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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2) 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 85号)同时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23日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的统筹管理,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
2、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规(2022) 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5年印发的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 85号)同时废止。云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5月23日云南省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的统筹管理,
3、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增强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国家关于土地储备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第10页共11页第七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储备有关管理制度,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管理与指导,审核土地储备机构
4、名录、土地储备计划和资金需求,监督土地储备业务运行。第八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土地储备资金保障机制,审核土地储备资金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和收缴,组织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兑付等工作。第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计划(草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申报土地储备项目预算和日常经费预算;统筹推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和运营等工作;评估储备土地资产价值;统计上报土地储备数据。第十条省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省级土地储备有关工作,研究决定省级土地储备工作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审定省级土地储备计划,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土地储备运营工作。省
5、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省土地储备委员会日常工作。第三章土地储备计划发展五年规划、国土空间近期建设规划有机衔接。第十二条各地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政府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制定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四)
6、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其中,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者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入库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土地储备库管理的土地。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编制三年滚动计划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由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审批工作应当于本级财政预算申报截止时间前完成。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或低效
7、用地再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第四章土地储备入库第十四条所有未确定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储备管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等视为已确定使用权人的除外。第十五条下列土地可纳入储备范围:(-)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二)收购的土地;(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第十六条下列土地可纳入省级土地储备范围:(-)国家、省重大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建设用地;(二)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确定的特定区域用地;(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
8、展规划拟开发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和拟开发的省属单位国有农用地;(四)省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国有土地;(五)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省级储备的土地;(六)省人民政府决定储备的其他土地。经批准纳入省级土地储备计划的土地,未经省土地储备委员会同意,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规划用途、不得擅自处置。省级储备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年度计划指标管理规定配置使用计划指标。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储备可采取委托储备、直接储备等方式进行。委托储备是指由省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州、市、县、区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储备,签订土地储备委托协议书,确定委托事项,明确各方的权
9、利、义务和责任。直接储备是指由省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实施储备。省级土地储备项目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完成征地、拆迁、补偿等征转报批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土地储备成本。第十八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建立土地储备库,严格执行入库制度,对储备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入库储备土地除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当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二)各级政府应当统一安排对
10、土地污染、文物遗存、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性等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问题的土地,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在未完成治理之前,不得入库。第五章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第十九条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好土地征收、收购、收回涉及的拆迁安置辅助性服务。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土地储备机构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承接主体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各地可依法组建国有全资土地开发企业,依托市场机制参与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管护和运营等工作。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应当按照地块的规划,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围挡等基础
11、设施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具体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前期开发工程实施期间,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工程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验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鼓励有条件的土地储备机构接受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服务工作。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制止或者配合有权机关查处侵害储备土地权利的行为。采取委托管护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选择管护单位。土地管护所需费用计
12、入土地储备成本支出。第二十二条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或者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2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应当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土地储备临时利用取得的收入全部缴入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三条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并具备供应条件后,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供应。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储备土地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并取得储备地块“电子监管号”。未取得储备地块电子监管号”的储备土地原则上不得供应。第六章资
13、金管理第二十四条土地储备资金主要通过政府预算安排,实行专款专用。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关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相关储备成本;(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按照规定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遵循以收定支、先收后支的原则,土地储备项目应当实现总体收支平衡和年度收支平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土地储备资
14、金,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的日常经费纳入政府预算,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第二十六条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执行。年度终了, 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或者同级财政部门指定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省级储备土地出让后应当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其中,省级直接储备的,土地出让收益原则上划归省级财政;委托储备的,依据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在各级财政之间分成。第二十七条各地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土地储备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
15、管理结果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的依据。第二十八条各地应当建立土地储备资产报告制度,编制储备土地资产负债表,将土地储备资产管理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中。第二十九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优化专项债券资金使用和管理,已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且债券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可按照程序报批后调整用于其他土地储备项目。第三十条 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片区综合开发、存量盘活、城市更新、生态修复及土地综合整治,由社会资本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取得合理回报。社会资本投入的成本及合理回报可作为土地开发补偿费计入出让底价,在供地方案、出让公告等土地供应文件中明示,由受让人承担。具体办法由各级政府制定。第七章监管责任第三十一条实行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动态更新机制,建立机构评级制度,定期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