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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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等。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第二章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2、财务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财务审核部门,其主要职责为:(-)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二)审核固定资产入账、报销手续,按财务规定进行报销入账;(三)在资产系统中对资产的添加、报废等手续进行财务审核,并添加相关财务信息;(四)根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处置清单和新增资产清单,上报财政部门审批、核准;(五)及时与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核对学校固定资产账目;(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七)组织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第六条学校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和用途,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归口管理。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设备处:归口管理学校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

3、和陈列品类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总务处:归口管理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类固定资产。图书馆:归口管理学校图书资料类固定资产。第七条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负责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办理、审核固定资产增加、调动、报废及出借等手续;(四)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五)参与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工作;(六)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履行严格的验收手续,按

4、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第八条固定资产使用保管部门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本部门固定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做到“谁使用,谁管理”。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日常管理,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三)接受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第三章固定资产的标准及分类第九条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

5、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及以上),能够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1.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1)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500元及以上。(2)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800元及以上。(3)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同类物资,主要是指收录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的物资。2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寿命、适用不同的折旧率且可以

6、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3 .购建的房屋及构筑物,不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能够分清购建成本中的房屋及构筑物部分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应将其中的土地使用权部分作为土地资产单独核算。4 .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学校的展览馆、纪念馆的文物和陈列品O5 .图书是指纳入学校图书馆、资料室、公共阅览室的统一管理的藏书、期刊、特种文献资料、缩微资料、视听资料、磁盘、光盘资料等,供查询、阅览的图书;档案是指获取具有记载历史、技术资料且有保存价值,需要长期保存的档案资料。6 .家具、用具是指学校业务工作所需的家具用具,如床、

7、台、桌、椅、凳、沙发、柜、架、厨卫用具等,办公家具列入此核算。7 .特种用途动物是指生命周期10年以上、长期保护的不被人为造成死亡的特种动物,如动物良种、观赏动物、警用动物、助残动物、劳作性动物等。8 .特种用途植物是指名贵树木、生命周期5年以上的名贵花卉等。9 .一经确认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其属性原则上不予变更。第十条固定资产按原值(包括运输费、管理费、加成费、税款等)入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处理有关帐务:(一)因扩充或加工改造而增加其组成,使原设备增值,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二)成套设备增加附件或经改制而提高功能,按购进或改制开支的费用增加其原值;因损

8、毁拆除或减少其原有一部分配套、附属配件时应减少其原值;(三)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应按增减固定资产处理;(四)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第十一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及时到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建帐、报帐手续,以保证帐帐相符。第四章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第十二条接受捐赠后,受赠资产的部门或个人应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入库手续,并同时向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处提供捐赠协议(或捐赠函)与捐赠清单,其中需注明具体捐赠名称、捐赠资产购

9、置时间、资产金额等信息。第十三条接受捐赠的资产,需依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入账。若捐赠者无法提供相关价格凭证,则由学校组织评估小组参照同类物品市场价格、捐赠物资的现状(使用年限、技术性能)、对学校人才培养的价值、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等进行综合评估计价入账。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增添第十四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划、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生产任务、工作生活条件进行全面规划。要做到精打细算,统筹安排,综合平衡,合理布局,讲求投资效益,分清缓急,逐步解决。第十五条 根据财政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增添购置固定资产,资产购置部门需填报新增设备报批明细表,上报给固定资

10、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核实新增资产无超标、超编配置,由财务处统一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方可进行资产购置手续。资产购置部门需在每月10号之前将当月需市财政局审批的新增资产报送至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新增资产审核手续原则上每月报送一次至市财政局,对于学校临时安排的紧急事项,可适当增加上报次数。固定资产购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到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财务处凭资产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出入库单、合

11、同、验收报告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更新)核准表办理资产入账财务审核手续。第十七条 所有购置、调配、自制、捐赠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应当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不得另外建账或账外滞留。第六章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第十八条各部门的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对所管理固定资产负有全部责任,部门所属固定资产的移动、修理、拆改、调换或借出等事宜,必须经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上报审批后方可执行。第十九条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资产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的指导,同时要认真学习党的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思想政策水平,模范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第二十条固定资产使

12、用包括学校各部门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固定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自身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二十一条按规定或经批准可以与校外单位共享、共用的设施,在保证学校自身履行职能及事业发展的情况下,可以按规定范围与用途开放给校外单位共享、共用,并按市财政局要求履行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固定资产,资产具体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第二十三条 固定二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类固定资产使用规范与管理责任制。资产具体使用部门应做到每项固定资产使用、维护与保管都有专人负责。

13、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根据各项固定资产的使用特点、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与定期检查维修计划,减少固定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和对外出租、出借,须按市财政局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审批同意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第二十六条 用于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第七章固定资产的变动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借出、丢失、报废、变价等变动,都必须经过逐级批准后办理。

14、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统一上报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批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所有部门不得自行办理。对外借出的固定资产,借用部门必须持借据,经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上报审批后方可携出校外。借出部门需在商定归还日期内催还。交回时要与借用部门共同检验,保证完好无损。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及时上报学校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持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记录及学校出具的对责任人的处理通知,报市财政局进行核销。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丧失效能的,按报损处理;由于长期使用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需在资产系统进行处置申报,并经

15、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经市财政局进行核销。第二十九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处理的残值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收回。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由于使用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力,致发生被窃、遗失等情况,按丢失处理。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按固定资产现值进行赔偿,并根据情节严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第三十一条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一)机构调整时,由固定资产二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二)固定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部门负责人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方可办理调离或退休手续。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学年末)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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