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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修订)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的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 美术的发展和繁荣,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有关传统工艺美 术的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教育等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 以上历史、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 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 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精品,是指前款规定的传统工艺 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的作品。本办法所称的工艺美术大师,是指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 术设计、制作,且技艺
2、精湛,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经申报评 审取得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者。第四条 市经济信息委是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 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有关 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制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及发展计划,采 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推广,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健康 发展。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重庆工艺美术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 律作用,依法协助市经济信息委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工艺 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传统工 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有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 指导和监督。
3、第六条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 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成立 评审认定领导小组,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本市传统工 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进行评审, 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认定工作适时 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传统工艺美术业内专家、院校 教授组成。评审委员会应为9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中国工 艺美术大师和有高级工艺美术职称者应占半数以上。第八条 申请认定为本市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和技艺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
4、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品种和技艺形成的历史;(三)工艺流程和主要原材料;(四)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五)国内外评价材料。第九条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原材料及技艺特点;(三)作品(照片及文字资料);(四)制作者从业经历和资质情况。第十条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从业经历和有关资质证书;(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和技艺特点;(四)国内外获奖证明。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 票,得票数达到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 过,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委
5、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应当将拟认定的本市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名 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 议,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 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人员不 得作为当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 的作品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在评审和表决时, 该成员应当回避。第十四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传统工艺美术 品种和技艺的,由评审认定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市经济信息 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联名颁发重庆市传统工艺 美术证书。经评审委员会评审
6、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由评审认定 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 旅游委联名颁发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证书。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本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评审认定 领导小组认定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 旅游委联名授予重庆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第十五条 申报中国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国工艺 美术珍品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由评审委员会从重庆市传统 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重庆市工艺美 术大师中评选产生,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商有关部门推荐。第十六条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收集、整理并建立档案;(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三)对工艺技
7、术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文字 记录等措施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或技艺,进行补救或 者发掘;(五)采取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专业院校培训等多 种形式,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传承传统工艺美术;(六)建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加强传统工艺美术 理论研究,举办传统工艺美术展览,组织国内外传统工艺美 术交流活动。第十七条 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与文化旅游、乡村 振兴等融合发展。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高并 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我市有关部门和有 关单位可以安排资金进行扶持。第十八条
8、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特需的珍稀矿 种和原材料,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 区县)政府应当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伐。第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应当关心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并按照下列情形为 其创作创造条件:(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传授技艺、开展品牌宣传、进 行人才培养和学习进修等。第二十条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需要予 以特殊保护的重庆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捐赠保护资 金,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特殊保护。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传统工艺美术 的
9、生产和经营。加强人才培养,注重活化利用。鼓励传统工艺美术企业 和从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满足 消费者需要。引导传统工艺美术企业和从业人员强化产业化 发展意识,不断提高传统工艺美术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第二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 藏展示场馆,用于收藏展示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 作品。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本市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捐 赠工艺美术珍品、精品和其他优秀作品。第二十四条 鼓励本市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外 省(区、市)引进省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外省(区、市) 工艺美术人才来渝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的,所在地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做好服务工作
10、;来渝创办企业或者 建立个人工作室的工艺美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可按程序申 请本市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 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 议。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 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 市经济信息委予以表彰或者奖励:(一)对保护、发掘、研究传统工艺美术作出突出贡献 的;(二)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
11、美术珍品或者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的;(三)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和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资金的;(四)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成绩显著的;(五)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发展、繁荣 作出重大贡献的。第二十七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重庆市传统工艺 美术证书、重庆市工艺美术精品证书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取消联名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 书。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经济信息委、 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委取消联名授予的重庆市工艺美 术大师称号:(一)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二)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2、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二)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珍稀矿产 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珍稀矿产品的;(三)私运珍品出境的。制作、出售假冒市级及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 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传统 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 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旅游 委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 处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 庆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渝府发2005) 124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