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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根据湖北省高速公路管 理条例(2022年11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正)、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操作规范(JT/T 891-2014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技 术要求(JT/T 1357-2020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GA/T 1044-2012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和规程。第二条本标准和规程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范围内清障施救服务工作。本标准和规程所指的清障施救服务包括: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排 障、拖曳(牵引)、吊装运输以及对车载货物进行收集、装卸(搬运)、转运
2、 等清障施救服务行为。第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主体责任,统筹组织 实施清障施救服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工作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现场组织调度。第四条 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电话为027-12122 (湖北高速公路服 务电话)O话。第五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应当遵循就近、安全、便捷的原则,体现高 速公路清障服务的公益属性。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采取自营、委托、合作等方式组织实施清 障施救服务,并满足以下基本要求:(-)有办公、停车、仓储场所;(二)设置受理、调度、车辆驾驶、清障施救操作、清障车技术及安全生 产管理等岗
3、位;(三)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巡逻车、货车、客车和拖吊型清障车等装备, 并应定期维护;(四)应建立健全清障施救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服务流程、操作规 程和应急预案等相关制度。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定期评 估、适时调整的原则,结合高速公路车流量、交通事故量及沿线社会救援机 构分布等因素,设置清障施救服务站,并满足以下要求:(-)高速公路主线外清障施救服务站距离收费站入口原则上不得大于10公里;(二)高速公路里程在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设置清 障施救服务站;高速公路里程小于5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协调 相邻单位统筹设置清障施救服务站,管理主
4、体责任不变。每处清障施救服务站 的服务半径原则上不大于50公里;(三)清障施救服务站原则上设在服务路段居中位置。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清障施救服务站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内 容:(-)营业执照;(二)清障施救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三)清障施救服务流程;(四)清障施救作业人员照片、姓名及工号;(五)清障施救服务电话及经营管理单位监督投诉电话;(六)属地政府市场监督部门投诉电话。第九条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熟悉国家、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行业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 术规范;(二)清障车辆驾驶员驾驶证应与驾驶车型相适应;(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
5、得相应资格;(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参加工作。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统一设置清障施救车辆标识,车身醒目位 置应涂装湖北高速清障施救字样;清障施救作业人员上路作业时,应统一 着装,佩戴工作证件,穿着统一样式的反光背心,着装的胸前和后背均应印制 湖北高速清障施救字样。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接到清障施救信息后应立即响应,45分 钟内到达救援现场。遇特殊路段或不可抗拒因素(包括自然灾害、天气因素、交通事故、道路 施工等)不能及时到达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预计延误时间,并说明情况。第十二条清障施救作业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按下列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到达现场后,按
6、照安全管理要求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并开启示 警灯。夜间或雨雾冰雪等恶劣天气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和照明设备。 所有清障施救作业人员穿着带有反光条的工作服,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二)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前,安排1名人员在来车方向进行警示;(三)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时,使用反光标志牌及反光锥形筒设置安全 防护区域。反光锥形筒布设间隔不超过IOm ,锥形筒呈斜弧形排列:白天距现 场区域来车方向15Om外至作业现场中心位置连续设置;夜间或雨雾冰雪等恶 劣天气距现场区域来车方向200m外至作业现场中心位置连续设置;救援警示 标志设置于安全防护区域中来车方向最远端;(四)设置好安全防护区域后,主动向当
7、事人出示工作证件,表明单位和 身份;向当事人了解车辆故障或损坏情况,确定并告知清障施救方案;如可能 对车辆造成二次损伤,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五)告知当事人经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及所需费额,交当事 人签字;(附件1)(六)按照安全操作程序进行清障施救作业,对需牵引的车辆,根据当事 人的意愿就近拖移至服务区或收费站外,严禁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场所进行维 修;(七)清障施救服务结束后,作业人员应由作业现场中心位置向来车方向 依次撤除标志标牌。撤除完成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省交通运输综合 行政执法机构和清障施救服务电话报告交通恢复情况;(八)清障施救工作完成后,收取清障施救服务费,并提供合
