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终止、撤销项目责任主体惩戒处理的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终止、撤销项目责任主体惩戒处理的实施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终止、撤销项目责任 主体惩戒处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 信要求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氛围,切实将诚信要求 落实到科技计划管理中,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 法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 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惩戒处理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终止、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 承担单位以及项目参加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第三条.惩戒处理范围。对存在以下情况的相关责任主体给 予惩戒处理:1 .因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项目承担单位未履行 主体责任、项目参加单位未履行配合责任等非
2、客观原因导致项目 终止、撤销的;2 .终止、撤销项目应退还财政资金但未能及时退还的;3 .其他失信行为。第四条,实行分类处理,对终止、撤销项目做以下区分:一 是区分项目主动提出终止、撤销和项目被强制终止、撤销;二是 区分导致项目终止、撤销的主要原因为客观因素还是非客观因素;三是区分项目是否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第五条项目终止、撤销的客观因素主要包括:1 .因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仪器设备等 支撑条件由于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以及自然灾害等导致 项目终止、撤销;2 .因技术路线、商业模式选择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但已 勤勉尽责;3 .因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项目终止、
3、撤销;4 .因项目承担单位经营发生重大变故、破产、注销等导致项 目终止、撤销;5 .因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退出或合作单位 难以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终止、撤销;6 .因财政资金未到位导致项目终止、撤销;7 .因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撤销。第六条 项目终止、撤销的非客观因素主要包括:1.因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项目终止、撤销:(1)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项 目任务书约定的主要义务;(2)超权限调整科研任务,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 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目标;(3)发现项目难以继续实施不及时报告,故意拖延;(4)与项目参加单位出现分歧,不积极主动协调;(
4、5)拒不配合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省 科技厅相关意见要求拒不执行落实、或执行落实未达到要求;(6)其他因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项目终止、 撤销的行为。2 .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未履行相关责任导致项目 终止、撤销:(1)对项目配套资金虚假承诺,配套资金未落实到位;(2)管理不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不予以 纠正;(3)拒不配合省科技厅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对相关工作要求或者处理意见拒不执行,情节恶劣;(4)其他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加单位未履行相关责任 导致项目终止、撤销的行为。3 .因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诚信及学术不端问题导致项目 终止、撤
5、销:(1)采取造假、串通、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计 划项目承担资格;(2)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3)故意夸大科研成果,隐瞒技术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 响和经济损失;(4)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 康、违反科技伦理要求等科研行为;(5)其他因相关责任主体存在科研诚信及学术不端问题导 致项目终止、撤销的行为。4 .因相关责任主体资金使用问题导致项目终止、撤销:(1)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虚报、套取、转移、挪用、 贪污科研经费;(2)管理失职,造成财政资金损失;(3)其他因相关责任主体资金使用问题导致项目终止、撤 销的
6、行为。5 .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反党政、财经等纪律,造成较大社会 影响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对终止、撤销项目负责人的惩戒处理措施主要包括:1 .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申报吉林省科技计划 项目的资格;2 .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申报吉林省科学技术 奖的资格;3 .取消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作为吉林省科技计划 项目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的资格;4 .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第八条 按分类处理原则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惩 戒处理。惩戒处理按以下标准实施:L项目组主动提出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客观因素造成, 项目不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对项目负责人免于惩戒、 不记入科研
7、失信行为数据库。5 .项目组主动提出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客观因素造成, 项目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类别 项目和作为同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至少2年,记入科研失信行 为数据库;如惩戒期内能够退还财政资金,则自退还财政资金之 日起,解除惩戒限制。6 .项目组主动提出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非客观因素造 成,项目不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 同类别项目和作为同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1年,记入科研失信 行为数据库。7 .项目组主动提出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非客观因素造 成,项目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所 有类别项目和作为所有类别项目
8、评审专家资格至少2年,记入科 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对惩戒到期后仍未退还资金的,继续取消项 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类别项目和作为所有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 总期限至少3年。8 .项目被强制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客观因素造成,项 目不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类别 项目和作为同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2年,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 据库。9 .项目被强制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客观因素造成,项 目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类别 项目和作为所有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至少3年,记入科研失信 行为数据库;对惩戒到期后仍未退还资金的,继续取消项目负责 人申报所有类别项目和作为所
9、有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总期限 至少5年。10 项目被强制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非客观因素造成, 项目不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同类 别项目和作为同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3-5年,记入科研失信行 为数据库。11 项目被强制终止、撤销,终止、撤销由非客观因素造成, 项目存在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的,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所有类 别项目、作为所有类别项目评审专家和申报科技奖励及科技奖励 评审专家资格3年及3年以上直至终身,记入科研失信行为数 据库;对惩戒到期后仍未退还资金的,继续取消项目负责人申报 所有类别项目、作为所有类别项目评审专家资格和申报科技奖励 及科技奖励评审专家资格,总
10、期限至少5年。第九条 以下情况可对项目负责人从轻或免于处理:L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撤销,项目负责人 已履约尽责且不是该单位主要负责人;2 .项目负责人积极配合过程管理,项目能够及时退还财政资 金;3 .其他适用于从轻或免于处理的情况。第十条 对于项目负责人拒不配合过程管理,存在严重诚信 问题,拒不退还财政资金的,应加重惩戒处理并记入诚信黑名单。第十一条 对终止、撤销项目比例较多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 对终止、撤销项目较多且情节严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一定 期限内限制其项目申报数量;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责任单位一 定年限申报所有类别项目资格。第十二条,省科技厅对应退还未退还财政资金保留追索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