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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 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 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的固 定、合法住所地址。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部门 核准的门弄号为准。第四条(居住登记)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可以办 理居住登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选择一个 经常居住地,作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办理居住登记的
2、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 以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 应当符合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 机制。市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 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 服务和管理工作。
3、第七条(政府职责)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 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第八条(申请)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 务中心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第九条(所需材料)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或加 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 有效身份证明;(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
4、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单位人事(或保卫) 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登记。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 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第十条(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 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 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第十一条(凭证及有效期)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经审核,对符 合办理要求的,制发盖有人口业务专用章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 居住登记凭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为一年。第十二条(电子证照)公安部门负责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电子证 照
5、信息归集至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可以通 过“一网通办平台使用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效力等同于实体证照。第十三条(凭证补领) 或丢失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街 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 心核实身份后当场补办,并加盖人口业务专用章。补办的本市户籍 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自原办理之日起算。第十四条(重新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或本市 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届满的,可以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重新办 理居住登记。第十五条(注销)已办理居住登记
6、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回户籍地居住、户籍迁 入居住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注销申请表,申请注销居住登 记。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 作日内,抄告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该公安派 出所要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注销居住登记信息:(-)登记人办理居住登记后非实际居住的;(二)登记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三)登记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登记要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救济)对注销情况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有关
7、部门申请复核。有关部门 应当根据申请予以复核。申请人居住情况经复核属实的,有关部门应 当在10个工作日内,抄告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由该公安派出所 要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恢复已注销的居住登记信息。第十七条(委托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补领、注销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系 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办。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监护人代办的,应当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第十八条(房屋出租人义务)房屋出租人应当配合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承租人办理居住登记。第十九条(社区综合协管队伍任务)社区综
8、合协管队伍在开展社区内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基础信息的 日常采集中,对发现未办理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 做好政策宣传。第二十条(信息共享和保密义务)本市依托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完善专业采集、一口整 合、专业维护、资源共享”的机制,以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公民身 份号码为基础,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信息管理。任何单位、工作人员对在开展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 理、服务管理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违规查询、使用或 泄露。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罚)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在非实际居住地办理 居住登记,骗取相应居住地服务事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行 政处
9、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者居住或不按照规定登记承 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发现办理居住登记中有违反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居 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情形的,由房屋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 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依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 执)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2月19日。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可以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
10、登记 (回执)或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 务中心换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至2025 年2月19日。第二十三条(施行期限)本办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 11号)同时废止。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 政策问答1 .为何要修订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答:原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自2019年4 月1日施行,即将届满五年。通过前期公众参与问卷调查,走访人大 代表、政协委员及市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建议,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全 面梳理了原上海市户籍人户
11、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施行期间存在 的问题,对需进一步优化、规范的内容所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 订,保障今后的居住登记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让市民能够享受更为高 效、便捷的办事体验。2 、办法的适用群体有哪些?答: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可 以办理居住登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选择 一个经常居住地,作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3 .办法修订前后的主要变化有哪些?答:一是流程上更加规范,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委托办理”“凭证补领”的适用情形并精简了证明材料,方便群众办事。二是推 出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并设置一年有效期,明确 了电子证照的效力等同于
12、实体证照,进一步提升了法律效力和在各类 应用场景中的权威性。4 .办理途径有哪些?受理时限为多久?答:线下办理: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前往任一街道、镇(乡)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补领、注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 员居住登记凭证,经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当场办结。本市户籍人 户分离人员系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代办。线上办理:可通过“随申办APP、“随申办”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搜 索“人户分离居住登记”进入业务聚合页面后选择具体办理事项。居住登 记受理范围仅限居住在本人或监护人自购或租赁房屋的本市户籍人 员,居住登记注销受理范围仅限已办理过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员。 市民提交办件申请后,社区事务受理
13、服务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受理、审核,反馈办结意见。5 .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答:主要涉及3类材料:一是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 申请表(线上办理时该材料免于提交);二是本人居民身份证、 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或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印 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三是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 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 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监护人代办的,应当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选择线上办理时,居
14、民身份证、居民户口薄、个人户口 卡、居住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等 材料支持调取相关电子证照。6 .办理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市民如何领取本市户籍 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答:线下办理的,经审核通过后,当场领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 人员居住登记凭证。线上办理的,经审核通过后,社区事务受理服 务中心根据市民线上选择的凭证领取方式(分为“受理中心自取”或“邮 政快递”),电话通知市民自取或安排快递寄送(快递收费标准为15 元每笔,仅限市内到付)。7 .市民如何补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答:有效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损坏难以 辨认或丢失的,市民可
15、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街道、镇(乡)社 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补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 证。补办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自原办 理之日起算。8 . 2024年2月20日前已办理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 登记(回执)的效力如何?答:新修订的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设置了 过渡期条款,即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实施前已 办理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继续有效,有效 期至2025年2月19 Bo同时,有意愿的市民可以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 (回执)或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 服务中心换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凭证,有效期至 2025年2月19日。9 .哪些情形需要注销居住登记或重新办理居住登记?答:办理居住登记后回户籍地居住、户籍迁入居住地或不在本市 居住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 服务中心或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申请注销居住登记。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或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 登记凭证有效期届满的,可以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 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