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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州海峡新能源车辆滚装运输作业指南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海事局2023年12月前言为加强琼州海峡新能源车辆滚装运输作业安全和 应急管理,防范新能源车辆滚装运输安全风险,海南省 交通运输厅会同海南海事局组织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 研究院、中国船级社海南分社等单位编制了本指南。本指南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 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 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适用范围本指
2、南规定了琼州海峡新能源车辆滚装运输作业 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待渡安全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要 求、船舶载运车辆管理要求、船舶消防系统附加要求和 应急管理要求。本指南适用于琼州海峡从事新能源车辆滚装运输 作业且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及现有客 滚船舶。海口至北海航线滚装运输新能源车辆在海南有 关码头装卸作业适用本指南。载运新能源车辆的车辆参照本指南执行,限量要求 以其载运新能源车辆的数量计。本指南不适用由电池驱动的救护车、冷藏车等特殊 车辆的安全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 适用于本指南。GB 41023
3、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GB 5006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 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39800. 1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第1部分:总GB/T 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 38283电动汽车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南XF 1205灭火毯3术语和定义GB 410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 南。3. 1新能源车辆特指采用锂离子电池组作为动力来源,用电机驱动 车轮行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各项要求的车辆, 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以及电动 货车、大客车。但不包括GB/T 19596-2017规定的燃料 电池电动汽车。3. 2待渡区指港区内划
4、定的专门用于新能源车辆待渡的区域, 主要包括指定待渡车场或待渡车场指定部位及码头前 沿划定的用于集中等待登船的临时区域等。4. 3专班运输指人车分装的方式,新能源车辆由一艘滚装船运输, 司机及随车人员由另一艘船舶运输,且运输新能源车辆 的滚装船不同时载运旅客的运输方式。5. 一般要求1.1 1从事新能源车辆滚装运输作业的客滚船码头 企业和客滚船企业(以下简称船公司)须根据滚装作业 的工艺特点、新能源车辆安全风险和船型特点,制定针 对性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手册(一船一册、一港一册) 和应急预案,不断完善新能源车辆滚装作业安全管理。1.2 客滚船码头企业及船公司应根据本指南和实 际情况在其相关规章
5、制度中细化新能源车辆中的小汽 车、货车、大客车和载运新能源车辆的车辆等不同车型 管理的具体要求。1.3 客滚船码头企业应会同船公司建立新能源车 辆预约过海和信息填报制度,收集与安全有关的必要信 息并与船公司实现信息共享。1.4 线上预约购票平台应当能够实时显示可供运 输新能源车辆的航班及剩余可供预约数量,并向购票者 提示安全须知和注意事项;线下购票渠道提示信息参考 线上购票要求执行。1.5 乘船安全须知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告 知车主新能源车辆为特殊车型、新能源车辆区别于普通 汽车的安全管理要求;在船期间,车辆须处于停止状态 并驻车,空调等车上设备须处于关闭状态,严禁远程启 动车辆;码头和船
6、舶严禁为新能源车辆充电;航行中严 禁旅客在车内或载运区域停留;主要安全风险和紧急情 况下的应急措施等。1.6 船公司除通过购票系统外,可在旅客舱显著 位置张贴海报,利用电子屏幕、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 等多种方式向有关乘客宣讲新能源车辆乘船安全须知 和其他有关要求。1.7 新能源车辆进入港区或船舶应自觉遵守相关 管理规定,按指定线路、限定速度行驶,在指定区域待 渡或停放,并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1.8 购票时,购票平台可提供车主购买相关保险 的选项或入口,供车主自愿选择。1.9 客滚船码头企业及船公司每半年应至少开展 一次新能源车辆滚装运输从业人员安全作业专项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能源
7、车辆的火灾风险特点、安 全防范和应急救援措施、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 预案等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1.10 10新能源车辆流量接近或达到客滚船码头所 能接待新能源车辆的限额时,客滚船码头企业应在港区 车辆通道出入口等处安排现场管理人员对新能源车辆 进行管控,确保车辆的正常平稳出入港口。1.11 11任何人发现新能源车辆出现冒烟、起火等火 灾征候时均有提醒告知司机和车上其他人员采取应对 和避险措施,以及报告火警的义务。1.12 12船公司应联合客滚船码头企业建立新能源 车辆登轮前安全状态评估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新能源车辆装运前的安全状态评估流程。积极对接或依托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生成
