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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 发关于持续推进“三项工程”深化“技能人才之都”建设 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2225号)等文件精 神,充分发掘职业能力建设领域的专家资源,建设多层 次、专业化的职业能力建设专家队伍,切实提升职业能力 建设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结合实际,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以下简称 专家库),是指为协助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能人才标准 制定、考核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督导检查、日常监 管、课题研究、咨询论证、技能竞赛命题、技术文件编撰 及其他与职业能
2、力建设工作相关而设立的专家资源库。第三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 人社局)按照“动态更新、统一标准、随机抽取、共建共 享”的原则对专家库进行管理。第二章专家的入库与选聘第四条专家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 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独立身份参加相 关工作,依法依规履行专家工作职责,服从委派调度,接 受监督管理。(三)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 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获得市级以上技术技 能类荣誉称号、奖项;或被市级及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 的
3、专家。(四)未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工作。(五)熟悉职业能力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办 法第九条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第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纳入入库范 围:(一)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存在 不良记录,或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二)存在刑事犯罪记录,或因涉嫌犯罪正在接受调 查。(三)在申报财政扶持资金、各类人才计划或科技项 目,或在从事学术、科技等研究方面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其他不应当纳入专家库的情形。第六条专家可通过公开征集和特约邀请的方式入 库。(一)公开征集。市人社局发布公开征集公告,申请 人按公告要求申请入库。(二)特
4、约邀请。市人社局根据实际需求,针对技术 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或对专家使用有特殊需求的,可通 过特约邀请方式向相关专家发出邀请,相关专家接受邀请 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审定后入库。(通过特约邀请方式入库 的,可不受第四条(三)限制)第七条专家入库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专家库入库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出具意见 并加盖公章。(退休人员提供社保证明)(二)专家的技术技能证书、学历学位证书、个人荣 誉证书、获奖证明、业绩成果证明材料、任职文件或证明 等。(三)专家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八条专家入库程序如下:(一)资格初审。市人社局对专家入库资格进行初 审,形成入库专家候选名单。(二)联合审查。市人社局梳理汇总申请
5、情况,征求 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 安局、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 东莞市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 纳入专家库范围的情形。(三)审定批准。市人社局对入库专家候选名单进行 审定,形成入库名单。(四)分类入库。按照专家在行业领域的技术技能水 平、分类别分模块入库。L一类专家。具有或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员;具有或相当于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的人员;或获得国 家级及以上技术技能类荣誉称号、奖项的人员。2 .二类专家。具备或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 员;或具备高级技师技能水平的人员;或获得市级以上技 术技能类荣誉称号、奖项的人
6、员。3 .三类专家。未纳入一类、二类专家的其他入库人员。每类专家设置政策(课题)研究、载体平台项目建 设、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技工教育、技能 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政校企合作、财务审计、安全 评估、综合管理、质量督导等专家子库,子库根据业务需 求进行动态更新。(五)颁发聘书。市人社局为每位入库专家颁发聘 书,聘任期限为三年,期满经审核可续聘。第九条入库专家承担的主要工作如下:(一)承担和参与职业能力建设领域课题研究,参与 相关政策调研工作,为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建言献策。(二)承担职业能力制度建设、方案及标准拟定,起 草技能规范,承担有关政策法规出台后的宣传、解读工 作,正确引导社会
7、舆论。(三)参与有关科技成果的咨询和评审,承担工艺技 术攻关、设备改造、技能人才培育等专家咨询指导工作。(四)承担职业能力建设领域的成果评审、人才评 审、项目评审、技能人才工作评价等。(五)承担技工院校及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资格评审、 考核评价、质量督导等工作。(六)承担技能竞赛专家、评委和督导等工作。(七)其他需要职业能力建设专家库专家参与的工 作。第三章专家的抽取与使用第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抽取、谁负责、谁评价” 的原则,可通过随机抽取、定向选用等方式抽取与使用。第十一条活动受邀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主 动向市人社局申请回避,不得参与当次活动:(一)是当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或隶属于当
8、次 项目负责人所在的法人单位的。(二)24个月内与被评审项目或被督查项目单位有过 聘用关系的。(三)与当次项目负责人在过去3年之内有共同承担项 目、获得奖励、发表论文、申请专利或合作等关系的。(四)同期申报的项目与当次项目属于同一类型的。(五)与当次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 (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的。(六)与被评审项目或被督查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 系,如持有涉及被评审项目或被督查项目单位的股权等。(七)其他有可能妨碍公正性的情形。第四章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承担或参与的工作要求,对职业技能培 训、技能人才标准制定、考核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9、、 督导检查、日常监管、课题研究、咨询论证及其他职业技 能相关工作,独立提出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 预。(二)根据承担或参与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获取与 被评审督查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四)直接向市人社局反映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五)自愿退出专家库。(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 估、评价及咨询等工作,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 评。(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在工 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 露参与评估、
10、评审、评价工作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 信息,不得侵犯有关事项知识产权。(三)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四)不得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 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五)未经市人社局允许,不得以东莞市职业能力建 设专家的名义发表公开言论或参加社会活动,不得参加损 害市人社局合法权益、正当行业利益及公共利益的活动。(六)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市人社局予 以更新。(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专家履行工作职责时发表的专家意见,属 于专家个人专业意见;未经授权或正式委托,专家任何时 间发表的任何观点和言论均不代表市人社局的意见。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按照关于
11、印发东莞市行政事 业单位聘请专家有关费用支出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财2018334号)规定的标准支付专家劳务费、交通 费、工作餐费,如有新的相关文件规定,则以新文件标准 执行。第五章专家的管理及解聘第十六条专家在库信息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如果专 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等发生变化的,应 及时向市人社局申请变更信息。第十七条在库专家实行评价考核制度,按照“谁使 用、谁评价”的原则,市人社局对所使用的专家的工作纪 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专家个人行 为记录。第十八条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 为记录:(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或市人社局相关工作程序、 要求、标准进行
12、工作的。(二)泄露要求保密的文件或评审情况的。(三)明知或应知与被评审或被监督方存在利害关系 而未申请回避的。(四)拒不履行配合答复被评审或被监督方的询问、 质疑、投诉等义务的。(五)以专家身份参加有损职业能力建设公信力活动 的,或参加损害公共利益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第十九条在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社局 核查属实的,予以解聘:(一)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相关工作的。(三)本人主动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四)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五)收受被评审或被督查方利益或者获取其他不正 当利益的。(六)存在本办法第十八条所指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 三条以上的。专家被解聘或因其他原因离开专家库,市人社局无须 对专家作任何补偿或者赔偿。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 被有关部门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对象 的,包括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不纳入本办法实施对象范 围。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