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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巩固脱贫成果后评估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后 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的决定精神,持续压紧压实各级党 委和政府责任,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 衔接,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党委和政府巩固脱贫成果的后评估。第三条后评估坚持目标导向,聚焦两不愁三保障及 饮水安全巩固、收入变化情况,推动各地把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摆在突出位置,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发现问题、防范风险、推进工作,不搞 打分排队;坚持突出实效,注重查摆问题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实行正向激励,严肃
2、责任追究,督促整改落实,促进改进提 升;坚持公平公正,运用第三方评估、群众认可度调查等方 式,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后评估结果的公信 力。第四条20212025年每年开展一次后评估,原则上每 年11月启动,次年2月底前结束。2025年在年度后评估基 础上,统筹开展过渡期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情况总评估。第五条 后评估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国 家乡村振兴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后评估工作组负责实施。日 常工作由国家乡村振兴局承担。第二章评估内容第六条后评估严格贯彻落实过渡期四个不摘要求. 主要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下情况进行评估:(一)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评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责
3、任持续压紧压实情况,重点关注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 部门分工责任、帮扶责任和监管责任等落实情况。(二)政策落实情况。主要评估过渡期主要政策保持总 体稳定情况,重点关注三保障及饮水安全、产业、就业、 兜底保障等政策调整优化和有效衔接情况。(三)工作落实情况。主要评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接续推进情况,重点关注防止 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机制, 易地搬迁后续扶持,脱贫人口就业,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四)巩固成效情况。主要评估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 安全状况、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户收入支出变化、巩固 脱贫成果认可度等,重
4、点关注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 位导致的返贫致贫问题和风险。第七条后评估内容框架保持总体稳定,每年根据党中 央、国务院的新部署新要求和工作进程、阶段特点,制定实 施方案,细化内容、指标和标准,注重体现乡村振兴的导向 和要求,逐步推动工作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有序 衔接。第三章方式方法第八条后评估以第三方评估为主,采取实地评估与平 时情况相结合、客观成效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 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九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建 评估组,通过科学抽样、实地调查与数据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巩固脱贫成果情况开展第三方评 估。第十条后评估工作组结合
5、第三方评估和平时掌握情 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后评估结果建议,经中央农村工 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定。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一条 后评估结果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向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通报,并送中央组织部作 为对省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 的重要参考。第十二条 对巩固成效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 表扬。对存在规模性返贫风险或其他突出问题的地区,进行 约谈提醒、挂牌督办。对因责任、政策、工作落实不到位 导致规模性返贫的,或严肃追究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等造成 严重后果的地区和个人,责任。第十三条 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反馈后评估情况, 督促
6、各地认真整改问题。整改情况纳入乡村振兴督导检 查。第五章评估要求第十四条 参加后评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中 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廉洁纪律、工作纪律、保密纪律, 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较真碰硬、敢于担当,保证后评估结 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数据、情 况等,积极主动配合工作,保证后评估顺利进行。后评估工 作组派员参与实地评估,对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优 化评估方式方法,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第十六条 建立后评估工作回避、选拔培训、清单管理、 问题核实、责任追究等机制。对失职失责、徇私舞弊、虚报 瞒报、失密泄密等造成后评估结果失真失实的单位和个人, 严肃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 家乡村振兴局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