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起草说明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全文、起草说明及解读.docx(14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江西省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科技项目管理,强化林业高质量发展科技支撑,根据财 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 2022171号)、江西省省级林业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资环20196 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 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财文20211号)、江西省财 政厅关于采取竞争机制遴选推荐中央财政支持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赣财办2023 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科技项目是指根据
2、我省林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由申请单位提 出申请,经江西省林业局组织评审、集体审议等程序后列入省林业局管理,用于支持林业 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等方面的项目。第三条 省林业局是林业科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组织、评审入库、立项和 资金下达、绩效评价及监督、结题验收等全过程管理。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科研院校和省林业局直属有关单位负责本地 区、本单位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审核、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申请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工作。申请项目立项后,项目申请单位即为项目主 持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与管理等工作。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申报的负责人,立项后即为项目负责人,
3、负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 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林业科技项目应当围绕全省林业产业发展、生态建设、生产管理等,以问 题、需求和效果为导向,开展科研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人才培养,重点支持原始创 新和优秀成果转移转化,努力提升全省林业科技支撑和引领水平。第五条 项目参与人员应当遵守科研伦理和科技诚信规范,发扬科学精神、工匠精神 和科学家精神,认真组织实施项目,完成项目预期目标。第六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申报一评审一入库 一立项一下达资金一实施管理一结题验收的项目管理流程。第二章类型与支持方向第七条 林业科技项目按实施内容分为科研创新类项目、科技推广类项目,按资金来
4、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项目、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和其他资金项目。第八条 科研创新类项目分为青年人才项目、一般研究项目、重点攻关项目、标准制 修订项目等。(一)青年人才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23年,聚焦创新型、实用型科技人才培养 需求,主要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开展林业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普及,着力培养和 提升青年科技人员创新意识和研究能力。(二)一般研究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5年,聚焦林业建设中的科学问题和应用 技术问题,主要支持林业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产业发展、林业碳汇等领域的应 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着力促进林业创新性理论和实用技术可持续发展。(三)重点攻关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35年,聚焦
5、林业高质量发展遇到的科技瓶 颈,主要支持已有较好基础、具备全产业链发展与应用潜力的共性关键技术与理论研究, 着力突破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中的技术限制和重点科学问题。(四)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研制时间一般为12年,围绕林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 产业发展、生态修复、基础管理需要,着力制修订一批生产急需、管理紧要、技术进步、 好用管用的林业技术标准。第九条 科技推广类项目分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中央财政推 广项目)、省级林业良种良法推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省级良种良法推广项目)等。(一)中央财政推广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3年,主要围绕林业高质量发展科技示范 需求,推广应用国家林草科技推广
6、成果库中先进成果,或贯彻实施现行林业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地方标准,着力推动先进成果转移转化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科研机构、高校等 有科研实力的单位承担的项目应当注重推广再创新,适当开展与实施内容相关的研究创 新。(二)省级良种良法推广项目的实施期限一般为2年,主要围绕基层林业生产技术示 范需要,推广应用适合我省的林草良种、授权植物新品种、先进成果、先进实用技术、先 进林机装备、技术标准等,还可以推广应用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试验测定(含引进)的优良 种质资源、已列入我省珍贵树种名录的树种、已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第三方评价或科技部 门登记的科研成果、团体标准、省林业局发布的有关技术指南等,着力打造科技示
7、范基 地。第三章申报与初审第十条围绕国家和省林业发展重大战略任务,根据年度林业工作重点及国家林业和 草原局和省财政厅相关管理要求等,省林业局每年3月底前发布下一年度项目入库申报指 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时间、方式及重点支持方向等。对于急需的关键技术攻关项目,采取公开竞争、信任委托等方式,由省林业局征集研 究需求内容并发布申报指南,由科研机构、高校等单位和团队竞争申报。第十一条 设区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入库申报指南,组织所辖县(市、 区)开展项目申报,并审核汇总,于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入库项目联合以正式文件报送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省直管试点县(市)及省直单位直接报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各
8、市、县(区)及省直单位申报项目任务应当与本地林业相关规划相衔接,根据规定 的资金支出方向和补助内容、项目轻重缓急程度进行排序。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当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工作,包括申报项目的具体 内容、基地布置、合作单位及协议签订等。合作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项目实施及基地管护能力,提供的项目用地 应当权属清晰、使用期限能保障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为事业法人单位,行政机关不得作为项目申请单位和合 作单位,企业可以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不支持跨单位职能申报,鼓励科研院校联合有实力 的林业企业申报。科研创新类项目申请单位主要为涉林高校、科研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技术
