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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安全知识手册第一章安全文化理念篇第一节形成全新的安全文化理念打造安全文化是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新举措。通过不断树立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就是企业最大效益的观念,让全体员工形成安全工作人人有责的观念。 安全不仅是企业的重要工作,而且也是每个员工的事。企业对安全工作、对员工生命的关注 不仅强调生命的物质存在的可贵,更应关注和关爱员工,不仅要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更要 对员工进行情感和精神的关怀,使员工获得精神上的慰藉和满足,为员工提供一个本质安全 的环境,使企业“人本、人权、人性、人情”的核心思想获得充分的体现。企业的每一个员 工也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要不断提高
2、自身安全意识,实现自我管理,保障自身 和他人的安全,实现家庭幸福与企业共同发展。安全意识强的人,会严格地遵守操作规程和 安全规程,正确地作业。反之,安全意识淡薄的人,则往往忽视安全、违章作业,招之事故 的发生。所以,必须培养牢固的安全意识,作为安全文化建设的重点环节来抓。第二节安全生产的意义和价值1、安全生产的目的:总的来说,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经济建设的 发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积极开展控制工伤的活动,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进行生产建设。(2)积极开展控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活动,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 的身体健康。(3)搞好劳逸结合
3、,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常保持充沛的精力,更好地进行经 济建设。(4)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 用。2、安全生产的效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的直接的社会效益及间接的企业经济效益; 避免环境危害的直接社会效益;减少事故损失造成的企业直接经济效益;保护企业正常生产 的间接经济效益;促进生产作用的直接经济效益。3、安全生产的社会价值: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 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做好安全生 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
4、发展战略的 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 因此,安全生产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要求;是宪法 和国家性质的要求;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标志;是以人为本的重要内涵;是国家安全和社会 公共安全的基石;是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是人民安居乐业的保证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体 现。4、安全生产对于企业的意义和价值:安全生产是国家和政府赋予企业的责任;是社会和员 工的要求;是生产经营准入的条件;是市场竞争的要素;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利润的组成 部分。5、安全生产是个人、家庭、企业和国家的基本需要:安全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人人都希 望自
5、己健康、长寿。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对健康的投资也越 来越大。既然如此重视健康,那么如何保障自己在劳动中的安全,就应该成为每个员工的自 觉行动。(1)安全为了自己。重视安全生产首先对自己有利,善待生命,才能为社会和个人创造更 大的财富。(2)安全为了家庭。重视安全生产会给我们带来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其乐融融,天伦之 乐哪个人不想享受呢?(3)安全为了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会减少企业的巨大损失,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4)安全为了国家。重视安全生产为国家创造巨大财富,使我们的国家日益走向富强。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1、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安全生产方针:“
6、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 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7、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4、建设项目的“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 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 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 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
8、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I。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 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 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 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
9、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 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部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劳动法规定:“用人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 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 害”。(3)劳动法规定:“用人部门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 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宪法规定:“
10、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7、安全警示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 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8、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 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
11、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 权拒绝违章 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 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 法
12、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 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
13、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 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 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 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 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9、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
14、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 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
15、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 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 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
16、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 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