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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修正后文本)(2007年11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12月16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2月2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修正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 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 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 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
2、理工作。省级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 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土地 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 支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具体征收工作。人民银行各级国库部门(含代理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 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按照规定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 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 成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 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3、。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 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 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 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 等。(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法向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
4、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 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 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预付款或保证金以及划拨土地 的预付款。第六条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 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 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 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三)支农支出:包
5、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 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 设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 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 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 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 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 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 业务培训等费用。第七条建
6、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市(州)、县(市、区)财政 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 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 于土地收购储备。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 际确定。第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 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 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 据本地实际确定。第三章征收管理第九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 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 收入
7、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条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向国 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并按照 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缴款完毕后,持有效 的缴款凭证,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征地协议等 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 收l%o的违约金。违约金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对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或不按规定补缴
8、土地出让价款,且不 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办理 相关的用地手续。第十二条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自然资源 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签订的国有土地出 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以及无偿 划转土地等相关资料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将土地出让收支 情况反馈给自然资源部门。第十三条在土地前期开发和转让中,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 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降低土地开发成 本。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 本,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第十四
9、条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按照当地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 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预决算管理第十五条建立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 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本年度 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 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留缺口,收支结余可 以转入下一年度,按规定用途使用。第十六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 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
10、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 支出。第十七条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 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 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 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 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十八条建立土地收购储备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三季度, 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 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下一年度1月31日前,要按照规定向 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
11、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有 关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 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按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 经济组织或农民等。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过程中,应当贯彻国家对征地农民的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 有关补偿安置费的补偿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和搬迁 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尽量采取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 形式直接发放。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参 加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中直接缴纳。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构和人民 银行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省政府1995年9月 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 府令第27号第一次修正,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 二次修正的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