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征.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民办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 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民 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的意见上海市定价目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 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依法举办的民办中小 学学历教育学校(以下简称“民办中小学”)。第三条(收费项目)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
2、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收取学费;为在 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 生提供确有必要的代办服务的,可收取代办服务性收费。除学费、住宿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外,民办中小学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办服务性收费管理按本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分类管理)民办中小学收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分类收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 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制定。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发展改革部
3、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本市民办中小学收 费管理政策,指导各区做好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市发展改 革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价格改革总体部署,统筹非营利性民办中 小学年度定调价计划。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加 强对民办中小学经费使用的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 住宿费标准的审核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内营利性民办高中阶段学 校的收费管理工作。其中,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的定调价 申请提出意见,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学费、住宿费标 准具体工作。第二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第六条(定价原则)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按 照成本补偿
4、原则,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学校发展规划、 政府投入、教育教学质量、社会承受能力、市场供需水平等因素 合理核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调整应坚持平稳调整 原则,有序进行,不得多频次、大幅度调整,防止过高收费。第七条(定调价程序)(一)提出申请。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 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下一年度新学年学费、住宿费标 准的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 .申请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 准的具体项目、项目现行收费标准(新设立学校除外)和拟申请 制定或调整的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和依据、现 行年度收费金额(新设立学校除外),调整
5、后的收费增减额(新 设立学校除外),前2年的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新设立学校除外), 以及未来2年的生均教育培养预测成本(需提供学校未来2年发 展规划及预算投入计划)等;2 .教育教学质量自评报告;3 .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4 .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近2年成本审计报告。新设立 学校报送工程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5 .学校上一年度年检结果(新设立学校除外);6 .区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提出意见。区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的办学资质、课程 设置、招生计划、生均财政补贴及年检情况、教育教学质量等基 本情况,每年10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三)核定标准
6、。区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区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按照有关规定,在履行价格调查、成本调查或者成本监审、听取 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后,形成定调价初步方 案,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收费标准原则 上应于每年招生简章发布前作出批复。第八条(政策统筹)各区人民政府应于每年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下一 年度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定调价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 决定前应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意见。第九条(调价周期)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应保持总体稳定,实 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价间隔不得少于2年。第十条(试行期)对于首次申请核定学费、住宿费
7、标准的民办中小学(包括新 建学校、整体搬迁学校),按照学校提供的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 严从紧核定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期不少于2年,试行期满前,学 校应按第七条规定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第三章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成本管理第十一条(成本核定原则)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的学费、住宿费定价成本核定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一)合法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二)相关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学校教育教学过 程相关。(三)合理性。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学校教育教学 活动正常需要,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人工成本增长等因素,并按 照合理方法
8、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指标应当 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第十二条(定价成本构成)学费定价成本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固定资产折旧 费、筹资费用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一)人员经费指学校支付给在职教职工的各类劳动报酬和 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 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社会保险缴费、教育经费(计提)、伙 食补助费及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二)公用经费指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及行政管理中用于购买 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工会经费、印刷费、会议 费、培训费、教学科研费、交通费、差旅费、劳务费、材料费、 图书资料购置费、水电费、邮电费、维修费
9、、绿化费、物业管理 费、租赁费、业务招待费、助学金、医疗费、宣传活动费及其他 公用支出等。(三)固定资产折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房屋建筑物、通用 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未 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 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四)筹资费用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 用。具体包括学校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 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五)其他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住宿费定价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或 宿舍租赁费)、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
10、关宿舍配 套管理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第十三条(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一)学校非持续、非正常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二)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正常教学 活动有关、但有经常性财政补助的费用。(三)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等非正常的净损失。(五)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六)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七)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 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A)其他与教育活动无关支出。第十四条(其他情况)各区人民政府在审核收费标准过程中,应加强对非营利性民 办中
11、小学收费成本调查,严格核减不合理成本,遏制过高收费。第四章收费行为管理第十五条(收费管理)民办中小学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民 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调整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转入学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照随读班级执行的收费标准缴费。对2年内发生过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的民办中小学,区人民政 府应不予批准当前年度学费或住宿费调整申请。第十六条(退费管理)民办中小学应建立退费制度,学生退(转、休)学时,学校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还学生一定费用。按学期(指“校历工作日”, 下同)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已 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
12、不满学期三分之一(含) 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三分 之一不满学期二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二分之一; 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二分之一的,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第十七条(配套政策)民办中小学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校级资助、奖励制度,落 实学生资助、奖励工作。第十八条(收费公示)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公示制度。民办中小学应通过学校官方 网站、校园公示栏、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 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的内容, 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第十九条(财务管理)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
13、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民办中小学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条(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 职责予以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政策解释)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职责负责解 释。第二十二条(其他情况)国家和本市对民办中小学收费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第二十三条(执行时间)本办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14关于修订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说明一、修订背景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试行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 J 2号,以下简称办
14、法)自2022年3月试行以来,对于促进民办 中小学教育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维护学 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理顺定调价程 序,规范民办中小学收退费行为,加强配套政策管理,有必要 对办法进行修订。二、修订主要内容此次办法总体修订情况是:修改了 5条,新增加2条。 修订后的办法由原来的21条变为23条。主要修订内容如 下:一是完善收费定调价程序。一方面,完善了学校申请制定 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时间和材料要求;另一方面,对于新设立学 校申请核定标准的,除需报送的基本信息外,明确要求提供工 程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二是明确新标准试行期限。对于首次申请核定学费、住宿 费标准的
15、民办中小学明确了试行期不少于2年,试行期满前, 学校重新申请核定正式收费标准。三是规范学校收退费行为。收费方面,明确转入学生或因 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照随读班级执行的收费 标准缴费;退费方面,细化退费周期,明确按学期(指“校历 工作日”)计算,开学前申请退(转、休)学的,学校应全额 退还已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学后上课时间不满学期三分之 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费三分之二;开学后上课时间超 过学期三分之一不满学期二分之一(含)的,退还学费、住宿 费二分之一;开学后上课时间超过学期二分之一的,学费、住 宿费不予退还。四是强化奖助配套政策。办法新增配套政策,明确民 办中小学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校级资助、奖励制度,落实学 生资助、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