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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章程(2013年5月24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英文译名为: Guangzhou Building Safety Assessment Association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州地区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和 个人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道德风 尚,积极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做好对本领域标准规范实施的监督,提高会员的业 务和技术应用水平,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行业标准向国际化 标准靠拢,为城市经济建设发展服
2、务。以及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 益。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地址:号银山大厦203房。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开 展调查研究,提出本协会的建议,积极推进行业标准与国际接轨;(二)根据国家在房屋安全鉴定领域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 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程的 制定,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指导监督;(三)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相关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及信息发
3、布,构建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方面的信息平台,通过积极宣传各会员单位及 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反映全国房屋安全鉴定技术和管理的发展状况;(四)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业务主管部 门的委托负责对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五)开展国内外房屋安全鉴定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单 位与国内外有关单位、企业的联系和交流、合作;(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单位会员:单位会员: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的单位,且达到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
4、度要求,有加入本协 会的意愿并自愿申请的。(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协会的章程,在房屋安全鉴定领域内具有一定 的影响,热心发展房屋安全鉴定事业的个人,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申请 的。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广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要 求的资料;(二)经协会纪律检查部审核通过;(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维
5、护协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 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 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问题。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6、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 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
7、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房屋安全鉴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
8、长、副会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 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协会法 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指导办事机构工作。第二十五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二)负责本协会的财务审批和资金管理;(三)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六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本
9、协会秘书长 为外聘专职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决定;(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理事会审定;(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
10、配。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和完整。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 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五条
11、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 议。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和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 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