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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知识点汇总全考点刑法=1,总则和分则,分则分为侵犯个人,社会,国家利益的犯罪。总则,讲定罪和量刑的原理加基础知识论。2 .刑法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3 .四要件,三阶层,二阶层,思考的方式不同,但原理不变。两阶层,客观不法,主观有责,特殊的犯罪构成,不是标准的犯罪,未遂,中止等。4 .罪数论,犯罪的数量,一个行为到底触犯几个罪。继续法,想象竞合,持续法,都只定一个罪。牵连犯,吸收犯,多个行为只定最重的罪,因为这几个行为之间关联太大。总则专题一刑法的渊源1 .渊源就是刑法的表现形式,1979年和1997年两部刑法典,11个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是规定某一个特别的罪。刑法典,系统全面的规定刑法。附
2、属刑法,本身不是刑法,但是有规定刑法的处罚。(只是重申的作用)。变通的刑法,其他特别地区变通使用中国的刑法。2 .司法解释和司法案例不属于司法渊源。3 .刑法的性质和机能。刑法是调整严重危害社会关系的行为。4,刑法的作用,规制机能,保护法益的机能(保护犯罪嫌疑人不受法外的追诉。5 .非法行医罪是没资格证,有资格证的不构成。行医。医疗事故罪,必须有严重后果。6 .解释刑法,是说明刑法。7刑法解释理由。体系解释(联系上下文),文理解释(文字的字面意思)。当然解释,强调帝递进性,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历史解释,尊重立法原意。专题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出罪的理念。形式的侧面,限制国家的司法
3、权。要求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必须科学合理,重罪重罚,罪刑相适应。四个要点,法律主义(成文的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上适用旧法,除非新法更有利。.禁止类推。禁止绝对的有罪的类推,但是无罪的类推也可以适用(流产的妇女也不适用死刑)。.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刑期要规定期限。.实质的侧面是限制立法权。明确性原则,立法要明确。禁止出发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残虐的行为。专题3刑法的适用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空间效力是看那个法院可以管理,时间效力是看旧法和新法对案件的效力O原则上用属地,再属人,接着用保护原则,最后用普遍管辖。属地管辖,境内和移动的领土,船舶和航空器。4 .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
4、犯罪,对三年一下的犯罪可以不追究,但是军人和公务员的更应该被追究。5 .保护管辖原则,国家利益和国民保护。外国人在外国侵犯了中国利益和国民的额,可以管辖。国人在外国已经坐过牢的,回国不一定免责。6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可以适用于生效之间的行为,因为它本身是对之前刑法的解释,本身对刑法的内容没改变。对同一刑法有先后两个司法解释的,对还未进行判决的,也是从旧兼从轻原则。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抽象危险犯(2011年刑法修正案该的),若发生的案件在2011年之前,审判在2011年之后,应到用97年的,从轻原则。专题四犯罪概述犯罪的分类,自热法和法定犯。自然犯是常识就能判断是犯罪,法定犯,是
5、法律规定为犯罪,作为管理的需要。.隔隙犯和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有间隔。.即成犯,不可改变,状态犯,结果可以改变。继续犯,侵害行为持续发生,人身侵害性都是继续犯,中途加入的构成共同犯罪。状态犯,侵害行为一结束,侵害就结束了。.身份3讶口为非身份犯。,基本犯,加重犯,减轻犯。基本为标准,减轻或加重刑罚。犯罪构成的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看得见摸得着的。.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心理上的。.记述的构成,明确的生活术语,描述的。.规范的构成,法律赋予的,不明确的,专业术语。客观事实加价值判断。.记述和规范的区分意义。记述的构成,行为人只要知道自己做什么的,就构成犯罪。对于规范
6、的构成,行为人只需要认识客观事实就构成犯罪。.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表明你成立犯罪的要件要素。.消极的构成,表明你最轻或不构成的犯罪的要件要素。.共同的构成,非共同的构成。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成文的是法条明文规定的。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专题五客观不法要件.行为可以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作为犯,违反了法律禁止的规定。.不作为犯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去做。有义务而不履行义务。.持有型犯罪都属于作为犯。.真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有由不履行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不真正的不作为,一般来说都是作为犯,但是也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不作为不是看是否积极还是消极,而是看是
7、否履行义务,是否有义务。不作为犯包括积极的作为方式和消极的不作为方式。.遗弃罪属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犯罪,属于不作为犯。降低风险不构成犯罪。但是不能耽误别人的救助行为,否则也构成不作为的义务。.在自己的监控区域内的有救助义务。.正当防卫创造的风险,没有救助义务。法律行为合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紧密救助的共同体。(一起登雪山)不作为犯的认识错误。误以为不是自己要救助的人(对事实没有认识清除)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犯罪的故意。误以为自己没有义务(法律认识的错误)构成犯罪,有故意。先前的犯罪行为,能否作为救助的义务。不救助的,且前后行为有常见性,前后行为综合评价。前后行为不具有常见性,前后分开评价。开车撞
8、人后,将人拖走而不救助。是积极的不作为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客观事实,与主观心态无关。.特殊体质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发生。.条件说,条件必须是危害行为,因果关系必须要以实行行为为前提。因果关系是合乎规律的关系。.因果关系的中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偶然的,对危害的贡献率非常高。.客观规则理论,行为创造了法律所禁止的规范。实现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专题六责任要件(一)完全不用承担责任的,不满12周岁的。相对负刑事责任12到16周岁的。14到16周岁的,只对八中种承担责任。12岁到14周岁的,故意杀人或伤害致人死亡,或者用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的,经最高检核准,才承担责