8、法、足额有 效票据。第十三条清障施救作业人员开展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对故障车辆停放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存在事故隐患且拒绝服务的, 必须采取警示、防护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擅 自撤离;(二)属于事故车辆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挥下,及时完成清障 施救作业,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令,将事故车辆和货物拖曳(牵 引)、转运至指定地点存放;(三)因当事人伤亡等无法委托他人的特殊情况,先行开展清障施救工 作,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按法定程序确认清障施救项目。第四章服务收费第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执行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按照 政府定价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
9、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附件2)第十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利用收费站和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 息板、单位网站、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布经政府定价的清障施救服务收费 项目和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求助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依法扣留车辆发生的转移、停放、保管 费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第五章服务规范第十七条清障施救作业人员在清障施救工作中,应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严禁有下列行为:(-)接到求助信息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指令后,无特殊 原因不及时到达现场;(二)不服从工作安排,故意拖延,不及时进行清障施救作业;(三)不按规定着装
10、、佩戴工作证件;(四)采取哄骗、威胁等手段强行提供清障施救服务并收取费用;未经高 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同意,违规收取路产损失赔偿费;私下接受网络平台、中 介介绍的高速公路救援信息,违规收取押金或中介费用;(五)冒充执法人员擅自查扣车辆、证照;(六)故意扩大或过失损坏高速公路路产设施;(七)敲诈勒索、辱骂殴打服务对象;恶意损坏、变卖、非法占有、非法 扣押、盗窃服务对象的车辆、随车物品或货物;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 意,擅自撤除、变动交通事故现场,放行车辆;擅自泄漏清障施救服务对象个 人信息;(八)迟报、漏报、瞒报、谎报清障施救服务信息;(九)遇到不接受现场清障施救服务且未排除交通安全隐患的车辆
11、,不及 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擅自离开现场;(十)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行为。第十八条清障施救服务完成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规范完成清障施 救服务记录和台账,档案至少保留5年。第十九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服务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对当事人 进行回访,做好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处理服务投诉和收费争议。第二十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客户投诉接待、登记及记录工作,按程序调查处理,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意见和投诉,应在接到投诉后24 小时内处理,48小时内反馈处理情况或提出处理解决方案。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和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12、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清障施救服务进行监督管 理。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督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落实清障施救服务主体责 任,并做好考核监督相关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加强高速公路清 障施救现场作业秩序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中心负 责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信息流转工作,并按规范做好投诉的受理、分办、回访等 工作。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根据职责依法处理。对涉及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要求向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报送 清障施救服务数据。第二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清障施救服务过程中,未按服务
13、标准 和规程作业,造成当事人或第三方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政府定价标准收费,或收费不开 具合法有效票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标准和规程由省交通运输厅和省公安厅共同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标准和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省交通厅高速 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于2009年5月27日制 定的关于印发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标准和规程(试行)的通 知(鄂高管200957号)同时废止。附件:L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作业登记单2.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附件1湖北省高速公路清
14、障施救服务作业登记单,清障施救服务电话:027-12122;市场监督部门服务电话:12315,单位名称作业人员姓名.作业车辆牌号1号及车型清障施救原因(故障)(事故联系电话i时间:年月日时分:时间:年月日时分起点拖曳(牵引)目的地拖曳(牵引)里程拖曳(牵引)出口收费站收费项目计算方式收费金额(元合计:万仟佰拾元角分(以上内容本人已阅知,无异议。当事人签名:式两联。第一联清障施救服务单位留存,第二联交当事人。附件2序Wfft12我费后Jt注1BK*精信 BMRft t小Nff1 .,收费m白仅Je用于 m*L HM twt JLtiwm.2 . if r)从诲哀人贵.aA攵加到遇事&或籍再开柜,徽段修 拳!除,限璃为it. t车品基价UO公里)幅运 1)语费91.检* (王)VR 荏1。公里以内DffW ntr*r 垢 Iiiotir). dM 分搐HW酊实力金片 K曜/m抬瑞阶幡才 收取,Hh 2 a次生I夕) 绪收队第R曹M革Il 嵋可收0金.九秋号依鼻咀 毒引)电,H曳)万H食X.非四初也打0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