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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全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指导培训制度。集团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报告,统筹安排指导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帮助解决换届中存在的问题,为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创造有利条件。集团及所属各单位党组织的党建职能部门和组织部门要定期举办换届业务培训班、组织人员观摩现场选举等,加强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业务培训。建立基层党组织换届督促检查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严格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定期开展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检查情况要报告上级党组织。集团党群工作部、组织(人力资源)部将不定期开展集团所属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工作抽查检查,检查情况要进行通报。严格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责任制。集
2、团各单位要将基层党组织换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第二章代表的选举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单位,一般按下一级党委或独立的总支、支部划分。代表的名额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问题的原则确定。党员总数400人以下的,代表名额为党员总数的30%左右;党员总数4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党员总数的20%左右,最多不超过300名。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八条 分配代表名额要根据选举单
3、位的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加以确定。生产一线的党员、女党员及青年党员应占一(二)选举单位党组织根据所属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从推荐名单中,按照上级党组织提出的代表构成比例的要求,以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20%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三)选举单位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广泛征求所在单位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四)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多于应选代表人数的20%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五)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
4、,对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成员一般3至5人,由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或副书第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第十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按以下原则设置:党员不足7名的党支部,不设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7名以上、不足50名的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3至5名,最多不超过7名。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
5、设副书记1名;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5至9名,最多不超过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至2名。第十四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20%o委员人数在3至7名的,差额人数为1名;9至名的,差额人数为2名。第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一)党的委员会确定下届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的原则;(二)党的委员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三)党的委员会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
6、上级党组织审批;(四)召开党员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的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第十六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一)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成原则;(二)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
7、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四)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委员会委员产生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十五条执行。第十七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一)党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二)新选出的委员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三)在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四)委员人数较少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不提候选人,在全体委员中直接选举书记、副书记;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
8、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5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第十六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一)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成原则;(二)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四)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
9、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委员会委员产生的有关程序参照第十五条执行。第十七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一)党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二)新选出的委员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三)在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四)委员人数较少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不提候选人,在全体委员中直接选举书记、副书记;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
10、团(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第十六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一)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确定下届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成原则;(二)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员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三)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四)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将候选人预备人选提交党员大会酝酿讨论,并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委员会委员产生的有关程序参照
11、第十五条执行。第十七条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一)党的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二)新选出的委员会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三)在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四)委员人数较少的,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不提候选人,在全体委员中直接选举书记、副书记;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5第二十四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选举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差额选举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
12、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二是首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第二十五条 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二十六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第二十七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按得票多少为序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按姓氏笔画顺序宣布当选人名单。第二十八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
13、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规定的应选人数为无效票。选举人填写选票的符号、位置不符合规定或出现涂改无法辨认时,其所对应的候选人按弃权票计票。第二十九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第三十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在未过半数的被选举人中再次选举产生;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大会主席
14、团讨论,征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其缺额也可不再进行选举。第三十一条选举结束后,有关文件材料应及时归档。第五章监督与处分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第三十三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第三十四条 凡在选举中妨害选举人行使民主权力,或对检举选举中违纪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有关党组织、党员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