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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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技 创新生态,规范科技创新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 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 干意见的通知,以及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关于印 发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191号)和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等文件精 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据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等有 关政策规定开展的长沙市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 等)项目(统称“科技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本市 组织的科研活动

2、事项的科技项目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 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的客观记 录,并依此进行的科研守信行为激励、科研失信行为惩戒 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科技项目责任主体包括项目参与人员、咨询 评审专家、科技服务工作人员等自然人,及项目受托管理 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第五条科研诚信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鼓励创 新、宽容失败、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第六条 长沙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 责全市科研诚信建设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制定相关政策 措施,搞好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引导,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 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 录相关责任

3、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 用;对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开展调查,做好异议处理、信用 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条 参与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受托管理单 位、科技服务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要将科 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健全教育预防、诚信记 录、责任追究等制度,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配合市科技 局对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处理。第二章守信记录与管理第八条 科技项目责任主体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守信 记录:(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遵守诚信承诺、恪 守科技伦理、遵守科研活动规范,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职 责,规范科技项目管理,如期完成科技项目任务内容,连 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

4、录的,列入守信记录;项目执行 期内,项目指标完成较好,科技成果转化明显,验收结果评定为“优秀”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列入守信“红 名单(二)科技项目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 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严格履行委托合同约定,规范项目管 理与服务,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纳入守信记 录;在管理服务考核或评价中,被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 的,列入“红名单”。(三)评审专家、评估人员等遵守科技活动评审工作 规范,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 正开展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科研失信记录的,纳入守信 记录;在评审、评价、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被 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的,列入“红名单二对列

5、入守信“红名单”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将向 “信用长沙”、长沙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推送守信信 息。上述科技项目责任主体如发生失信行为的,自动移出 守信记录。第三章失信行为记录第九条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一般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履职不力、管理不当、监 管不严等违反市科技相关管理规定或约定的,且未造成严 重后果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科研行为不端、违规、违 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等行为。第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违规违纪情形、处理处 罚结果及主要责任人、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做出处理决 定的时间等。第十一条发生

6、以下行为之一,应纳入一般失信记 录:(一)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L未按相关合同或任务书约定的管理要求及时报送资 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重大变更事项的。2 .提供的材料及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造成 严重后果或财政资金损失。3 .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影响科技 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4其他未履行职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科技服务机构L发现项目存在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报告。2 .出具的咨询、评审、评估报告出现与事实不符合的 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 .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评审、评估、验收等过 程或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三)评审专家和评估人员L与项目承担单

7、位或相关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未 主动声明并实行回避。4 .无正当理由缺席或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未遵守现场 规则擅自离席或与项目单位接触。5 .在不掌握、不了解情况的意见或建议上署名签字或 出具证明,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6 .评审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 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四)项目受托管理单位L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推荐上报科技项目。2.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在长沙市科技综合管理系统审 核提交验收资料。3其他未按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履行职 责,未造成严重影响的。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行为之一,应纳入严重失信记 录:(-)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1 .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

8、、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 当手段获取管理、承担科技项目资格。2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截留、私分、套取、挤占、挪 用、转移科技经费,谋取私利的行为。3 .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 图表、研究结论等,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科研伦 理。4,不配合绩效检查、审计、评估、验收等工作,提供 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5 .经通知督促逾期6个月拒不参与验收的。6 .包庇、纵容所属科研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对失信行 为调查处理不力的。7 .其他违反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且造成 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科技服务机构L出具的咨询、评审、评估等报告严重失实。8

9、 .擅自向外界泄露评审内容、评审专家评价或意见、 项目信息、评审结果等保密信息,造成恶劣影响。9 .利用参与评审工作获得的非公开技术、商业信息为 本人或第三方谋取私利且造成恶劣影响。10 经司法(执法)机关认定,采取严重造假、恶意 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11 对其他违反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且造 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三)评审专家、评估人员L与参评项目单位或与评审结果存在利害关系,而未 申请回避,且为项目申报者谋取不正当利益。12 索取或收受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 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以及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 请或其他好处。13 出具严重失实的咨询、评

10、审、评估等意见。14 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有关规定,泄露咨询评 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申请人、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 结论等相关信息。15 对其他违反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且造 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四)项目受托管理单位1 .故意刁难、设卡等阻碍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中期 评价和验收等情形。2 .与项目单位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违反规定推荐科 技项目。3 对市科技局委托验收的项目,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 验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4 .造成逾期6个月以上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比 例大于30%的。5 .其他违反长沙市科技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且造成 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第四章失信行

11、为调查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部门负责受 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涉嫌失信行为责任 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当积极主动、公 正公平组织开展调查,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第十四条 受理举报需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应有明 确的举报对象、有失信行为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 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 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 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 息及调查情况。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调查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 组,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 术判断。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

12、看、实验检验、询 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委托 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 立调查或者验证。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 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 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 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写明失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 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对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情节简单失信行为的调查,可采用简易程序(不成立调查组进行核查,直接纳入失信管理程序)。第十六条 根据调查报告或简易调查程序意见,适用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中严重失信行为情形的,由 市科技局科技监督与诚信

13、建设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 提请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当送 达处理对象,抄送处理对象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 视情况通知处理对象所属相关行业协会。对于影响范围 广、社会关注度高的违规行为的处理决定,除涉密内容 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第十七条失信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 明问题,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科学研究记录,对拒不配合 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不上缴财政资金的,要从重处 理;对非主观故意行为导致失信,积极配合调查、整改, 努力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处理。第五章失信行为惩戒第十八条 根据失信行为发生原因、情形严重程度, 市科技局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4、(一)对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谈话提醒、批 评教育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科技项目,并 追回尚未使用的科技专项资金;12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 技项目,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务、担任评审专家;纳入 市科研诚信失信管理等处理。(二)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科研诚信诫勉 谈话,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取消科技项目立项资 格,或终止科技项目并追回尚未使用的科技专项资金;3-5 年内限制承担或参与科技项目,取消科研项目管理与服 务、担任评审专家;同时,纳入省、市科研诚信失信管理 等处理。(三)对特别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采取公开通报 批评,取消科技项目立项资格,或终止已承担的科技项目 并

15、追回已拨付的科技专项资金;5-10年直至终身限制承担 或参与科技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资格,通报其主管部 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纳入省、市科研诚信失信管 理,并归集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处理。(四)对涉嫌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严重失信责任主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九条 经调查核实、认定或被通报的严重失信行 为自然人,其所在单位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 理。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属 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第二十条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 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 提出申诉或复核申请。市科技局

16、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 复核意见。第二十一条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认定为 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其 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 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第六章失信行为信用修复第二十二条 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修复机制, 失信责任主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 信用修复申请:(一)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调查期间主动纠正了失 信行为;(二)服从科研诚信惩戒处理,已经自觉履行处理决 定义务,失信惩戒期限已过半;(三)履行科研诚信管理要求,已基本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四)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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