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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榕渔罚(2023)6-13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卢*春,男,汉族,1963年03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涉案船舶船长,住福建省连江县苔景镇北美村*,联系电话180659*o2023年6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连江秀邦中心渔港岛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闽霞渔运01186船锚泊在连江秀邦中心渔港。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违法现场进行了检查,拍照、录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分别对你及欧晨等涉案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各1份。第你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联明:你担任闽霞渔运01186船船长期间,未遵守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
2、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关于“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的规定,擅自于2023年6月27日将船*从宁德三沙港开到连江县秀邦中心渔港锚泊。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3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3)61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对此,你表示无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认为:你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
3、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的规定。鉴于,本机关首次发现你未执行渔业资源养护有关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FZ01HY-CF-0036项“未执行渔业资源养护规定,首次发现,处2000元罚款”,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
4、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卢*春(闽霞渔运01186船船长)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全称: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帐号:;工行福州市闽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你(单位)提出,可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法院起诉。你(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202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