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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院学生收费及退费管理,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本科生)。二、缴费管理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向在校学生收取有关费用。笫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规定时间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缓缴,经学院批准后予以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的不予注册。第五条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其收费方式采用预收结算制。预收结算制是指学生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所学专业学年制学费收
2、费标准预缴一学年学费,在该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按实结算,如超过预收部分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缴纳预缴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抵冲预缴学费。第六条学生因每学年学院的学籍处理发生应缴费用的改变,其应缴费用改变的计算时间从学院发文之日算起;因其他原因的学籍变动发生应缴费用的改变,从学生正式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之日算起(以流转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第七条学生毕业及因退学、休学、转学、因私出国留学、提前结束学业等原因离开学院,本人应持有关管理部门开出的“离校流转单”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结清应缴费用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第八条复学、转系转专业、转入下一年级、
3、延长学习年限等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由本人持有关管理部门开出的“学籍异动流转单”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财务缴费手续后予以学习注册。第九条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复学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在学年第一学期内批准复学的,全额收取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收取50%的专业学费。第十条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按下一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离校自修的,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第十一条学生提前一年毕业的,少收一年的专业学费。第十二条学生因各种原因重新学习有关课程的,应在修读学期按该课程的学分收
4、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第十三条参加我院境外交流项目,因校际合作而无需向对方学校缴纳学费的,学生应全额缴纳学院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需要向对方学校缴纳学费的,可免缴替代学分相应的学分学费,但仍应向学院缴纳专业学费和未替代学分的学分学费。第十四条在校期间,住宿学生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一)在学年中正常住宿的学生,按本学年实际住宿标准全额缴纳住宿费。(二)中途申请住宿的学生,按自申请当月至本学年结束实际住宿时间和月住宿费收费标准一次性缴清住宿费。(三)延期离校的学生,根据申请延长时间和月住宿费收费标准一次性缴清住宿费,计费时间自规定学制结束的次月起。(四)因各种原因须
5、按月计算收取住宿费的,月住宿费收费标准为:本学年全额住宿费标准10 5个月。(五)所有学生必须服从学院宿舍调整的安排,调整后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按实结算。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其他应缴费事项:(一)学生在所修专业规定毕业最低学分之外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的,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计收学分学费,免收加修、选修、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二)补办学生证、校徽、校园卡、学生火车票优惠卡等,按成本的两倍缴纳补办费;(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收费事项。第十六条学生缴费方式(一)学生一般应于每学年入学报到前将应缴费用(学费、住宿费等)存入学院为其办理的个人银行卡中。新生按报到须知的要求
6、缴费。(二)学生的缴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采取委托银行统一扣款的方式进行。统一扣款的收费收据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集中打印,各院系领回后发给学生。在此期间,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需领取收据的,可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单独打印、领取收据。(三)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其他各类应缴费事项时,须将应缴费用存入学院为其办理的个人银行卡中,或根据学院指定的其它方式缴费。(四)缴费收据是学生缴费的重要凭据,应妥善保管。(五)学院为学生代为办理的个人银行卡是指随学院录取通知书一同寄去的银行卡,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收取和退还,都将通过此卡来办理,同时此卡也是学生校园卡的对应卡,应妥善保管。如该卡
7、遗失,请学生自行补办新卡,但必须到学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进行变更登记,学院将根据变更后的新卡号进行收费和各项费用的结算,并重新建立与校园卡的对应关系。三、退费管理第十七条 学生因每学年学院的学籍处理发生应退费用,其应退费用的计算时间从学院发文之日算起;因其他原因的学籍变动发生应退费用,从学生正式办理学籍变动手续之日算起(以流转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第十八条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学生每学期选定修读课程后因各种原因自行退选课程,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
8、的,退还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还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第十九条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第二十条 入学新生在三个月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住宿费。学生自行退(转)学,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第一学期以内的,退还一半住宿费;超过第一学期的,不退住宿费。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住宿费。学生因病休学期间,不缴纳住宿费。休学时,按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住宿费,月住宿费标准同本办法第十四条第4款。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经批准退宿或调整宿舍的,凭后勤管理部审批手续至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办理住宿费用结算。提前退宿的学生,按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住宿费。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退费或调整时间从宿舍管理员签字确认之日起算。如因特殊情况,填表日期与实际退宿(调整)日期不相符,学生应写明原因,经宿舍管理员注明实际退宿(调整)日期,送交后勤管理部审批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方才认可。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收费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学院授权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