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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 F l函正文:致:青岛博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自: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商标异议答辩事宜一、基本案情:您好,基于对贵司的关注和对贵司商标方面了解,我公司对 近期的商标公告进行监测时发现,贵司申请的6330288号“宝 龙”商标、6840918号“盛文”商标、6330299号“龙图形”商标、 6330298号,P0WERL0NG商标、5928796号“波尼亚”商标在近 期期商标公告中初审通过,但在3个月异议期内被人异议,现就 此事予以通知并提供相应建议,希望对贵司在商标保护方面有所 助益。二、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2、即其它法人或个人认为贵司的 商标侵犯其权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 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 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异议裁定。三、法律应对方式:贵司在以后的3-6个月内会收到商标局下发的异议答辩通 知书,届时只有30日的答辩时间。答辩权亦是法律赋予贵司的 权利,以商标法规定,贵司应在法定期间内对异议进行答辩,提 交证据;若贵司不提出答辩,商标局异议处将以对方的理由和证 据作为主要参考,这对于贵司无疑是不利的。异议通过,则商标 局会依法驳回商标注册。由于答辩时间相对较短,特此通知,建 议贵司提早及时准备商标答辩所需材料,通知我们以作出相应的 法律反应,及时维护贵公司的知识产权。顺祝商祺!实施品牌战略,还需更大的努力和投入,我公司真诚希望与贵 司强强合作已达到共赢,并致力贵司的品牌达到更高层次。附件:1、商标局异议公告2、集佳简介联系方式: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驻青办事处联系人:刘鑫电话:0532-86675066-8007手机:13793240753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谨具2010 年 06 月 17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