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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司法鉴定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司法鉴定政策咨询、准入评审、质量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作用,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部负责组建、管理全国司法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负责组建、管理省级司法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地方库)o必要时,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建、管理专家库。第三条国家库专家按照政治统领、择优选聘、突出重点、兼顾平衡、满足需要、动态优化的原则聘
2、任与管理。第四条国家库下设技术咨询类分库和决策咨询类分库。技术咨询类分库下设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四个子库;决策咨询类分库下设政策研究、准入评审、质量管理与行业监管三个子库。技术咨询类各子库下设不同专业组。原则上一名专家只能被推荐参加一个分库中的一个专业组;确有需要的,可同时被推荐技术咨询类和决策咨询类分库。第五条国家库专家聘期为五年,可以连续聘任。聘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动态管理、调整优化专家库。第六条进入国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诚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热爱司法鉴定事业;(二)熟悉司
3、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良好的法治素养;(三)熟悉掌握司法鉴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评审规则,工作经验丰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守执业底线;(五)司法鉴定人及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六)法律专家应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理论研究成果丰硕,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七)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工作职责,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国家库专家应当在自愿基础上,通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选聘方式入库。已经建立地方库的省份,应当优先从地方库中推荐国家库人选。根
4、据工作需要,司法部可以根据入库条件,依规定程序,邀请一定数量的知名专家入库。第八条入库专家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的原则开展工作。第九条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了解委托事项相关信息;(二)对委托事项进行论证、评议、表决;(三)客观公正地提出专家咨询意见;(四)与委托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遵守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遵守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评审规则;(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四)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回避的规定;(五)与委托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入库专家工作职责:
5、(-)为司法鉴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建议;(二)参加司法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修订;(三)参加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登记评审、司法鉴定人执业能力考核工作;(四)参加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文书质量评查、能力验证等司法鉴定专项评查核查工作;(五)参加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投诉举报的专家论证工作;(六)通过适当途径和方式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鉴定事项向公众进行说明解释;(七)接受办案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邀请参加专家论证工作;(A)参加与司法鉴定行业监管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依托国家库成立全国司法鉴定准入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
6、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第十三条司法部组织开展全国性司法鉴定专项评查核查的,优先从国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第十四条地方库专家可以接受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邀请,参加涉及重大、疑难、复杂鉴定案件投诉举报的技术争议解决等专家论证工作,形成专家意见。难以形成明确一致意见的,国家库专家可以接受司法鉴定行业协会邀请参加专家论证工作,形成专家最终意见,作为处理投诉举报的参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将被调整出库:(-)主动申请退出的;(二)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四)不履职尽责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责的;(五)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六)其他不适合担任专家库成员的情形。因第(三)至(五)项情形被调整出库的人员,不得再次入库。第十六条入库专家在履行职责期间产生的劳务费、差旅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司法部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入库专家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入库专家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参照本办法,制定司法鉴定地方专家库管理的具体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