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2010年12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第二次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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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实施防汛条例细则(1993年7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一次修正?2010年12月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6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 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防汛抗洪活动。第三条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 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防汛 抗洪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 和

2、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各级人民政府的首长担任指挥,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级 城市市区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 围的防汛日常工作。县级城市市区的防汛工作由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具体 实施。第五条 石油、电力、邮电、铁路、公路、商业、物资、供销部门 和有防汛任务的厂矿企业等单位,汛期要设立相应的防汛机构,负责做 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设 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 好抗洪抢险工作。第六条防汛任务较重的县级人民政府,

3、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 性防汛抢险队伍,责成有关部门将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 和责任。第三章防汛准备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 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和处理特大洪水的措施,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其 授权的机构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 洪水调度方案。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制定洪水调度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洪水调度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修改洪水调 度方案,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九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企业单位,根据所在地区防御洪水的方案 和洪水调度方案,制定本

4、单位的防汛抗洪措施,征得所在地防汛指挥部 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水库防洪应以兴利服从防洪,确保工程安全为前提,拦洪 削峰,最大限度地减免洪水灾害。在汛期,所有水库都必须从最坏处着 想,作出防御特大洪水的具体措施,并尽可能为下游防洪和排涝提供有 利条件。第十一条水库工程的年度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应在原设计 的基础上,并根据工程现状,按照确保安全,正确处理防洪与兴利的关 系,分口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编报,批准后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单位 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二条各类水库工程调度运用计划和渡汛方案的编报审批办 法。大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经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

5、挥部 审查,由省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国家防汛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经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省防汛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工程由管理单位编制,县抗旱防汛指挥部批准,报地、市、自治州抗旱防汛指挥部备案。对下游城镇、人口密集区、重要工矿区、铁路、公路、交通干线有 威胁的水库工程,其审批权限可提高一级。第十三条内陆河地区水库,要制定大风季节和春汛期高水位运用 的限制水位,防止冰雪溶化和风浪对水库工程的破坏,确保春汛安全。第十四条 城镇和河道防讯应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行洪、排 涝能力,确保城镇人民生命财产、各类建筑设施和农田安全。第十五条城

6、镇防洪规划,必须服从河流流域治理规划和城市建设 总体规划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包括城市防洪和排涝设拖。第十六条 重点防洪城镇,每年应编报防汛渡汛计划,经地区行政 公署、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人民政府、省建委和省防汛指 挥部备案。第十七条 禁止在河道、滩区内围田造地,违章修设构筑物,禁止 在洪沟两岸乱开山炸石,在河道内乱挖沙取土。需要取土时,须经河道 主管机构批准,有组织有计划地在指定地点内挖取。第十八条 蓄滞洪区的安全与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市、自治州防 汛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县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九条 每年汛前由各地、市、自治州防讯指挥部协同水利、交 通、城建等部门对辖

7、区内各防汛重点及全区的防讯设施和防汛的准备情 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查出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报有管辖权 的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其要求予以办理。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江河堤防、水库、蓄滞洪区等防洪设施 的通信建设要列入计划,给予保证。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及重要河堤段 都应设置有线电话,有条件的汛期要设电台。一般中型水库和小(一) 型水库应设有线电话。无通信设备的边远山区,要规定报警信号,及时 传递汛情,并要制定暴风雨时期情报的传递办法。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二十一条 我省汛期一般为每年五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有特殊 情况临时变更。防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部必须要负责人主持工作。防 汛办

8、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按照防御洪水方案和 汛期调换运用计划进行调度。第二十二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主 管部门在执行讯期调度运用计划时,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 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在汛期,以发电为主的水库,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以及洪水 调度运用必须服从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 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惰,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 及时向防汛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 程设施出现险情,应立即向防汛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第二十

9、四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部门必须及时向各级防汛指挥部 提供有关天气预报,实时气象信息和水文预报;公路、铁路、民航等部 门应当及时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电力部门保证防汛用电。第二十五条在汛期,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汛工作需要, 邮电部门必须保证汛情和防汛指令的及时、准确传递,广播、电视、公 路、铁路、民航、公安、林业、石油等部门应当运用本部门的通信工 具,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第二十六条 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必须由人 民政府负责人主持工作。第二十七条 在紧急防汛期,公安部门应按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的要求,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须由有关部门依法实行 交通管制。第

10、二十八条 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 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 时归还或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 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但事后应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 上林业主管部门,并补办林木采伐手续。第二十九条 当发生超标准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抢护 不及或通讯中断无法与上级联系时.当地防汛指挥部门可按原已批准的 防御超标准洪水方案,采取非常措拖,保证提坝安全。同时,应通过一 切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通知下游地方政府,组织群众安全转移。第三十条 在发生洪水灾害的地区,物资、商业、供销、农业、公 路、铁路

11、、民航等部门应当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民政、教 育等部门应当做好灾区群众的生活供给、学校复课以及恢复生产等救灾 工作;水利、电力、邮电、公路等部门应当做好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防疫工作,密切监视疫情动态,防止各类传染病流 行蔓延。第三十一条 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 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及时核实,统计上报洪涝灾情,不得虚报、瞒 报、伪造、篡改。第三十二条洪水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积极 组织和帮助灾区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费用.应当优 先列入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建设计划。第五章防汛经费和物资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部要安排防

12、汛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 预算。第三十四条有防汛任务的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一定的防汛 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另行制订。第三十五条重要的防洪工程和险工险段,要在现场储备一定数量 的防汛抢险物资和器材。各级防汛指挥部都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讯抢险 物资,由商业、供销、物资部门代储的,可支付适当的保管费。受洪水 威胁的单位和群众应当储备一定的防讯抢险物料。防汛抢险所需的物资,由计划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第六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在抗洪抢险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 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守岗位,查险认真.遇到险情,及时

13、报告,奋力抗洪抢 险,在危险关头抢救群众,保护国家财产成绩突出者;(三)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四)气象、水文部门测报、预报准确及时,传递迅速,因而减轻 重大洪水灾害者;(五)及时供应防汛物料,爱护防汛器材,节约开支,完成防汛抢 险任务成绩显著者;(六)其它有特殊贡献,成绩突出者。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洪水调 度方案和防洪抢险指令的;(二)玩忽职守,或在防汛抢险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三)值班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水情、汛情、险情误传,造 成严重后果的;(四)非法扒口决堤决坝,造成严重危害的;(五)偷盗、挪用贪污防汛经费、物资器材、救灾钱款和物资的。(六)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七)盗窃、破坏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建筑物和防汛设施及水 文测量设施、气象测报设施、通讯照明设施的;(A)其它危害防汛抢险工作的。第三十八条对违犯本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 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依法惩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水电厂的防汛工作按照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水电厂防 汛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三日省人 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防汛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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