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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与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与行政备案的实施, 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促进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发展条 例以及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以下简称“高危体 育项目”)的经营许可、行政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 法。本办法所称高危体育项目,按照国务院体育部门公布的目录 执行。以下各类场所的管理不适用
2、本办法:(一)造浪池、冲浪池、模拟滑雪场等游艺类、模拟类场 所;(二)供不满三周岁婴幼儿使用的水育类场所;(三)供个人、家庭生活使用且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四)竞技体育训练单位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自有且不对 公众开放或者提供其他高危体育项目相关公益服务的场所。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提供高危体育 项目有偿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备案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经营者以外其他 提供高危体育项目相应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各类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按照本办法行政备案的有关规 定予以管理:(一)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不对外开放,仅面
3、向本单位员 工及其家庭成员等内部人员提供有偿服务的;(二)学校自有,不对外开放,仅面向在校教职工、学生等 内部人员提供有偿服务的;(三)居住小区配套,不对外开放,仅面向业主、租户等内 部人员提供无偿服务的。第四条.(协调机制)本市建立高危体育项目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由体育部门牵 头,文化旅游、教育、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民政、住房 建设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等单位共同参与,负 责统筹指导本市高危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建立本市高危体育项 目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制定联合执法、问题线索协同处 置等跨部门监管标准、规范,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第五条(管理职责)市体育局负责本市高危体育项目
4、经营许可、行政备案的指导 和管理工作。区体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 可、行政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文化旅游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在文化、娱乐、旅游、文 物等场所内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文化旅游执法部 门开展行政执法。市教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在学校内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 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在校师生参与高 危体育项目安全教育和精准管理,保障生命安全。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治安管 理,对高危体育项目人员伤亡事件开展调查、取证,督促高危体 育项目经营主体和备案主体落实各项治
5、安管理制度要求。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经营 主体的登记注册;指导相关区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加强 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指导相关区加强对相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管以及督促指导电子商务平台依法履行对平台内高危体育项目 经营主体的资质审核义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对高危体育项目场所内涉及 卫生许可的公共场所开展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工作。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高危体育项目场所内涉及社 会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建设管理委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高危体育项目场所 改建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市应急局负责督促指导高危体育项目场地主管部门和相关 区切实加强高危体育项目场地安
6、全管理。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相关区对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日 常消防进行监督管理;对高危体育项目场所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 全宣传教育;依法对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 况实施监督检查。第六条(业务管理)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中心)(以 下简称“市社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本市高危体育项目的日 常管理工作,并应当将相关管理文件、实施监管情况定期报送市 体育部门。上海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高危体育项目 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本市各级高危体育项目协会等相关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职责 及章程规定,做好高危体育项目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 业规范,开展从业人员能
7、力培训和指导服务工作。第七条.(数字管理)市、区体育部门依法推进本市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数字化转型 以及信息化建设工作,推进中枢管理平台建设,制定统一业务流 程和数据接口格式,接入公共体育设施入场情况、开放情况、安 全预警、救助人员在岗监测等数据,并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平台提供预约、查询等便民服务。鼓励其他有条件的高危体育项 目场所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接入相关平台,并为市民提供信息查 询、预约等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危体育项目场所在保障参与者人身安全的 情况下开展“人防+技防”安全预警场景应用的先行先试工作。第八条(经费保障)实施经营高危体育项目行政许可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 行政机关的预算,
8、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九条(审批范围和权限)经营者应当向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部门(以下 简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经营高危体育项目行 政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申请人 拒绝承诺或者不适用承诺制的,按照本办法行政许可规定办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在土地使用、规划建设、防灾减灾救灾、 消防、卫生健康等方面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审批条件)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运动场所、安全设施、救助设施、装备器材等相关体 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 者职业技能等
9、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应 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材料)申请经营高危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者主 体资格证明文件信息,经营场所信息,拟经营的高危体育项目名 称、地址等;(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申请人可 以自行提供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相关材料;(三)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 场所租赁、委托、转包或承包的协议书、合同书等;(四)社会体育指
10、导人员、救助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 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的书面材料,包括安 全、抢救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处理制度,体 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助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安 全生产、安全救护、治安保卫、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 岗位责任制度,运动参与者须知、行为与安全守则,场所负责人 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配备及工作职责,投保场所责任保险情况等。第十二条(新办审批程序)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申请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 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 当允许
11、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 受理申请并制发受理通知书。许可机关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 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一)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二)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整改期,应当向申请人发出 书面整改通知,整改期限不计入许可机关决定期限。经整改后符 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整改期届满仍不符合条件 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许可机关应当选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 设施、设备以及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等情况进行实地 核查。许可机关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并
12、出具报告。许可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 理由;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应当书面载明相关体育设施的面积、 数量等基础信息,并发给许可证,对相关申请、核查和决定等材 料进行建档归案。第十三条(许可证的有效期、续期、补领、变更)许可证由市体育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许可机关的公章,有效 期、样式等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证书编号编制规则, 国家体育总局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由市体育部门确定。 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期限未满许可证有效期上 限的,以前述权利期限为许可证有效期限。许可证到期后需要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申
13、请办理续期手续。逾 期未申请的,原许可证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许可机关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设 施符合国家标准等事项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 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应 当收回原证、发给新证并沿用原证编号,批准日期为准予延续日 期;不予延续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许可证遗失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 机关申请补领。许可证毁损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凭毁损的许可证 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申请更换。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或者更换许可证,批准日期为 准予日期,其他内容
14、不变。不予补发或更换的,应当出具书面决 定并说明理由。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向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的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许可机关应当审查相关变 更信息,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 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收回原证并发给新证,批准日 期为准予变更日期,有效期限不变;不予变更的,应当出具书面 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四条(许可证注销)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及时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 关申请注销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工作日 内作出决定,准予注销的,应当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予注 销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作
15、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 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一)经营终止;(二)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三)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许可证被注销的,该许可证编号不再使用。第三章行政备案第十五条(备案制度)备案人应当向高危体育项目场所所在地的区体育部门(以下 简称“备案机关”)办理行政备案。第十六条(备案材料)备案人应当在开展高危体育项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备 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登记表,包括备案人(法定代表人、场所负责人) 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场所基本信息,以及开展的高 危体育项目名称、地址等;(二)相关体育设施与安全保障有关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三)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 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五)保障安全的设施设备清单;(六)承诺书。鼓励备案人在开展高危体育项目前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备案人应当如实向备案机关报送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 并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七条(备案流程)备案机关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并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一)报送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备案的,不属于备案机关职 权范围的,或者依法属于需要取得经营高危体育项目许可的,备 案机关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