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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考核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电力质监机构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机构。第三条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省级电力管理部门
2、具体负责对其委托的电力质监机构进行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报告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的考核过程和结果进行抽查。第二章考核内容和结果第四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工作情况。第五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是由法人设立的独立专职机构;(二)人员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1 .站长、副站长等机构负责人配置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其中至少有1名熟悉电力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机构专职负责人;2 .专职工作人员的专业结构与质量监督工程类别相适应,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与质量监督工程的数量和规模相适应;
3、3 .质量监督专业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符合国家能源局相关管理要求;(三)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四)具备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五)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六条对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情况;(二)质量监督注册情况;(三)质量监督程序执行情况;(四)质量监督廉洁制度执行情况;(五)质量监督专业人员管理情况;(六)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情况;(七)质量监督工作信息管理情况;(A)质量监督档案管理情况;(九)分支机构管理情况;(
4、十)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质量监督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十一)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派出机构、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质监机构日常监督指导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七条对电力质监机构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一)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结论或者文件的;(二)擅自将受委托质量监督工作转交其他机构实施的;(三)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质量监督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第八条电力质监机构已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质量监督的工程仍然发生质量事故或者事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
5、不予扣分:(一)电力质监机构已按照规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但建设单位未按照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及时申请质量监督,由此造成阶段性监督、专项监督检查缺失的;(二)相关参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信息,导致电力质监机构未作出正确监督检查结论的;(三)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或者质量评估报告不准确,导致电力质监机构未作出正确监督检查结论的;(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无明确规定,无法对检查内容合规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五)已按照规定开展质量监督抽查,但未被抽查到的部分出现质量问题的;(六)电力质监机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但工程相关参建单位拒不整改、拖延整改、虚假
6、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七)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暂停施工或者停缓建的工程,在质量监督中止期间或者终止后,相关参建单位擅自施工导致发生质量问题的;(A)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四个等次,以基本条件考核和工作情况考核中的较低等次为最终考核等次。基本条件考核总分为IOO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至89分为良好,70至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工作情况考核总分为IOO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至89分为良好,60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十条国家能源局每三年完成一轮对电力质监机构的全覆盖考核。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
7、全监管司组织实施。每年1月,国家能源局公布本年度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名单。第十一条考核程序分为机构自评、现场考查、结果审定等三个步骤。(一)机构自评。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对照本办法第二章和第四章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我评价,并填写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见附件工),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二)现场考查。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有关派出机构组成工作组,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现场考查。工作组应当认真阅读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熟悉电力质监机构相关情况,并依据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见附件2)和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见附件3)进行现场
8、考查和量化评分。现场考查结束后,工作组应当及时向被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反馈现场考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明确整改意见。工作组应当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现场考查工作。因出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开展现场考查的,可以采取视频会议、查阅书面文件资料等形式开展考查。(三)结果审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对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登记表电力质监机构基本条件考核表电力质监机构工作情况考核表和相关支撑资料进行审查,确定考核结果,于当年12月底前报请国家能源局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同意后公布。第十二条电力质监机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会同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对该机构的举办单位相关负
9、责人和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督促限期整改。被考核的电力质监机构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向国家能源局提交整改报告。其中,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电力质监机构还应当同时申请重新考核,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或者重新考核的结果仍然为不合格的,国家能源局不再委托其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关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电力质监机构实施。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三条电力质监机构的举办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物资等资源,保障电力质监机构正常履职。第十四条电力质监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免职文件应当抄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可靠性和质监中心,以及质量监督工作涉及的派出机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第
10、十五条举办单位对电力质监机构进行法人变更、主要负责人任免、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举办单位变更主要承担质量监督工作的所属部门或者单位等可能影响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事前协商可靠性和质监中心。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考核,加强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第十六条电力质监机构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监督范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质量监督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请。第十七条举办单位应当严格区分电力质监机构的质量监督工作和举办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预或者变相干预电力质监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第十八条电力质监机构应当独立、规范、公正
11、、公开实施质量监督。实施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不得变相收费或者通过开展关联业务收费。第十九条电力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廉洁自律承诺和交底制度,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廉洁质量监督书面回访要求,认真核查质量监督专业人员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线索。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工作人员是指与电力质监机构或其举办单位建立长期劳动关系,专职从事质量监督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在编、返聘、外聘、借用、借调、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人员。本办法所称举办单位是指受国家能源局或者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委托,设立独立专职机构承担一定范围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第二十一条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实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考核规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