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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6号为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实现城乡居民选档缴费一体化,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对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作如下修订:一、将全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丽。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登
2、记手续,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参保登记信息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参保险种、参保时间、联系方式等。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做好申报征收工作的基础信息准备。三、删除第三条第二款。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二)信息采集与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参保身份的采集和变更,包括享受各类补贴的城乡居民身份和补贴标准信息的采集和变更,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 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受税务机关委托同 步采集缴费档次,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参保人缴费银行账户信息的采集和变更,并
3、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采集的信息做好申报征收工作的基础信息准备。五、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三款:(三)缴费档次(缴费标准)的变更申报 和费款申报税务机关负责根据参保人的选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传递的 参保身份变化以及政策规定,办理缴费档次(缴费标准)的变更申报。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正常申 报业务。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四款:(四)特殊情形下的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也缴、延缴、地方性特 殊业务等政策性业务,并及时将核定的应征额共享给税务机关。”七、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三条第五款,第一
4、项修改为税务机关负责费款征收, 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 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删除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的补助、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参保对象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 构按原渠道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该类参保人员身份 标识传递至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标识在参保人申报时自动计算缴费金额;在税务 机关接收标识前参保人应享受相关补贴但已缴费的部分费款按照退费有关规定处理。八、第三条第四
5、款修改为第三条第六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和委托银行扣款信息,并将核对无误的征缴数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睑经办机构、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接收税务机关传递的征缴数据,并与 划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 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信息系统业务记账和财务记账。税务机关按月编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见附件),签章 完整后于次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基金财务会计记账原始凭证。”九、第三条第
6、六款修改为第三条第八款,修改为税务机关在查验缴费人有效身 份证件后为缴费人提供查询缴费情况、打印缴费凭证等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 保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提供杳询服务。十、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出台新规 定的,从其规定。”十一、附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新增预缴、清欠补缴利息 和其他等明细金额项。此外,对条文W页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根 据本公告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7、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一、基本原则按照权责分明、数据共享、高效便捷、安全规范的原则,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 方协作配合、税务机关集中征收或者委托代征等方式征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维护参保个人的权益。二、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费的征收工作,适用本办法。三、征收程
8、序(一)参保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变更、 注销等登记手续,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参保登记信息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 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参保睑种、参保时间、联系方式等。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的参保登记信息做好申 报征收工作的基础信息准备。(二)信息采集与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参保身份的采集和变更,包 括享受各类补贴的城乡居民身份和补贴标准信息的采集和变更,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 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受税务机关委托同 步采集缴费档次,并及时共享给税务机关。税
9、务机关负责参保人缴费银行账户信息的采集和变更,并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采集的信息做好申报征收工作的基础信息准备。(三)缴费档次(缴费标准)的变更申报和费款申报税务机关负责根据参保人的选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传递的 参保身份变化以及政策规定,办理缴费档次(缴费标准)的变更申报。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正常申 报业务。(四)特殊情形下的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章缴、延缴、地方性特 殊业务等政策性业务,并及时将核定的应征额共享给税务机关。(五)征收划解税务机关负责费款征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城乡
10、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征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应当向缴费 人开具税收票证。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费源管控和便利缴费的要求,可委托各级地方政府明确的代 办机构、人员代征、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对 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对参保对象的待遇支出补助,以及其他资金(含财政资金)代 参保对象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原渠道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将该类参保人员身份标识传递至税务
11、机 关,税务机关根据标识在参保人申报时自动计算缴费金额;在税务机关接收标识前参 保人应享受相关补贴但已缴费的部分费款按照退费有关规定处理。(六)对账记账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核对征缴数据信息和委托银行扣款信息,并将核对无误的征缴 数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对有误的,由税务机关及 时查找原因并做相应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及时接收税务机关传递的征缴数据,并与 划入市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资金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 疗保障经办机构进行信息系统业务记账和财务记账。税务机关按月编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见附件),签章 完整后于次月2
12、日前(节假日顺延)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作为基金财务会计记账原始凭证。(七)退费处理退费采取税务机关受理核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 为便利缴费人办理退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通过信 息共享平台传递相关退费资料。具体流程如下:1 .税务机关受理缴费人退费申请,核验后将退费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确认的退费申请,纳入支出需求资 金一并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3 .财政部门确认后,将所需款项从财政专户划拨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 经办机
13、构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款项退还缴费人,按月将已办理的退 费信息传递至同级税务机关。(八)缴费查询税务机关在查验缴费人有效身份证件后为缴费人提供查询缴费情况、打印缴费凭 证等服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城乡居民参 保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提供查询服务。四、附则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 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解释。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doc附件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实收月报表险种当月实际征收金额当年累计实际征收金额小计当期预缴清欠*清欠补缴利息其他缴入专户金额小计当期预缴清欠补缴清欠补缴利息其他缴入专户金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疔保险XXXX年XX月单位:元合计编制单位(签章):XXX税务局编制时间: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