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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滨人社监罚字罚决字2023)第OooO34号当事人:杭州五二零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玲玲住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 秋溢路601号3号楼1层109-3室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1-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C3EK10K本机关于2023年7月17日接到李玉星的信访投诉,反映杭 州五二零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报酬的情况。 本机关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本机关于2023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劳动保 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滨人社监询字2023 673号),要求
2、当事 人派员于2023年9月8日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2023年5 月至7月从业人员花名册、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书、2023年5 月至7月的考勤记录、工资表、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截至2023 年11月15日,当事人未按要求派员接受询问、未按要求提供2023年5月至7月从业人员花名册、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书、 2023年5月至7月的考勤记录、工资表、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 致使案件证据材料无法取得。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滨人社监询字2023 673 号)原件1份,证明本机关于2023年8月29日开具该文书,要 求当事人于2023年9月8日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202
3、3年 5月至7月从业人员花名册、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书、2023年5 月至7月的考勤记录、工资表、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的事实,且 该文书于2023年8月29日送达。2.营业执照信息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12月5日向当事人 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滨人社监罚字罚告字 2023第000054号),拟对当事人处以罚款捌仟元整 (8000. 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 起三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滨 人社监询字2023 673号)的要求接受询问并提供营业执照、 2023年5
4、月至7月从业人员花名册、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书、 2023年5月至7月的考勤记录、工资表、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 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 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拒 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杭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 (2020) 72号)规定的“致使案件证据
5、材料无法取得,未造成 劳动者或国家损失等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按照8000元以上 且低于12000元标准罚款”的标准,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作出行 政处罚如下:罚款捌仟元整(8000. 00)o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浙里 办手机APP扫描二维码(附后)缴纳罚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未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L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