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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进一步推动物业管理有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健全业主议事机制,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下由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后,可以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1 .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2 .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未成立的;3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
2、足半数,无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4 .原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尚未选举产生的;5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二、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内容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社区居(村)委会的志愿者团队,辅助社区居(村)委会落实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及其他相关工作,协助组织筹备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解决矛盾纠纷。1 .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2 .协助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包括提出会议议题建议、发放并收集选票、张贴公告、起草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材料、落实会议决定等;3 .协助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宣传并引导业
3、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协助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4 .协助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5 .协助整理、保存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和档案等有关资料;6 .协助组织业主座谈,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7 .配合、支持社区居(村)委会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三、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流程1 .代行公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区域符合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或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情形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应明确代行条件、社区居(村)委会联系人
4、、联系电话等,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2 .代行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职责。通知书中应明确代行条件、临时代行时间等。3 .组建公告。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指导,确定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总人数、人选要求、确定方式、起始日期等,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4 .推荐人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开展推荐工作。5 .确定人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
5、民政府)组织社区居(村)委会调查核实推荐人选相关情况,研究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6 .组建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中应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职业、是否业主等。7 .出具证明。物业管理委员会自组建情况公示期满之日起正式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证明,并将代行公告、代行通知、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公告、相关部门推荐表、组建情况公示等材料存档。(-)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除社区居(村)委会代表外,可以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工作
6、经验并自愿参与社区居(村)委会工作的人士担任,比如辖区派出所民警、辖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业主代表等。为便于开展工作,物业管理委员会人数可以设置7人以上单数。(二)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社区居(村)委会代表以及辖区派出所民警、辖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法律工作者等人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征求人选所在单位意见后推荐。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委会推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居(村)委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社区居(村)委会指定一名成员担任。建议参考下列条件推荐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2.热心公益事
7、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文化素质,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 .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5 .成员中的业主代表建议选取长期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具体情况,积极参与志愿活动,自愿协助社区居(村)委会工作的业主;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应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中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楼长、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与并担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为社区居(村)委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提供志愿服务,为推动符合条件
8、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做好准备。(三)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变更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居(村)委会可以自情形发生之日起提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终止其成员资格,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1 .成员中社区居(村)委会代表、辖区派出所民警、辖区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工作变动;2 .成员中的业主代表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3 .以书面形式向社区居(村)委会提出辞职;4 .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因受到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资格;5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的,或者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成员
9、条件。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足7人或人数不是单数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指导意见成员产生的有关规定及时补充。五、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机制社区居(村)委会可以参考业主委员会会议机制,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明确会议召开相关事宜,组织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召开会议,就物业管理区域相关问题进行研究。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建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经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超出社区居(村)委会职责范围。对需要公示的材料,可以社区居(村)委会和
10、物业管理委员会共同的名义,加盖社区居(村)委会印章,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六、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建议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建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任期内积极支持社区居(村)委会工作的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停止工作,物业管理委员会在社区居(村)委会带领下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
11、(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物业管理委员会解散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7日公示。七、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区市县、先导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进行政策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协助社区居(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村)委会带领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八、特殊住宅小区议事机制建议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国有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特殊住宅小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组织社区居(村)委会参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结合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要求,组织产权单位、房屋使用人共同研究物业管理相关事项,化解纠纷矛盾,解决群众诉求。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