8、预约新 能源车辆安全状态评估报告。相关港航企业根据评估报 告评定新能源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 的新能源车辆应进行重点防范。1.13 13船公司应制定清舱、巡舱管理制度。该制度 至少包含:在开航前船舶工作人员应对汽车舱进行全面 检查清理;船舶装载新能源车辆实行全程驻舱巡舱;至 少配备4名驻舱巡舱员(兼职),巡舱时应携带对讲机 (防爆)、手电筒、便携式热成像仪等;巡舱员进入汽 车舱前应通知驾驶室,并与驾驶室保持密切联系;巡舱 员应重点巡查新能源车辆状况,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向驾 驶室报告;清舱、巡驻舱情况应如实记录。4. 14船公司应根据小客车预约过海情况或主管 部门的要求在新能源车辆过
9、海高峰期,采取专班运输方 式提高新能源车辆过海运力,应使用具备新能源车辆滚 装运输能力的客滚船,实行人车分船运输的方式,加强 安全管理,并将新能源车辆专班运输方案报属地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和海事部门。4. 15客滚船码头内新能源车辆的安全技术和管 理要求应符合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GB 41023)的规定。4. 16客滚船码头严禁为拟上船的新能源车辆充 电。客滚船码头内设置的供内部使用的新能源车辆充 电的公共充电设施应满足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66)等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5待渡安全要求5. 1客滚船码头企业应根据新能源车辆滚装作业 的数量情况合理设置新能源车辆专用待渡区,
10、专门用于 新能源车辆待渡使用,并设置车辆指引和场地标识,引 导新能源车辆安全有序驶入、驶离待渡区。5.2 新能源车辆待渡停车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 全公告牌和应急疏散路线图,分别载明安全责任部门、 责任人及联系方式、报警电话、安全须知、应急措施和 应急疏散路线等信息。5.3 待渡停车场内新能源车辆和其他非新能源车 辆应采取分区停放的管理措施,每个分区停放新能源车 辆数量不得超过18辆,相邻分区新能源车辆间及新能 源车辆与非新能源车辆间的车辆净间距不应少于3米, 且不同分区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予以明显划界和 区分,车辆进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在不同的方位。5.4 新能源车辆待渡停车场应与港口客运站
11、售票、 安检、候船等处所及消防中控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 等消防安全的重点部位至少保持6米以上的防火间距。5.5 新能源车辆待渡停车场应安排工作人员至少 每30分钟进行一次安全巡查,采取电子巡检模式时可 适当降低人工巡检频次。发现车辆异常状况的,应按照 相关预案及时处置,必要时应组织周围车辆有序疏散。5.6 待渡区内的车辆应按照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和 有关标志、标识的指引有序正确停放,不得堵塞待渡区 的车辆进出口、疏散出口和消防车道,不得妨碍消防设 施使用。5.7 待渡区周边7米以外、25米以内应设置足够 数量的消火栓(包括消防水带和水枪),间隔距离不应 大于60米,确保至少2股扬程不少于10米且
12、流量不少 于10升/秒的消防水柱能够同时达到待渡区的任何部 位。5.8 待渡区周边7米以外、25米以内应配置至少 2具不少于35公斤的推车式泡沫灭火器,以便新能源 车辆发生火灾时扑救初期火灾使用。5.9 待渡停车场周边可设置带有红外温度监测功 能的视频监控系统实施电子巡检,系统应具有自主巡检、 温度探测和自动报警功能并能覆盖整个停车区域。5. 10待渡停车场停放新能源车辆期间,当出现40 度及以上的高温天气时,客滚船码头企业宜采取洒水降 温措施,可每隔30分钟采取1次降温措施。6. 11待渡停车场的防火间距、停放车辆间距、消 防车道和疏散出口布置、消防设施配备等还应符合汽 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13、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 规定。6码头作业安全要求7. 1港区内新能源车辆转弯或通过码头接岸设施 (斜坡道、液压桥等)的速度不应大于5公里/小时,码头接岸设施与船舶跳板应确保车辆安全通过,避免擦 碰,同一时间只允许一辆新能源车辆单向通行。6.2客滚船码头企业应根据航次装载计划和实际 积载情况对新能源车辆采取集中登船、集中离船的现场 管理措施,并安排工作人员现场指挥新能源车辆有序进 行登船和离船作业。6. 3当新能源车辆需要在码头前沿临时集结等待 登船作业时,为便于管理,客滚船码头企业应根据单个 航次客滚船装载新能源车辆的最大数量在码头前沿附 近划定新能源车辆登船前临时集结待渡区。7船
14、舶载运车辆管理7. 1基本原则7. 1. 1新能源车辆应装载于船上的露天甲板和开式 滚装处所,原则按露天甲板、开式滚装处所的先后优先 顺序选择。7. L 2登船后,新能源车辆应在船上划定的新能源 车辆装载区域内集中停放。船公司根据所属船舶实际情 况,每航次载运新能源车辆的数量不得超过船舶载车定 额(以小车计)的10%,且总数不超过18辆,电动货车 (大客车)与电动小客车折算比例按照1:3进行换算, 换算后数量不超过装载的总数限制。7. 1.3船公司应根据可载运新能源车辆客滚船的 条件与船舶的实际,制定新能源车辆客滚运输操作手册, 经专家论证后实施,操作手册实行一船一册。8. 1.4客滚船载运新
15、能源车辆期间,巡舱员应做好 应急准备,检查并确认有关消防器材、安全设施处于立 即可用的状态,随时待命。7.2新能源车辆装载区域要求7.2. 1船上应划定装载新能源车辆的区域,其设置 原则为:(1)该区域位于露天甲板时,应位于载车甲板的端 部;(2)该区域位于开式滚装处所时,应位于通风条件 较好、人员进出方便的位置。7. 2. 2新能源车辆的装载区域不应与存放燃油和滑 油等易燃油类的舱柜及管道相邻,并尽可能远离脱险通 道、登乘站和救生设备存放处等舱室或区域。7. 2.3新能源车辆的装载区域应有醒目的标志,该 标志应为永久性标志或用油漆进行勘划。7. 2.4新能源车辆在船上实际装载时,应满足以下
16、要求:(1)新能源车辆与燃油汽车应分区装载,在新能源 车辆装载区域内,如新能源车辆停放数量不足,可装载 其他的燃油汽车,但必须满足本指南的相关要求;(2)新能源车辆和燃油汽车之间在纵向和横向均 应保持至少Lo米的安全距离;(3)新能源车辆应沿船长方向纵向停放,车与车之 间保持至少Lo米距离;(4)新能源车辆应避免与救护车、押运车、冷藏车、 活鲜运输车辆等特殊车辆直接相邻装载;(5)高温天气作业时,船舶需提前对新能源车辆装 载区域洒水降温。7.2.5视频监控系统应使船员通过视频显示屏能 够观察到新能源车辆允许装载的整个区域,夜间也应具 有良好的监控图像效果,并具有即时视频回放功能。7.3 绑扎要求船舶上的新能源车辆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