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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分配,加强资金 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质灾害防 治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四川省自然资源领域省与市 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 灾防治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我省地质灾害综合防 治工作的专项资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对中央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地灾防治资金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负责管理。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2、审核资金分配 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出重点支持方向、工作任务 以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对本部门提出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 据和信息真实性负责,对市县提供的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 信息审核把关。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 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第四条 地灾防治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以人为本、权责明 晰、综合防治、刚弹统筹的原则。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保护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权责明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制,财 政保障工作按
3、照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执行。综合防治。地质灾害防治以不断提高自然灾害综合防治能力为 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与工程治理相结合,开展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建设。刚弹统筹。地灾防治资金分配坚持刚性优先、统筹弹性,优先 保障避险搬迁、灾后重建、特大型地质灾害防治等刚性支出需求,统 筹保障其他地质灾害调查、工程治理、防治能力建设及技术支撑等弹 性支出需求。第二章支持范围与分配方法第五条地灾防治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建设 相关支出,主要包括:(一)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公益性、基础性工作。包括专项规划 编制、调查评价、巡查排查、监测预警、防治能力建设与科技支撑、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等。
4、(二)特大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划分标 准详见附件1)。(三)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内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 设。包括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地质灾害隐患专职 监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监测点建设、除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外 的其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排危除险工程、综合整治工程等。(四)对预算绩效评价较好市(州)实施奖补。(五)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应当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电力、市政等相关主管部门 (单位)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不得纳入地灾防治资金支持范围;厂 矿企业负责防治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谁受益、谁治 理”的原则,防治费
5、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第六条 地灾防治资金的分配采取项目法、据实法、因素法 等进行综合分配。(一)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包括用于省级财政事权的公益性、 基础性项目及特大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等支出。1 .省级财政事权的公益性、基础性项目根据省级财政投资评审 金额给予全额保障。2 .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费用根据省级财 政投资评审金额且符合地灾防治资金支持范围的部分给予全额保障, 勘查设计、竣工验收等费用由市、县财政保障。相关征地拆迁费用按 核定标准计算的预算金额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保障。(二)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包括地灾工程治理、排危除险等支出,测算分配到市(州)。分配因素主
6、要包括:储备项目隐患点威胁 人口数、储备项目概算金额、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规划工程项目个数、 在册隐患点个数、上年度地质灾害发生次数等,权重分别为30%、30%、 20%、10%、10%,可根据省委、省政府地灾防治工作要求和财政困难 程度等对测算结果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一并按程序报批。中央地灾防治资金新增的绩效目标任务,由自然资源厅结合实 际纳入“地质灾害防治年度规划工程项目个数”测算。(三)采取据实法分配的,包括地质灾害专职监测补助、防灾 避险搬迁安置补助、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监测点补助、绩效奖补资金、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等支出,按省级补助标准和年度任务量计算。 其中:省级补助标准是省级财政对地
7、方的补助标准,具体到点(户) 的兑付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L地质灾害专职监测人员补助标准为3600元/点年。3 .省级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对市县基础补 助标准为:一般地区一般户3. 5万元/户,民族地区(含民族待遇县) 及一般地区低保户4万元/户。4 .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监测点建设补助为5万元/点。5 .绩效奖补资金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等分档确定,用于各市(州) 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内项目建设。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90分及以上)、良(80-89分)、一般 (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等。绩效评价结果优的市(州) 奖补比例为15%、良的奖补比例为10%, 一
8、般和不合格的不予奖励。 市(州)未完成年度实施方案任务的,绩效评价不予纳入优、良等次。计算公式:某市(州)绩效奖补资金=该市(州)上年度因素分 配补助资金总额*奖补比例。6 .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一等奖个人奖励3万元、单位奖励5万 元;二等奖个人奖励2万元、单位奖励3万元;三等奖个人奖励1万 元、单位奖励2万元。具体分级标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四)用于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支 出,采用项目法、据实法进行分配。第三章资金申请与预算下达第七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9月 底前向自然资源厅和财政厅报送下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年度实施方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自
9、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地灾防治资金 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八条 自然资源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省地质 灾害防治规划、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负责对市(州)地质灾害防治 年度实施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每年10月底前商财政厅 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下 达预算。其中:特大型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由市(州)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向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申报,经自然资 源厅组织专家认定后,财政厅实施预算评审。省委、省政府临时确定的其他支出及汛期地灾防治资金安排, 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实时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后下 达预算。财
10、政部、自然资源部相关工作部署参照执行。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预算文件 后,应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灾防治资金分配细则、年 度实施方案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预算和 绩效目标分解到具体项目。其中:省级因素法分配资金,需按照省级 项目库入库项目轻重缓急程度分解到具体项目,原则上单个项目使用 省级补助资金不得超过入库概算金额的60%o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本市(州) 具体项目及预算安排汇总情况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第四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十条 地灾防治资金绩效目标设置是预算申请和预算安排 的前提条件。绩效目标设定、审核和下达主要
1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章,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有关行业规划、制度、标准, 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 财政部门公布或统计的有关建设成本等各类数据及其他依据。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 预算绩效运行监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实施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的主 体,重点监控地灾防治资金使用是否符合下达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 运行与预算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 绩效运行监控中发现违规使用地灾防治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 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报告。第十二条 财政厅会同自然资
12、源厅统一组织实施地灾防治 资金绩效评价。预算执行结束后,相关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 绩效自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按时 报送本市(州)绩效自评报告和自评表,对自评结果和绩效评价相关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负责实施项目由自然资源厅组织绩效自评, 自评结果报送财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根据工作需要对资金开展 重点绩效评价。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地灾防治资金政策、改进 管理、下一年度绩效奖补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制度和应用机制。按据实法、因素法分配的地灾防治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未完成的, 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按未
13、完成任务占年度任务的比重,同比例扣减 补助资金。第五章预算执行和资金监管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及时盘活存量 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成年度实施方案工作任务后,项目实施 形成的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辖区内地质 灾害防治相关工作,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对 地方未按规定盘活的财政存量资金,省级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全省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第十五条地灾防治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 定。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地灾防治资金,
14、应严格执行已 批准的项目设计和预算,原则上不得变更。(一)省级负责实施的项目,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客观 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由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财政厅负责收回 资金;项目需进行调整的,由自然资源厅进行项目审查,财政厅负责 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二)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I类变更由自然资源厅负责调 整工程量审查,财政厅负责投资额变动的审查确认;类变更由市(州)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工程量审查,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投资 额变动的审查确认(变更类型划分详见附件2)。第十七条 采用据实法、因素法分配的地灾防治资金,因地 质灾害防治形势、项目实施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项目需要调整的, 可
15、按照“项目任务不减少、总投资不下降、绩效目标不降低”的原则 在市(州)年度实施方案内调整,由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 政部门审批,并报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备案。纳入灾后重建筹资任务 的地灾防治资金,调整办法按灾后重建相关要求办理。第十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排危除险、综合整治项目的 预算编制与审核应严格执行四川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概(预)算标 准等规范。市、县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 督促有关单位切实加快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预(结)算审查(计)进度, 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其中,省级负责实施项目的决算纳入部门(单 位)年度决算管理,财政厅不单独批复;市、县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含 特
16、大型)的竣工财务决算及公益性、基础性项目结题审批工作由市、 县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 价款结算确认方式和争议解决方式,并在工程价款结算中严格按约履 行各自义务。第二十条 地灾防治资金支持项目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 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 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地灾防治资金管理、使用中, 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