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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新环罚2023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江门市力晖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KCJ9G2A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新沙村晨字围工业区自编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李植东江门市力晖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9月,我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力晖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的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单位的塑料制品生产项目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3年版)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第53项塑料制品业中的其他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单位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上述建设项目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
2、。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出具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书和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3年10月26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江新环罚告(2023)84号)及2023年10月30日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
3、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上述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11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同款人民币6250元(大写:陆仟贰佰伍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
4、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法规股开具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账户名称、账号详见新会区非税收入转账须知。(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新会分局地址:号;联系电话:)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月14日抄送:睦洲镇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