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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我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进一 步规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国际 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 合基地”)是指经由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程序 认定的,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推进国际技 术转移、提升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方面发挥重要 作用,依托省内科技园区、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科技中介服 务机构和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的国际科技创新平台。第三条 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
2、的原则,根据国 际科技合作内容和形式,按照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 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四种不同类型进行认定,并 由科技厅统一进行管理。第四条 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负责国合基地的 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国合基地管理制度和支持发展政策措施, 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规范运行,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 考核评估与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条 国合基地推荐单位是指各市(州)及扩权县科技行政主 管部门、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经科技厅核准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负责 本行业或本地区国合基地申报推荐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解决国合基 地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第六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是国
3、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 实施单位,负责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工作,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 件和资金支持,做好国合基地的考核、评估等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 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为依法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发展方向与我省重点产业方向一致,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 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二)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已建立长期稳定的科 技合作关系,具有明确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并取得显著国际科技合作 成效。(三)依托单位重视对外科技交流,在政策落实、国际科技合作 投入等方面有较强的保障能力。(四)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事故、科技伦理等责任事故,未 出现科研诚信问题
4、。第八条国际创新园是为提升区域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国际产学 研合作,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等建立的集研发、孵化和产业化功 能为一体的国合基地。申报国际创新园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国(境)外园区、政府、企业、研发机构等建立长期稳 定的合作关系5个以上。(二)入园的高新技术企业达5家以上,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 业5家以上,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创新 平台达3个以上。(三)近三年引入的海外研发机构或者研发团队2个以上。第九条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境) 外一流科研机构开展长期合作,依托具有高水平科研能力的机构建立 的国合基地。申报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应具备以
5、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与国(境)外科研院所、 大学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近三年合作双方科研人员累积科 技交流(含线上和线下)达到30人次以上。(二)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承担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在相关领域发表SCl或日论文20篇(含)以上,其中中外联合发表 论文不少于3篇。(三)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获得所申报领域国家知识产权授权(认证)3件(项)以上,或者研发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2项以上。第十条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是为推进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合 作中介服务,依托企业、科技中介、新型研发机构等建立的国合基地。 申报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业
6、化的国际技术转移服务团队,有能力提供技术、 人才等创新资源的寻访、引入、推荐、测评等中介服务。(二)与国(境)外技术转移机构、科研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 合作关系5个以上。(三)近三年对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引进国外转移技术总计5 项以上,举办国际科技技术转移活动5场以上。第十一条 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是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并取得显著合作成效及示范影响力,依托省内各类机构建立的国合基 地。申报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团队,团队中拥有国际合作经验 和能力的高级职称人才5人以上。(二)近三年核心研究团队承担过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少于2项。(三)近三年核心研
7、究团队在所申报行业领域获得5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对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引进国外转移技术3项以上。第十二条拥有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创新平台,并具有国际化发展布局和能力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获 得优先认定。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申报国合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报书。(二)独立法人资质材料(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其他法人资格证书的副本复印件)。(三)与海外签署的主要合作文件(包括与海外签署的战略合作 备忘录或者科技合作协议、产学研合作协议等)。(四)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四条评审认定:(一)国合基地申报单位向推荐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经推荐
8、单位 审核同意后,上报科技厅。(二)科技厅受理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 考察评审。(三)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统筹国合基地布局,确定拟认 定国合基地名单,并报厅务会审定后,在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 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科技厅邀请有关专家、行业代表进行 复议,并按规定及时公开的反馈复议流程及结论。(五)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科技厅发文认定“四川省国际科技 合作基地”并予以授牌。第十五条在有效期内的国家国合基地,不再重复认定,统一纳 入省国合基地管理。第四章运行管理和考核评估第十六条国合基地作为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承载主体,应建立 符合国际科技合作规律的
9、内部管理体制及工作机制;积极承担国际科 技合作任务,提升自主创新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造能力,实现 引进海外先进技术成果、人才及团队目标;积极开展对外技术转移和 创新资源国际化配置,提升“引进来”、“走出去”合作创新能力,实 现技术成果输出或通过共建等方式建设海外研发机构;建立国际化学 术交流、人才培养机制,搭建多边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国际科技合作 交流活动扩大国际科技合作影响力。第十七条国合基地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和周期评估制度,周期评估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原则上每2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根据评估结果按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考核评估办法(川科外 2021)1号)择优给予后补助支持。第十八条对
10、于合作成效显著、具有突出示范作用的国合基地,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 新合作”等重点专项和相关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国际科 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国家创新合作平台,申报省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时优先支持立项。第十九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发生并购、重组、经营业务变化、 基地负责人变化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提出重大事项调整申请报告,并 由推荐单位审查核实后报科技厅,科技厅根据申请调整事项内容直接 批复或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后批复。第二十条科技厅对基地实施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地,不再纳入国合基地序列。(一)被发现在申请认定或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评估不合格,并且整改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四)有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五)隐瞒重大事项变化或调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考核评估的。(七)存在其他不宜继续作为基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