9、任。抢劫罪,263 ,标准抢劫,267/2携带凶器,269诈骗,盗窃,抢夺的后为了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的,定为抢劫。当时14到16岁的,不对269条抢劫罪负责。14到16岁对其他不负责的犯罪责令家长或监护人予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或已满75周岁的,应从轻减轻处罚。原因自由行为,自由前能选择,例如病发前打算利用自己的精神病杀人。生理性缺陷的,可能从轻减轻。身份的类别,身份的种类。贪污罪的身份条件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和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国家机关人员犯非法拘禁罪要从重处罚。定罪身份,没有这个身份,一个人犯不了这个罪,但可以共享(共同犯罪)。不正真身份,只
10、影响量刑的身份,不能同享。罪的,应该以高身份者定罪,成立受贿的共犯。但是国有企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看谁是主犯,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的都定贪污,非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的,都定职务侵占。专题七责任要件二罪过.罪过,主观上对犯罪的态度。,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希望结果。需要认识到犯罪事实,和对象。因果进程不是犯罪故意所要认识的因素。犯罪态度不是对行为的态度,而是对结果的态度。.间接故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有两个可能,若结果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直接故意。.刑法分则所规定
11、的故意犯罪,原则上包括间接的故意犯罪。.受贿罪有存在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犯罪必须要造成结果才构成犯罪。过失也要造成结果。.犯罪中止,预备,未遂都必须是直接故意的犯罪。.犯意下降,可以认为犯罪的未遂或中止。.另起犯意,包括对象不同一,法益不同类。法益不同类的数罪并罚。对象不同一的,同种犯罪不数罚,只定一罪。.只有严重的过失犯罪才构成犯罪,危害公共安全中,常有过失犯罪。死缓期间只有故意犯罪才可能判死立执。累犯必须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导致事件的发生,是过失。没有预见的可能性而发生的,是意外事件。所有的规则都是应当预见的。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知道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过于自信能够避免。直接目的
12、和间接目的,间接目的是直接目的的前提,间接目的达到了就构成犯罪。例如绑架绑到人是间接目的,要到钱是直接目的。.事实认识错误,理想和现实之间有差距。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没有超出保护对象的范围,例如杀错人,对象错误。对象错误,认错对象。.具体符合说,强调具体化,两个事件分开评价,择一重罪。但在对象错误上也认为错了当没错。法定符合说,强调结果,两个事件合并评价,错了当没错。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 行为误差。具体符合说认为定未遂,法定符合说定既遂。因果关系的错误,结果方式与预料结果不同,错了当没错。正常范围之内的错。因果关系的错误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分别评价和进行整体评价。其他重要问题,一个行为只能
13、定一罪,但是如果有数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认识错误的前提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犯罪的故意。抽象的事实错误,严重的错误。想杀人结果死了猪。.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分别判断,择一重罪处罚。,刑法中没有过失盗窃枪支罪。想偷钱结果偷到了枪(普通人),可以将枪解释为财物,构成盗窃罪既遂。.法律认识错误,原则上不影响定罪。但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不定罪(只能是法定犯),例如向官方质询。.涵摄的错误,对法律概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期待可能行。法律没办法期待不实施犯罪行为。迫不得已,分严重情况定罪。专题八排除犯罪性是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必须遭受到不法侵害。包括作为3/口不
14、作为犯。仅限于进攻性,迫害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个客观上的,不要求认识到对方是否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假想防卫,不是故意犯罪(没有犯罪的故意),可能预见到的是过失,不能预见到的是意外事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在进行阶段。在预备阶段不够成正当防卫。已经结束的阶段,也不是正当防卫,但是能够挽回损失的(财产型犯罪),构成正当防卫,不能造成死亡。人生权利遭受侵害后,原则上不能构成正当防卫,但是可以补救损失的,可以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主观上要有防卫意识,要保护不法侵害。防卫意识需要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损害他人来正当防卫的,即构成紧急避险又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要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结
15、果。只造成轻伤的不构成防卫过当。只有行为和结果都过当的,才构成防卫过当。特殊防卫。对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造成对方重伤或死亡的,也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法侵害不仅限制于人的。不能是逃避合法的抓捕,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要求的人。假想避险,有过失的按过失,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紧急避险,主观上要有避险意识,包括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紧急避险原则上造成的损失不能超过需要保护的利益。被害人承诺,承诺者必须对所处分的权益有处分权,只能承诺个人利益。例如被害人承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毁灭,这个承诺妨碍了司法的秩序,不能承诺。对于财产的承诺没有大小的限制,对于人身权利的承诺只限于轻伤。未成年人对重大事项没有承诺能力。,承诺必须要意识表示正事,不能是受到强制或者威压则不构成承诺。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