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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小学政务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师生员工、家长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 本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 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本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 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本校设郑州师范学院附属小学政务公开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领 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 其他成员由相关中心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的工作调整 的,由继任者接任。第四条学校党政办为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学校信 息公开的日常
2、工作,其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校信息公开事宜;(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本校公开的信息;(S)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 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实施细则、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请领导小组批准;(五)协调对拟公开的本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组织本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七)推进、监督本校各职能部门内设信息公开;(A)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各中心的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并负责与校长 办公室联络。各中心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本中心实际,建立健全本 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和工作
3、机制。第六条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对本校信息公开工作 的监督检查,受理和处理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对信息公 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第七条 学校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所有信息必 须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公正、公平、便民、法治原 则,做到程序规范、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信息公开工作应当依法处理好保障公众知情权同保守 国家秘密、维护学校利益、尊重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之间的 关系。第九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 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学校党政办和各中心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 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 准确信息予以
4、澄清。第二章公开的内容与范围第十条 本校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 开三种属性,主动公开的信息的受众范围分为校内受众和社 会受众。各中心应当在制作信息时或者获取信息后即明确信 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范围。难以确定信息的公开属性和受众 范围的,应当附具疑点、分歧,报送党政办处理。确定信息 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一条本校下列信息予以主动公开:(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 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 基本情况;(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四)依法招生,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 途
5、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 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 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六)学生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 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A)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九)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 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 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 投标;(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
6、 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 学生的管理制度;(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或者社会稳定、校园稳定的信息;(四)经上级主管部门、保密行政部门确定不予公开的 信息;(五)尚处于讨论、研究、审议或者审查过程中,如果 公开明显将引起混乱或者妨碍管理目的实现的信息;(六)在本校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属于教师、科研 人员或者学校的知识产权,一旦公开将导致知识产权严重受 损或者学校对第三人承担法
7、律责任的信息,但权利人书面同 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七)在本校为一方当事人时,根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 协议,应当保密的合同本身的内容和相互提供的与订立、履 行合同有关的信息,以及在不公开审理的仲裁案件中作出的 裁决书和双方交换的证据材料,但各方当事人均书面同意公 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八)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十三条 各中心在执行规定的前提下,还应当对有权 受众公开本部门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办事窗口、受理条 件、办事流程、办事时限、意见和建议的接收渠道、意见和 建议的答复时限等。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四条本校对
8、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 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学校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二)学校会议纪要、简报等;(三)学生、教师等文件汇编;(四)校内外广播、校刊等;(五)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六)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七)教代会、学生会等会议;(A)其他便于有权受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教学、 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党政 办申请获取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9、申请人向本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或者证明文件。对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和处理,由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郑州师范学院附属小学信息公开申请工作流程予以规定。各中心不得以学校或者其自身的名义,擅自受理、答复 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第四章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十六条本章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信息是否属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不予公开 情形的审核认定。第十七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 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 责推进、指导、协调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中心负责人为本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第十八条学校信
10、息在形成时和公开前,应当进行相应 的保密审查,包括:(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S)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保密审查。第十九条学校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后 方可公开。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分级进行:(一)各中心通常业务中的信息,由各部门自行审查;(二)重要信息或对于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由各中 心初步审查后,须报经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专门审查。 待定密的学校信息在未确定为不属国家秘密前,不得公开。第二十条 各中心应当对已定密的信息定期进行梳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 育工作中国家秘
11、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所规定的解密 条件的,应当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内解密。解密后 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 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二十一条 各中心在进行本章规定的保密审查工作中, 应当注意倾听本校相关师生员工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 本校相关师生员工共同研究和讨论。但是对于可能涉及国家 秘密的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规定 进行。本校师生员工认为未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的,可以向党政办书面提出主动公开该项信息的申请。申请 应当以实名提出并说明应当主动公开的理由。学校党政办应 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 认为该
12、项信息不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第五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校中心年度考核和干 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信息公开实施情况是评价各中心及其 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指标。此项考核结果,由学校党政 办报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在学校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和网站 上同时予以公布。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校未按照法 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 向纪检委员举报;纪检委员应当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 实名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纪检委员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第二十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本校师
13、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 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 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第二十五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委员对责任人和责任中心的主管领 导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 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由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给 予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主管领导以党纪政纪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学校档案室接收各中心移交的档案后,适 用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管理档 案。各中心向学校档案室移交的档案涉及学校信息的,应当 将该信息的公开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档案馆。第二十七条 学校新闻发布工作涉及的信息公开事宜, 适用另行制定的有关规定;未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前,适用本 细则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校务会制定,由学校党政办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