管理秩序法益保护说在实践中的问题有:如挂靠开票行为明显侵犯了发票管理秩序,但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票罪论处;如企业之间互为对方出具发票,没有骗取国家税款故意也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因此被判刑甚至重刑,明显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护的法益与虚开发票罪一致,均为发票管理秩序,无法区分。为此有观点认为只有最终实际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数额才当为定罪数额,虚开数

15、额应以抵扣数额减去实际缴纳数额和退补缴数额。但此观点将虚开数额认定为国家实际税款损失,与刑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条文不符,远离文义解释。以此,目前兼顾发票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利益的观点在实务中较为被接受。但问题又随下文而来。2 .国家税款边界不明,司法倾向扩大理解国家税款实际损失如作为重要的定罪事实,则准确理解适用国家税款至关重要。有人主张,国家税款应当限制在增值税的范畴内,因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的增值税款的税收利益,这样解释更符合立法原意。但该观点的问题是增值税的半转嫁性使得变票行为会被误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变票行为实际上是为了避开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依此主张,可能无法定罪,给实

16、践带来困扰。但若同时涵盖其他税种,法院的定罪量刑过程就更为方便,但又会回归对所保护法益的争议,形成内在矛盾。本次调研中发现,实务中对国家税款具体内涵的理解确实存在诸多分岐,即便被告人和辩护人明确提出,法院也倾向于避而不谈或语焉不详,但对造成税款(不限于增值税款)损失的,一般认定为构成本罪。对此亟需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本罪中国家税款的具体指向。3 .刑事程序启动随意,可诉可不诉依旧起诉2017年以来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多数被告单位在案发后补缴了偷逃的税款,相关负责人亦被判处缓刑。如某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被告单位补缴全部偷逃的税款10余万元后,二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5个月,缓刑6个月。该类案件完全符合轻罪不诉的条件,应终止于审查起诉环节。4 .单位犯罪认定无标准,与自然人量刑未区分此次调研中发现,尽管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区分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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