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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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乌兰察布市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切实做 好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需求,进一步增强政府的市场 应急调控和保供能力。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 急管理办法、商务部等15个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活必需品 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必需品储备,是指用于突发事 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肉品、蔬菜、鸡蛋、牛奶、方 便食品、饮用水等除粮油以外的重要生活必需品。根据消费 结构变化和应急保供实际需求,适时对储备品类做出必要调 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

2、管理、 监督、存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商务局是我市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储备的 主管部门,负责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的具体组织实施和 行政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承储企业、储存库的资质; 年度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计划和组织实施;对储备商品数 量、质量、储存安全、轮换和动用实施监督检查;下达储备 商品动用计划并组织投放;办理储备商品财政补贴资金的预 算编制和承储单位费用补贴的审核申报工作;根据储备商品 费用开支变动情况,提出储备费用补贴标准调整意见等。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专项 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工作;及时足额拨付承储单位;对生活必 需品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执

3、行情况实施检查、监督, 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第六条各旗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市商务局做好 市级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工作,包括按有关要求择优 推荐承储单位,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本地区肉菜等重要 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商品生产、采购和在库(栏) 的管理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严格执行储备商品年度 储备计划,按轮次、质量要求保证储备商品足额在库;按要 求签订承储协议并严格执行;全面执行下达的储备商品应急 动用计划,及时出库投放;按规定报送应急储备管理相关信息;及时办理储备费用财政补贴的申领。第三章资质管理第八条我市对重要生活必需品承储企业实行资质 审定和动态管理。承储

4、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乌兰察布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 营企业;(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 范要求的储存冷库及相应的仓储能力和库容;(三)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营利能力,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能主动承担商品储备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四)财务状况良好,制度健全,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 没有违法违纪记录,资产负债率低于70%,能够承担储备商 品的安全责任。(五)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好储备商品的轮库工作。第九条承储企业资格的确定:市商务局在对全市商 贸流通企业深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会同财政局通过政府集 中采购资质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从资质招标入围企业 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承

5、担储备任务。第十条被确认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与市商务局签 订承储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在库管理保障第十一条为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供给安全,建立储备 商品入储管理、在库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入储管理(一)市商务局将结合政府财力,人口规模和市场调控 需要等因素,确定我市的生活必需品储备规模和品种结构。 并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商品入储计划,签订储备协议,明确 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商品入储计划,未经市 商务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承储单 位应按时将储备商品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商务局。(三)承储企业购买商品入储和轮库的购销价格,由承 储企业自主掌握,

6、自负盈亏。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 模紧急收购储备商品的,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 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在库管理(一)储备商品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 挂牌明示,在仓库入口处挂牌标明存放储备商品的品种、数 量、入库时间,专账记录进出仓时间、品种、数量和轮库情 况,确保账实相符。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商品,保证 能随时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调用。(二)在库储备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承储企业应积极采 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三)承储企业不得以储备商品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 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如因自身原因撤销、解散、转产或者 破产时,应提前报告市商务局。(四)承储

7、企业应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储备商品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承储企业应 加强储备商品日常管理,发现问题须及时报告市商务局。第五章质量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为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建立储备 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一)储备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 储备商品要具有质检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质量合格证明。如储 备冻肉要有第三方公检机构认定的数量、质量合格证明。储 备菜要有农业部门蔬菜质量抽检合格证明等。第三方检测机 构检测费用由我局申请市财政承担。(二)建立储备商品轮换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在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储备商品轮换。承储单位根据冻肉、蔬菜、鸡 蛋、牛奶、方便食品、饮用

8、水等商品的保质、保鲜和储藏要 求及时进行储备商品轮换,在确保落实储备任务的前提下, 可以将储备商品和自营商品结合进行经营运作,以利储备商 品的轮换更新,确保储备商品轮换及时、质量安全。正常情 况下,储备商品的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自行决定,即:有保 质期的矿泉水、方便面在保质期内,其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 自行决定;冻肉每年至少轮换3次;蔬菜在保鲜、不变质的 条件下根据储备蔬菜品种进行把握,确保储备商品质量。轮 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负责。(三)承储企业大批量轮换储备商品期间,报市商务局 和市财政局同意后,其库存可以略低于计划数,但不得低于 70%,期限不超过一个月。(四)储备商品轮出或动用后,承储企业

9、应按承储量及 时、同种、保质、等量地将新商品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 轮入的,须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 用储备商品处理。(五)市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承储企业的轮换情 况进行督促和检查。第六章应急保障第十四条为保障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安全,建立储备商品应急动用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储备商品的动用权和投放权归市政府,未经 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由市商务局提出动用 储备商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务局及时向各承储企 业下达动用储备商品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

10、件;(二)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的消费;(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第十七条建立储备商品应急投放管理制度。建立应急 投放集散地和应急投放网络制度,选择经营规模和场所较大 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储备商品应急投放集散地,用于 储备商品临时集中存放点;选择规模较大的商场、超市、农 贸市场作为储备商品应急投放网点。市场投放时,承储企业 负责储备商品的运输、检测和投放。第十八条承储企业根据市商务局下达的储备商品出 库计划,按时做好储备商品出库和市场投放,并将执行情况 上报市商务局。承储企业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商 品动用计划。第七章储备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建立储备商品监督管理机制。为确保储备商 品数量真实

11、、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 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储备作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商品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 义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终止合同并 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储备商品监测制度。对承储企业的 基本情况、储备商品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承储企 业通过台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及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报 送有关信息。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章资金补贴第二十二条 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补贴资金由各级 财政安排。中央、自治区级储备补贴资金由国家和自治区级 财政安排补贴资金;市级

12、储备补贴资金每年向市政府请示报 告,由财政部门安排;各旗县市区储备资金根据各地区实际 情况自行安排。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肉补贴资金标准,参照内蒙古 自治区区级储备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蔬菜、牛奶、鸡蛋、 方便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补贴标准根据市场相关仓储保 管标准计算或另行商议补贴标准。第二十四条储备费用按轮次结算,每轮次结算一次。 待每轮次储备任务完成并经商务部门验收后,由承储企业提 出申请,经商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 直接拨付给企业。第九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不定 期地检查储备商品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向承储单位及 有关人员了解储备商品收购入储、更

13、新轮换、出库动用及应 急投放等计划执行情况,调阅储备商品管理的有关资料、凭 证,对违反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予以查处。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妥善保管相关票据资料,积极 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故意阻挠、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储存仓库设施已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取消其承储单位资质。第二十七条 承储单位在储备计划期内,如非不可抗力 未按期完成储备计划,发生弄虚作假、帐实不符等违约事项;或故意拖延、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储备商品应急动用计划, 将取消储备商品承储单位资质。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若一年内被发现1次空库或累 计2次储备数量不足70%,取消承储企业资格,并由承储企 业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第十一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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