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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技工院 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 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实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 技工院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第三条技工院校学生学籍实行分级管理,即技工院校所 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属地内技工院校学生 学籍管理具体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学籍 管理工作统筹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技工院校应当建立学籍管理机构,健全相关制 度,落实学籍管理责任制,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五条技工
2、院校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学制年 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技工院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 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3年、5年、6年;招收 高中毕业生培养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 分别为2年、3年、4年。(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 的人员,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为2 年、3年;技师学院招收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人员,培养预 备技师、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分别不少于1年、2年。(三)招收企业职工和社会青年等人员开展不脱产学制 技工教育(含企业新型学徒制),学习形式须注册为非全日 制。利用业余时间完成学业,可采用弹性学制,提前或延后
3、 毕业不超过相应培养层次规定学制一年。第三章学籍注册第六条技工院校应按规定录取新生,并由学校发放录取 通知书。全日制新生入学注册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 册截止日期为4月20日,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 非全日制新生注册采取开班注册制,注册截止时间为开班后 30日内。第七条对于实施中级工、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教 学的学校,按入学时学历(技能)水平对应的培养层次规定 学制注册。第八条学校应在截止日期前进行电子注册。技工院校核 实学生基本情况,及时录入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 简称管理系统),学籍号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与教育部中职 系统查重反馈通过,并由“校长用户”审核合格后,
4、报所在市 (州I)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填写技工院校新生录 取花名册(附件D ,纸质版审核无误盖章后,报市(州I)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九条技工院校学生注册学籍要严格区分全日制和非全 日制学生学籍,非全日制教育学生和参加职业培训学员不得 注册为全日制教育学生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 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 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院校身份分别向教 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对在不同院 校双重注册学籍的,要按照学生是否在本校实际就读的原 则,决定是否注册或取消学籍。第十条学校在注册学生学籍时,应依照最新全国技工 院校专
5、业目录规范填报专业信息。第十一条凡报读技工院校的新生,须持院校签发的录取 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院校办理入学手续。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应接受院校复查。经复 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的学生,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 准的学生,由学校取消学籍,并报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应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 同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自动退 学处理。第十四条学校应为审批通过的正式学籍学生建立学籍档 案。内容包括:学生体检表、学籍信息卡、思想品德评价材 料、学业成绩、实习期间考核鉴定表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等。学籍档案应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 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第四章学籍异动与信息变更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 学、注销、复学及退学。学生学籍变动实行本人申请、学校 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制度。采取弹性学制学习 形式的学生,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第十六条学校和属地人社部门应在学生学籍变动或学籍 信息变更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完成异动审核审 批处理,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含已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 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
7、生日期、家 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 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第十八条转专业。学生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在第一学期 开学3个月内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在第三学期开学 前办理。第四学期起不再办理跨专业大类转专业。毕业年级 学生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及其家长(监 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院校审核,属地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可以转专业。(一)学生在原专业以外的某一专业范围内有特定专 长、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长远发展的;(二)学生有某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的;(三)学生休学,复学时原专
8、业已停止招生的。第十九条变更培养层次。(一)为激励优秀学生脱颖而出,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 学院可建立学生培养层次变更机制。对下一层次培养规格的 优秀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选拔,可进入相同或相近专业 的高一层次培养规格的专业就读。中级工段晋升高级工段、 高级工段晋升技师(预备技师)段应在下厂实习前一个学期 进行。(二)高层次培养规格的学生不能转为低层次培养规 格。第二十条转学。包括系统内、外转入与转出。(一)由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共同向学校提出书面 申请,填写技工院校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2),经转 入和转出院校审核同意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通过,予以转学。报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9、门备案。(二)学校对转学学生档案应做好交接工作。转入、转 出学校应做好工作对接,避免学籍重复。第二十一条休学。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院校 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因病(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 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的;缺课课时数(旷课除 外)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按国家规定(如服兵 役等)可予休学者;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休学。(一)休学须学生及其监护人书面申请,明确离校和返 校时间。经学校审核、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办 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由监护人负责。(二)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 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累计时间不超过两年。
10、依法服兵役的 学生,休学期限与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 校生待遇,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第二十二条复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 提交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交 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经院校审查批准后,原则 上随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 行为,学校可视其违法违纪程度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 在休学期间,若被发现在其他学校注册、学习的,学校可作 退学处理。第二十三条退学。有以下情形之一允许学生退学或按 自动退学处理:(一)一学期旷课连续达60课时或累计达90课时以上 者;(二)休学期满,不按规定如期办理复
11、学手续者;无特 殊情况,逾期两周未办理休学;(三)无故不按规定如期注册,时间超过两周者;(四)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五)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六)每学期开学,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的,按 自动退学处理;(七)发现已在其他同一阶段教育学校注册学籍,学生 不在校而未办理退学手续者。学生退学,院校应告知其家长。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 凡在校修满一学年及以上者,院校可根据学生要求开具写实 性在校学习证明。办理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注销学籍。第二十四条留级。学生学年成绩经考核评定未达到规 定标准者,应予以留级,留级学生不重复享受学生资助政 Mo第五章成绩考核第二十五条
12、 院校依据部颁教学计划、大纲以及院校实 施性教学计划和大纲开展教学。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 规定和统一组织安排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并考勤。第二十六条成绩包括操行和学业两个方面。学校每学 期应当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是确定学生升、留级及毕业的 依据,并可作为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发放奖学金 的依据。学校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校实际,确定学生成绩评 定办法,公平、公正地评定学生成绩。第二十七条操行考核主要对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公民 道德、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操行 考核按学期记载,归入学生档案,毕业时应进行操行总评。对于操行总评不合格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处理。第二十八条原则上学生应
13、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 核,成绩载入学籍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 定采用等级制、百分制或学分制。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 格、不及格四级。采用百分制的,60分以上为合格。第二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达标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评定。学 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取消或替代体育课。对有某方面生理 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上体育课有困难的学生,经县级以上 医疗单位证明和教务部门批准,可调整考查项目或准予免 考。第三十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 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第三十一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开 学前或开学初
14、给予补考一次。经补考仍有不合格课程,允许 在后续学期进行重修,其不合格课程可于毕业前再补考一 次。补考成绩记入学籍卡时,应注明“补及”字样。第三十二条学生每学年经考核,仍有应修课程总门数 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及格或操行评定不合格的,应予留级。留 级学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学校应在征得学生同意的前 提下,安排到其他适当专业就读。第三十三条 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本次考核成绩以零 分计,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第三十四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修满规定学分的基 础上,专业学分达到规定以上的予以毕业,否则以结业处 理。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相关课程成绩或学分 认定。第三十五条技工院校要按照职业学
15、校学生实习管理相 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选派实习指导教 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管理学生实习。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学生跨省实习的,须事先经学校 主管部门同意,属地人社部门批准,并报省级人社部门备 案。第三十七条 在岗位实习前要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 (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 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 议。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建立实习考核评价制 度,制订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记入学 生学业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毕业。第三十九条学生成绩按学期记入成绩表,存入学 生学籍档案,作为核发毕业证书依据。第六章奖励与
16、处分第四十条院校对在思想政治、学业成绩、技能竞赛等各 类大赛及社会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 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相关材料记入学 生档案。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院校 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院校给 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一)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应由学校 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处分理由和结论应书面告知学生 本人及其家长(监护人),开除学生学籍应报属地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二)除开除学籍外,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应由学生 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批,可予以撤销处分,不记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