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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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 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

2、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综合管理、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第六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省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海岸带开发利用的审批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长效机制。省和沿海市

3、、县、自治县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沿海区域自海岸线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以下简称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牛态环培敏感区和H危弱区笄区域,以及沿海追究的原则。第六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省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的

4、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海岸带开发利用的审批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长效机制。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政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文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沿海区域自海岸线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以下简称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牛态环培敏感区和H危弱区笄区域,以及沿海(六)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生产生活设施;(七)旅游骑行道、步道、栈道、观景台、停车场、淋浴更衣、公共厕所、

5、休憩休息设施等旅游相关配套性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国家级开发区确需建设的石化新材料、清洁能源、智能装备制造、海工装备制造、仓储物流等临港产业;(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特殊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划定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的开发边界和规模,对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依据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建设,不适用本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海岸带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范围和界线在划定海岸线具体界线后予以确定。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建设现状和需求,合理划定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边界。海岸

6、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省政府已经批准同意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省政府原批准文件继续执行。第十四条 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符合第十条情形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改扩建(含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建筑物,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

7、审批手续。(七)旅游骑行道、步道、栈道、观景台、停车场、淋浴更衣、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等旅游相关配套性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国家级开发区确需建设的石化新材料、清洁能源、智能装备制造、海工装备制造、仓储物流等临港产业;(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特殊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划定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的开发边界和规模,对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依据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建设,不适用本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海岸带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范围和界线在划定海岸线具体界线后予以确定。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

8、当结合建设现状和需求,合理划定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边界。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省政府已经批准同意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省政府原批准文件继续执行。第十四条 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符合第十条情形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改扩建(含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建筑物,符合

9、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七)旅游骑行道、步道、栈道、观景台、停车场、淋浴更衣、公共厕所、休憩休息设施等旅游相关配套性服务设施和必要公共设施;()国家级开发区确需建设的石化新材料、清洁能源、智能装备制造、海工装备制造、仓储物流等临港产业;(九)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特殊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划定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的开发边界和规模,对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依据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建设,不适用本细则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海岸带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范围和界线在

10、划定海岸线具体界线后予以确定。第十二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建设现状和需求,合理划定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边界。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第十三条 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省政府已经批准同意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省政府原批准文件继续执行。第十四条 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符合第十条情形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在海岸带陆域200米

11、非生态保护红线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改扩建(含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建筑物,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临海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低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严格控制高层建筑。改扩建(含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建筑物离海岸线距离不得小于原建筑物离海岸线距离,同时鼓励改扩建(含拆除重建、城市更新)建筑物时退让海岸线。(五)违反规定在海岸带水产养殖禁止养殖区批准建设水产养殖的,在水产养殖限制养殖区和畜禽养殖禁养区批准建设规模化养殖项目的;(六)未按照本省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组织对生态环境

12、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的;(七)未按照规定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方式对海岸带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巡查制度的;(九)发现海岸带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接到涉及海岸带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违法用海、违法建设以及污染海岸带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实施中的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府(2016) 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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