9、力量和一 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科研条件、配套资金的能力。科技推广类项目申请单位为省内各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涉林科研院校、国有林场 等,向市县基层单位倾斜。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技术应用、示范 基地建设、持续管护监测、配套资金保障的能力。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为项目申请单位的全职在岗人员,其从事专业与项目所需 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具备以下条件:(一)青年人才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硕士学位或不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申 报时年龄未超过35周岁;(二)一般研究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重点攻关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
10、技术职称;(四)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硕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具备 标准关键技术积累或技术研发能力。(五)中央财政推广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本科学历或不低于中级专业技术职 称。(六)良种良法推广项目申请人应当具有不低于本科学历或不低于初级专业技术职 称。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项目:(一)申请人主持的同类省级林业科技项目未结题验收的;(二)申请人当年已将相同或相近的内容申请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三)申请人主持的省级林业科技项目2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四)因科研失信行为,或承担的林业科技项目被终止或撤销而被取消承担项目资格 且仍在处罚期内的。第十六条 采取项
11、目法申报,科研创新类项目须填报项目申报书,科技推广类项目须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申请人根据申报指南要求,确定项目实施内容和地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通过申请 单位进行申报。申请人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第十七条 支持对外合作申报项目。科研创新类项目鼓励联合省外高水平高校、科研 院所申报;科技推广类项目鼓励推广本省自主创新成果、省外优秀适用成果和近3年先进 成果。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诚信审核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源头审查和过程监管,防范科研、资金和安全风险。第十九条 省林业局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内
12、容包括申请人和申请单位 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时间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材料的格式、数量、支持方向是否 符合要求;实施内容是否为低水平重复;试验(示范)基地落实是否符合要求;电子申报 材料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是否一致等。对于同一单位申报个数较多的,考虑年度资金规模 和当前生产管理需要,须对项目个数进行控制。第二十条 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第四章评审与立项第二十一条 按照科学、公正、择优、可操作的原则,按项目类别制定项目评审评价 指标体系,实现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化同行评议,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纪律, 确保评审公正、客观。第二十二条按照项目数量和涉及学科领域情况,遵循随机、回避
13、等原则,遴选不少 于5名相同或相近学科领域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或信函评审。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应当从项目申报必要性、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绩效目标合理 性、技术创新性(科研创新类)与成果适配性(科技推广类)、实施可行性、资金安排与 规模内容匹配性、投入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项目资金额度不超过上一年度 实际下达资金规模的200%予以入库。入库项目实行三年动态管理,三年内未立项的项目自 动出库。出库后再次申报的项目,须按照新项目入库要求办理。第二十五条 根据年度资金预算额度,考虑当前生产管理需要和地区(单位)分配平 衡,从项目库中提
14、出年度拟立项项目清单,经省财政厅审核和省林业局党组审议后,按规 定程序下达项目。第二十六条 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与省林业局签订合同 任务书,合同任务书应当明确具体的考核指标;科技推广类项目还应当将评审通过的项目 实施方案经所在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后报省林业局备案。科技推广类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写明项目用地利用现状、权属现状及用于项目的使用年 限,成果(含技术标准)实施对比监测等重要内容。项目承担单位与用地提供单位应当签 订相关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当体现能保持项目持续发挥示范效应,包括项目用地用途、 使用期限,以及项目验收后双方在基地管护、监测等方面的职责。第二十七条相关责任主体
15、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任务书及实施方案将作为项目实施、绩 效评价和结题验收的依据。第五章执行与变更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合同任务书和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项目实施工作,采 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项目实施目标达成。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监督项目负责人做好项目 实施,督促实施进度和资金执行,规范实施过程管理。第二十九条科技推广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对于技术力量较 弱的项目,应当聘请本学科领域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团队)作项目技术支撑,专家 (团队)所在单位为技术支撑单位。项目主持单位应当与支撑专家或技术支撑单位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 务,包括技术支撑内容、支撑方式、劳务费用、违
16、约处理等权责利事项,支撑服务内容应 当尽可能量化。技术支撑专家(团队)的职责应当贯穿项目实施全过程,包括负责、指导或参与项目 选题设计、前期本底调查、实施方案编制、关键技术集成、技术培训、现场指导、绩效监 测等全部或部分工作。依托自有成果的项目,应当明确在职成果完成人的技术支撑责任。使用其他单位成果 的,原则上应当聘请成果完成单位为技术支撑单位、成果完成团队为技术支撑团队。标准 化类项目技术支撑专家或团队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对相关技术标准较了 解。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擅自变 更或调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规模、考核指标、完成时限、项目核心成员等内容。确需 变更或调整的,项目主持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附佐证材料,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